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InternationalTradeContracts)常熟理工学院外国语学院沈老师cswenter6@aliyun.com1国际贸易合同课程主要内容一、国际贸易合同介绍;二、国际贸易合同主要条款;三、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2第一个问题国际贸易合同介绍ChapterOne(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TradeContract)1、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契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3国际贸易合同有效成立的六个基本条件:(1)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国际贸易协议是通过发盘和接受而形成的;(2)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3)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愿意表示一致;(4)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6)对价和约因的规定。4(1)这种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而达成的。也就是说,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有要约,没有承诺,合同就不成立。即使双方相互要约(CrossOffer),意思表示正好一致,合同仍不成立。要约和承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分别被称作发盘和接受。在有关国际贸易法律中,对发盘和接受这两个行为的定义非常严格。判定国际贸易合同是否成立,不仅要看有无发盘和接受,还要看发盘和接受这两个行为是否成立。5(2)国际贸易合同一般是在法人之间签订的。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组织起来的,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因此,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必须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另外,法人本身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和能力。法人采取的最普遍的具体形式是公司。6(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或事实,构成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不是自愿和真实的,合同则不成立。这些原因和事实大致有以下几种:1.胁迫(Duress)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在胁迫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2、欺诈(Fraud)欺诈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凡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时,受到欺诈的一方可以撤消合同;3.错误(Mistake)错误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影响合同有效性。各国法律都认为任何意意思错误表达,都有可能使合同无效,所以对错误意思表达采取谨慎处理的态度。74、各国法律都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公众安全、优良习惯和道德规范。在国际贸易中对违禁品,如毒品、走私物品、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的物品等签订贸易合同是不合法的;与敌国或国家明令禁止的贸易对象国签订贸易合同也是不合法的。5、在大陆法中,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FormalContract)和不要式合同(InformalContract)。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按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或者包括人证在内的其他证明形式的合同,而无须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8《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公约》的这一规定既兼顾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也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特点。因为许多国家贸易合同是以现代通讯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但《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该条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我国对此做了保留。买卖双方在以函电成交时,任何一方当事在人为如果要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都必须在发出要约或在承诺通知中提出这一保留条件。这时,合同的成立而不是以双方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合同应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则按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应于双方的函电达成协议时成立,即当载有承诺内容的信件、电报或电传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96、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中有关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按英美法解释,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的关系。这种通过相互给付,从对方那里获得利益的关系称作对价。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是为了获得卖方的货物,而卖方交货是为了获得买方的货款。约因(Cause)是大陆法中提出的合同成立要素之一。它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都要有约因。买方的约因是获得货物,卖方的约因是获得货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要有对价或约因,法律才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否则,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10(1)发盘(Offer)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的行为。从国际贸易合同角度出发,发盘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提议。提议人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盘人。11发盘有实盘和虚盘两类型。实盘是发盘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盘人同意,不得撤回和变更;如接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则交易达成,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表示保留。12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四个条件:(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3)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志;(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如发盘由于在传递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13(2)接受(Acceptance)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它是交易磋商的过程之一。如交易条件简单,接受中无需复述全部条件。如双方多次互相还盘,条件变化较大,还盘中仅涉及需变更的交易条件,则在接受时须复述全部条件,以免疏漏和误解。14按《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应符合下列条件:(1)接受须由受盘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接受,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有条件接受只能视作还盘;(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沉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152、国际贸易合同的分类1)销售或购货合同(SalesorPurchaseContract)这类合同俗称买卖合同。由生产国直接出口,消费国直接进口,单进单出逐笔成交的贸易方式称逐笔售定。在进行这种贸易时,原则上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项条款;2)技术转让合同(ContractforTechnologyTransfer)以引进专利或转让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和秘密、商标和许可证等为对象的贸易,其使用的合同有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和许可证贸易合同。这类合同内容烦琐,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有效期限较长;163)合资或合营合同(ContractforJointVentureorJointProduction)投资当事人按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建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其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合作开采、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这类贸易方式的合同内容复杂,涉及诸方面的法律,如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法规,并涉及土地、资源、工业、设施、税收、外汇、技术引进、专利转让、许可证、劳动等的法令和政策;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ContractforInternationalEngineeringProjects)一般来说,按事先规定的章程和交易条件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招标——进行交易,称公开竞争贸易方式(OpenCompetitiveTradeForm)。这种贸易方式所使用的合同有招标(Tender)合同和商品交易所(CommodityExchange)成交合同。中标后,签订国际承包合同。由于这类合同的国际性,其内容十分复杂,技术性强,风险又大,承包商和业主(发包人)要遵循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操作过程中务必十分谨慎。175)代理协议(AgencyAgreement)国际贸易中利用中间商(broker)搜集信息、刊登广告、寻求客户、招揽订单、推销产品、开拓市场,或开展售后服务,中间商收取佣金的方式称为居间贸易方式(TradeFormofBrokerage)。这种贸易方式所适用的契约有经销、寄售、代理等。代理在法律上指一人授权另一人代理行动的关系。前者叫委托人(Principal),后者叫代理人(Agent)。两者签订的代理协议应从法律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83、国际贸易合同基本结构一般来说,合同由导言(Preamble)、正文(MainBody)和约尾(FinalClauses)三个主要部分组。(1)导言导言即合同总则,其主要内容有:合同号码、具有法人资格的当事人的名称(字号)或姓名、国籍、业务范围、法定住址、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就感兴趣问题的约因,愿意达成协议的原则及授权范围。1、合同号码,用于合同管理;2、合同当事人:可以超过两人,人数没有法律限定;当事人的名称应使用全称,以表示法律身份;3、法定地址:应是固定的,而不是临时的,亦不是下属分公司的;4、签订日期:应为合同生效时间;5、签订地点:如果合同的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签约,亦可不必注明签字地点。19(2)、正文正文是合同或协议的主体,由法律条款所组成,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等。由各类实质性的条款组成。以下为精选后列举的常用条款的实例。1)合同货物或称合同内容这是合同的核心。起草者应该对货物名称、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交货日期和地点在合同内写得确切无误。其中,质量和数量是合同的最重要内容;202)合同价格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应注意价格术语的选用。现今使用最广泛的是FOB,CIF和CFR三种术语。此外,当事人应确定商品计量单位的价格、货币、运费(海/空运费、内陆运费)、装卸费、仓储费、关税、手续费及培训费等由谁承担和风险划分。技术转让补偿贸易中,当事人还应订明设计费、试验费、专门技能费等等;3)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的支付,为了安全起见,往往必须有银行介入。支付金额即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支付条款规定,可采用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证书、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国际保理方式等等;4)包装和运输标志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的商品需要包装,以利于保护、储存、保管和运输。特别是电子仪器设备、零配件等等。在合同中应规定包装条款和包装标志;215)检验、试航、验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收到货物不等于买方接受货物。“收到”和“接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检应包括对商品的质量、数量等的检验。但在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谈判和签约中往往把商检、试航、验收、保证质量和保证期联系在一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