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以上各单位:为做好2011年市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以上驻泰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提高社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一)市直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要统一进行缴费申报,集中审核,一票征缴。(二)各项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市直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保留整数),本人月均工资收入低于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685元)的,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考虑当前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同意,提出书面申请,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按1220元执行。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收入高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424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2010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2-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养老金为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按照政策规定以2010年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下岗、失业等特别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220元。参照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企业2011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增幅原则上不低于15%。(三)按照泰人社发[2010]83号文件规定,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9%执行,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原规定执行。其中,工伤保险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执行。(四)已转入市社保处管理的改企转制事业单位,分别按登记立户管理的事业户、退休户、企业户申报。事业户及退休户缴费基数按改企转制相关规定,以审批的档案工资进行申报;企业户缴费基数按市直企业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五)按照泰人社发[2010]55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参加工伤保险。(六)市直企业(含在市直参加企业一票征缴的市属以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民办非企业等)的缴费申报工作由市社保处会同市就业办、医保处负责组织实施,社保处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6059948、6059919;医保处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6263039、6263889。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以上驻泰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3-报(一)市直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不含由财政代扣代缴的事业单位)和省属及以上驻泰企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统一进行缴费申报,集中审核,一票征缴。由财政代扣代缴的市属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原规定进行缴费申报。(二)各参保单位职工个人以2010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保留整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档案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后,按规定增加缴费基数。省属以上驻泰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685元)。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2010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养老金或单位发放的退休费为准。参照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省属以上驻泰企业2011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增幅原则上不低于15%。(三)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工伤保险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执行。(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以上驻泰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由市医保处会同市就业办、机保处负责组织实施,医保处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6263039、6263889;机保处联系人:姚红霞,联系电话:8233368。-4-三、申报程序和办法(一)申报与预审。从3月初开始,各参保单位要填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核定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表》,携带2010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2010年1—12月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2010年会计决算报表、应付工资、成本费用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机关事业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单位和改企转制事业单位执行机关事业工资标准人员还要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工资花名册》、增加退休待遇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预审,全面进行书面稽核。(二)实地稽核。在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情况进行预审和书面稽核的基础上,按不低于30%的比例确定实地稽核单位,逐户上门进行实地稽核,全面审核缴费申报相关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摸清实情,形成书面调查笔录,出具《社会保险稽核稽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三)公示与确认。对经预审符合规定要求或经稽核后按规定予以改正的单位,要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制度的通知》(泰劳社发[2003]29号)规定,将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表》经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和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与《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核定表》一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确认,确定新年度缴-5-费计划。四、相关要求(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成立2011年市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稽核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养老保险科,具体负责综合协调、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等项工作。(二)为方便参保单位做好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用工人数10人以上的单位要全面推行网上申报。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务于3月初到市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拷取申报数据信息,缴费申报时人数要与数据中人数一致,不得变动。单位在拷取数据盘后、申报前发生职工增减的,要重新拷贝数据盘。各参保单位要按统一确定的时间及时申报(申报时间见《申报安排表》)。(三)各参保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政策规定和程序步骤,为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确保缴费基数真实、准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11年缴费基数。经审查稽核,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改正的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四)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按要求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6-附件:1、2011年市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稽核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核定表》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