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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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鹤峰县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湖北省鹤峰县水利局多次口头、书面通知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速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该电站业主既不前来办理取水许可证,也不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为了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利局经研究决定对肖家台电站由水政股报案,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查处。【案件查处】2004年8月31日鹤峰县水政监察大队受理并立案,9月1日水政监察大队的3位执法人员在副局长张宏辉的带领下前往肖家台一级电站实地调查了解。肖家台一级电站位于鹤峰县容美镇老村管理区,建于上个世纪70年代,原属于坪溪大公社,后划为老村管理区。该电站由原水电局扶持,公社贷款,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一、二组村民投工修建发电自供,取名迎春电站,装机12千瓦。1977年至1978年扩建,1981年投产运行,运行到1992年,每年给乡政府交管理费800元。后到2001年因多种原因未发电运行,也无人管理。2002年,老村管理区核桃湾村二组村民黄柏成和新庄村民杜修华与容美镇政府达成协议,承包肖家台一级电站30年,每年交管理费1000元。租用渠道、大坝、机房、管道、变压器,产权为容美镇水管站管理。黄柏成与杜修华共同投资约20万元,用于购买发电机、水轮机等及整修渠道、机房,装机125千瓦。命名肖家台柏华电站,后更名肖家台一级电站。2003年7月25日水利局对肖家台一级电站业主杜修华、黄柏成下达鹤水取水字[2003]22号《鹤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通知》,由老村管理区书记谭贤成带回老村转交黄柏成本人,同时容美镇水管站站长李昌骨又打电话通知其本人,但黄柏成迟迟未来办理取水许可证。2004年9月9日水政监察大队通知黄柏成、杜修华就肖家台一级电站非法取水进行询问调查时,二位业主充分认识到错误,表示马上办理取水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缴纳运行期间水资源费。鉴于其积极表现,水利局决定不予追究其行政处罚。2004年9月13日,杜修华、黄柏成缴纳肖家台一级电站所欠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在办理中。【案件评析】通过此案的调查处理,我们全体办案人员深受教育,感受较深。第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杜修华、黄柏成未经水利部门同意擅自改造肖家台一级电站,发电二年多既不办理取水许可证,也不缴纳2003年度水资源费,严重地影响了水资源的管理和规费征收。第二:处理程序恰当。从立案、调查取证到案件分析,以及将杜修华、黄柏成通知到水政监察大队宣布我们的处理决定,到杜、黄承认错误要求宽大处理,并当场交齐了2003年的水资源费。整个过程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第三、重在教育,区别对待。本案从开始我们就下了决心,一定要按照新水法处理到位。立案之前,全体水政监察人员认真地学了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最终要走法律程序、如何打官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我们一道讨论,局领导也相当重视,8月28日下午局长文军同志亲自参加讨论,并要求大家畅所欲言打有把握之仗。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他们态度好、及时缴纳了2003年的水资源费、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加之黄柏成读高中的女儿出车祸,伤势较重,他们诚恳地要求不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局领导研究同意不给予罚款,我们认为处理是恰当的,体现了重在教育,区别对待、实事求是的精神,通过执法教育了肖家台电站的业主,对全县私营企业电站老板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第四、通过此案的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受到了锻炼。肖家台电站一年的水资源费不足2000元,去一倘要几天时间,加之交通不方便,路途谣远、山高坡陡、花大精力值不值?大家认为:值!要肯定的有两个方面:1、谁违备了水法、不依法行为,我们不能手软,路途在远、在险、人在苦、在累执法一定要到位。2、水资源费不管有多少,都要征收到位,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流、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酒后驾车掉入淤区致死责任在谁?2005-08-1907:10:07案例提供:中国水利报通讯员薛东林张丕玉张柱连案评专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胡昌明中国政法大学王麟案情:酒后驾车掉入淤区引起25万元赔偿官司2004年12月11日早上,在寒气笼罩的兰考黄河标准化堤防151标段临河淤区内,一辆黑色皇冠牌轿车浮在水面,经公安人员打捞后,发现车内有一名20多岁的年轻人,已溺水死亡。车是怎样掉到淤区的?死者又是谁?经现场勘察和其亲属辨认,死者刘某,男,24岁,生前是兰考黄河152标段联合施工人员。经检验得知,死者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属酒后开车。刘某死了,但因他的死亡而带来的一场官司却刚刚开始。刘某死后半个月,其家属将施工单位――兰考黄河河务局告上法庭。其理由是:施工标段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直接导致了刘某的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兰考黄河河务局负责民事赔偿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5万余元。河务局依法答辩意外事故不应担责兰考黄河河务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认真分析、研究案情,针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于2005年2月份书写了答辩状。3月1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兰考河务局律师黄显超、代理人朱家军针对对方提出的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五个方面作了无责辩论:其一,就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的无警示标志问题,当庭出示了照片,证明死者出事地点安全警示标志完好。其二,作了黄河大堤不作为公路使用的说明,出示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并当庭宣读了第十八条,证明在黄河大堤上无责任和义务设置路况警示性标志。其三,当庭提供了刘全事前喝酒情况的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词。其四,提供了河道概念解释,说明黄河两岸大堤以内属黄河河道,河道是行洪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此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其五,死者出事前已在相邻152标段参与施工7个多月,对现场地形路况十分熟悉,对施工安全规定也非常清楚,并负有安全施工责任等。综上所述,死者酒后违章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属意外事故,兰考河务局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诉讼、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最后法庭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兰考河务局代理人当场答复“不同意”。法庭宣布休庭等候判决。目前,双方都在关注法庭的判决结果。案评:观点一黄河大堤不属于“公共场所”,不能适用特殊归责原则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法条的适用问题,本案应当作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还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前者采用过错原则,后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原则的不同很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条款,法律一般会优先适用。因此如果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条件,则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民法理论认为,适用该条条文的前提条件有两个:其一是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其二,须是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本案中,施工人从事了挖坑作业,可以满足第二个条件。而在第一个条件中法律认为只有在对社会公众开放,出入人员不特定的地段,才使得施工更具危险性,因此须对施工人课以更重的责任。而本案中施工工地是在黄河大堤上,而黄河大堤不属于“公共场所”。因为法律规定“黄河堤顶不作为公路使用”,水利部《关于对黄河主河道是否为公共场所等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黄河河道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损害的义务。观点二侵权人理论认为:侵权人在证明无过错时可免责施工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施工人是否能够免责?侵权理论认为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之下,侵权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能免责,也就是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施工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这些标志和措施足以使任何人引起注意,就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施工现场设置了警示标志,并指派专职施工安全员,如果其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些事实,并且能够证明这些设置的标志和采取的措施足以保障他人安全,施工单位就不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观点三受害人酒后驾车过错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受害人的过错不能够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在被告抗辩时提出刘某事前喝醉酒的理由,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应否承担责任与刘某喝酒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施工单位已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如果仍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一般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施工人可以免责。但是这种法律上的过错与道德上的是非并不一致,刘某的过错不在于其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只是应当受到行政法律的处罚。刘某酒后驾车跌入淤区河务局依法填鱼塘渔场损失谁来补偿2005-03-1710:10:26案例提供:本报通讯员吴建华案评专家: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法制处岳恒胡昌明杨洁梅案情河南省长垣县有一个渔场(以下简称长垣渔场),位于太行堤临河一侧,长垣渔场的部分鱼塘是长垣县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长垣河务局)修复大堤遗留下的废坑经渔场深挖改造形成的,且在太行堤护堤地管理范围内。长垣渔场深挖改造废坑进行养鱼的经营活动未经长垣河务局批准,违反了《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23条、第36条和《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长垣河务局为此下达了行政决定书,责令长垣渔场限期拆除回填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鱼塘。长垣渔场不服该行政决定,向长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长垣县人民政府以省政府已经明确规定太行堤堤防护堤地为30米,长垣渔场的部分鱼塘位于护堤地内,违反《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维持长垣河务局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长垣渔场不服复议决定,认为渔场土地与村委会签订了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得到县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长垣渔场对鱼塘享有合法权益,长垣河务局的行为侵犯了长垣渔场的合法权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垣县人民法院认为长垣河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长垣渔场请求的补偿事项不是长垣河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不负补偿责任。据此,长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长垣河务局行政决定,驳回长垣渔场请求长垣河务局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随后,长垣渔场又先后提起上诉并进行了申诉,再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案评法律问题1.长垣渔场在太行堤护堤地内进行渔场经营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2.长垣河务局责令长垣渔场限期拆除回填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鱼塘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3.长垣河务局的管理权是否侵犯村集体的所有权和长垣渔场的使用权?4.长垣县人民政府与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长垣河务局行政决定、驳回长垣渔场的经济赔偿请求的结论,是否恰当?分析观点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护堤地内进行渔场经营是违法行为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因此长垣渔场利用护堤地内的废坑开挖鱼塘进行渔场经营的行为,必须在获得长垣河务局的批准之后才能实行。由于长垣渔场没有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河道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观点2.长垣河务局的行政决定合法有效长垣河务局的这项审批权,是由《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的相关河道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对于违反审批规定的情形,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与《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长垣河务局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在本案中,长垣河务局要求长垣渔场限期拆除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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