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1.赵县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某,在赵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4500元,另外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的某日,孙某在运送货主张某及其货物时,在一铁道口与火车相撞。孙某、张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某负责。现托运人张某之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承运人孙某的保险金予以赔偿。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1)孙某投保的人身保险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享有,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用以清偿债务或赔偿。因此,6000元保险金应归孙某之子享有。(2)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某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4500元保险金属于孙某的遗产,应用来清偿其债务或赔偿。2.赵某为某工厂职工。2005年3月,赵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年6月,赵某所在工厂为该厂每位职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2006年2月,赵某的邻居钱某因过失造成火灾,致使赵某家庭财产受损12万元。同时,赵某在逃避火灾过程中,被利器刺伤头部,花去医疗费用6万元。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1)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而本案中,甲、乙保险公司分别对赵某的家庭财产和人身提供保险,不符合重复保险概念中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的属性。(2)甲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家庭财产损失12万元。其后,甲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向钱某追偿12万元。乙保险公司向赵某给付保险金5万元。3.2004年10月8日,甲未经其父亲乙书面同意,为乙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以丙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责任范围包含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死亡。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询问乙的健康状况,也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5年12月8日因患癌症死亡。丙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经查明投保时乙已身患癌症,故拒绝给付保险金。问:(1)乙身患癌症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2)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甲虽然隐瞒了被保险人乙身患癌症的事实,但由于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故不得解除保险合同。(2)本案中保险合同无效。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4.2005年10月25日,甲征得其母的书面同意,为其母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10年,并指定甲、甲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6年10月25日病亡。2007年6月25日甲母与甲争吵。争吵过程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次日甲母自缢身亡。甲父已于五年前病故。甲以其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1)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1)该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甲的投保行为经其母书面同意,符合法律的规定。(2)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丧失受益权。本案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故不享有受益权。第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两年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甲母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满两年自杀,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后李某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死亡。李某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实情,投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保险金。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作了体检,投保书没有明示询问牛皮癣或皮肤病,所以投保人可以免除牛皮癣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或自觉不适症状”投保人对此告知“无”,已经构成不实告知,并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付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因保险人没有询问而没有告知,不能认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书中没有明示牛皮癣这个疾病投保人也检查过身体。故应该赔付保险金。问题:(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保险金,为什么?(1)保险合同有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因保险人没有询问而没有告知,不能认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书中没有明示牛皮癣这个疾病投保人也检查过身体。故应该赔付保险金。6.赵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甲已结婚,小儿子乙因残疾一直未婚。2008年4月10日,甲作为投保人经其父亲同意,以其父亲赵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为5年,赵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保险金。2009年l0月赵某因病住院。甲未经赵某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李某作质押,借款5000元为赵某看病。2009年12月,赵某医治无效死亡。后李某要求甲还借款未果,持保险单请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单给付保险金l万元。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李某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通知乙,要求乙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乙向李某索要保险单,李某以保险单已质押为由拒绝返还。为此,乙诉至法院,乙认为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质押给李某,该质押无效,李某应将保险单返还给乙。因此,提出李某返还保险单的诉讼请求。问:(1)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2)本案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理?(1)乙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我国《保险法》第56天第二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抵押。”本案中,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质押给李某,因此,该质押无效,李某应将保险单返还给乙。(2)本案保险合同中乙被指定为受益人,不能将保险金作为赵某的遗产由甲乙继承。因此,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给乙。7.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元。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涉及本案有2种不同意见:1.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同。”保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金额、费率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保险人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顺安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指导下填写的保险单�是双方的约定。擅自修改合同的保险期限�是无效的。2.顺安保险公司认为:本发放投保单是要约邀请,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要约,经过保险人的同意签发了保险合同才可以成立。顺安保险公司修改保险合同应当视为反要约。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保险单视为对反要约的承诺。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时,以保险单为准。问: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保险公司对此事故是否承但责?(1)合同合法有效。顺安保险公司修改保险合同应当视为反要约,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保险单视为对反要约的承诺。(2)保险公司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8.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9.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10.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1)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2)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11.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12.2002年4月1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居住。2003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再后来,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为此,有2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临终变更女儿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合法。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李教授的儿子。问题:(1)你同意哪种意见?为什么?(2)保险金与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