2009年4月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靠右侧1.5米内行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人行横道行人、非机动车不从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摩托车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罚款200元记2分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罚款200元记2分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罚款150元记1分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罚款100元记2分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故意(污损)遮挡机动车号牌罚款200元记6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指示的罚款200元记2分,并暂扣车辆核查驾驶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非汽车类罚款1000元、汽车类1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非汽车类罚款1000元、汽车类1500元)可并处拘留15天以下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罚款100元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200元记2分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罚款150元交通标志事故易发路段慢行禁止掉头限制速度禁止向左转弯禁止驶入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禁止通行交通安全事故篇交通安全原則篇交通安全行人篇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基本事实:2008年01月24日23时50分,骆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龙洲路由杏坛往105国道方向行驶,当行至伦教105国道顺肇汽贸对开路段时遇前方逆向由张某骑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现场勘查取证,张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违反《交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骆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其过错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骆某承担责任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例(二)基本事实:2008年02月14日19时20分,易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乘载伍某、陆某沿新市良路由大良往鸡洲变电站方向行驶,当行至伦教新市良路鸡洲和兴楼对开路口时,与由郭某驾驶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伍某受伤,易某及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现场勘查取证,易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在乘坐人款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下驾驶摩托车行驶;郭某驾驶机动车在设有停车让行线的道路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易某及郭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陆某、伍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例(三)基本事实:2008年02月7日7时33分,陈某驾驶一两轮摩托车沿熹涌裕成中路由熹涌大道往伦教工业路方向行驶,当行至伦教熹涌裕成中路29号电杆对开时与付某驾驶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勘查取证,付某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不靠右侧行驶,违反《交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陈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法》第二十二规定。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付某、陈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例(四)基本事实:2008年3月10日15时10分,温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碧桂路由容桂往北方向行驶,当行至伦教沙洲桥北侧路段时失控与右侧水泥隔离墩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温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经勘查取证,温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温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例(五)基本事实:2008年5月2日23时05分,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至伦教旧市良路鸡洲德欣机电安装公司对开与行人黄某(25岁,湖南省人)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移交交警大队处理案例(六)行人不按规定横过道路同向行驶邮局往市场方向基本事实:2006年10月1日17时12分,周某驾驶小货车沿105国道由广州往大良方向在小客车专用道上行驶,行至振兴路口对开(中间置绿化分隔带且有铁护栏),与行人周某(女,32岁,湖南省)刘某(男,湖南省,32岁,周某丈夫)、巫某(男,江西省,48岁)及李某(女,江西省,45岁,巫某妻子)越过分隔带从车辆行驶方向的左侧横过公路右侧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刘某、巫某、李某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刘某、巫某及李某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交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使用专用车道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二十二条条一款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依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行人周某、刘某、巫某及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