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西方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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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方契约精神摘要:契约精神在西方社会文明法治的形成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西方,契约精神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中都充分体现着。契约精神,是一种体现平等、自由、公平、民主的精神。契约精神起源于商业交易,并逐渐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对西方市民社会和政治生活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从西方古代的法律思想史到当代的法律思想史中,都有对契约精神的探讨和争论。所以,研究西方的契约精神,对于我们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具有重大的作用。关键词:契约精神西方法律圣经自然法社会契约论西方法律思想发源于古希腊。而古希腊作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位于亚欧交界处,且邻有爱琴海。具有发达的海洋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为保证经济的公平交易,自然而然的产生了契约。契约的订立,保证了交易的正常执行,给予交易一个安全的环境,对于古希腊的商品经济具有重大的影响。由契约的产生到契约精神的建立,保证了古希腊民主政治的发展,对于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具有重大的奠基作用。一、古希腊、古罗马的契约精神关于古希腊时期的契约精神的体现,最明显的就是伊壁鸠鲁学派。而伊壁鸠鲁也被认为是社会契约论的创立者。而伊壁鸠鲁能够提出最早的社会契约论也应该与但是古希腊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在伊壁鸠鲁所在的古希腊时代,城邦制逐渐走向衰败,而在于城邦中的人们却在逐渐衰败中的城邦之中开始迷茫,对自己身份的定位迷失方向。而且由于城邦的逐渐衰败,人们对城邦制的热情大大削减。所以思想较为先进的人们开始以公民个人为中心的角度思考国家、城邦的产生问题。伊壁鸠鲁的主张与古希腊的传统观念相比,主张个人主义国家观。伊壁鸠鲁认为,从人的本质上来讲人是自私的存在,人是追求个人利益的,人们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缔结类似于商业契约的契约来确定国家的形成以及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并这个理论的基础上追求社会的公正。而且,伊壁鸠鲁认为人们只是因为害怕国家或城邦中的其他人以同样的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而危害自己的利益,所以通过互相之间的契约约定,达成彼此之间有效的、较为稳定的妥协,采取这样一套尊通过重别人权利来使自己的权利同样得到其他人的尊重来免受侵害的方法。因此,在伊壁鸠鲁看来,国家与法律正是一种契约的产物,而订立这些契约的价值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安全,从而维护国家或城邦的安定。而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也存在着一些契约精神的理论,特别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之中。在对于对正义的分类之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矫正正义是指“对人们交往活动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这里的“交往活动”,亚里士多德分为自愿交往和非自愿交往。而在人们的自愿交往中就包含了签订契约的思想。所以,在自愿交往的理论中可以体现亚里士多德的契约精神主张。而在古希腊末期出现的斯多葛学派中,并没有出现契约精神的理论,也没有出现对伊壁鸠鲁学派社会契约论否认的学说。但是其提出的“人人平等”的思想中,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以及应该形成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观念,体现了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平等。可见,斯多葛学派对于人的独立与平等与伊壁鸠鲁学派存在一直的认同。而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是以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作为发展媒介的,其中罗马法以万民法为其现实依据的基础上在社会实践中盛行起来。其中,古罗马法律思想的杰出人物应为西塞罗,而且西塞罗是古罗马首个依据斯多葛派观点系统地阐发自然法思想的人。在对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问题上,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主张看起来更加接近斯多葛派的自然的演化论,但是。西塞罗对人民在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中的作用却有明显的强调,所以气的法律主张体现了对契约思想的主张。“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是西塞罗为国家下的一个明确的定义。“国家乃人民之事业”具有明确的主权在民的思想意识和主张。而在西塞罗看来,具有公认效力的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人民共同的约定。但是对于这种公众约定的方法,在西塞罗看来是一个历史的、自然的过程。而在《论共和国》一书中,他在所著书中的数个文字段落间,表现了自己具有明确契约精神意味的政治社会起源观。西塞罗还认为建立国家和法律的根本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在西塞罗的法律思想观念中,他把司法之中的契约观念引入了社会功法的领域之中,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文明发展的摇篮,对西方法律思想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这段时期中,公平、正义、平等和契约的精神深入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中,为后来的法律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二、中世纪宗教下的契约精神西欧的中世纪,一般指西罗马帝国灭忙到东罗马帝国灭忙这一段时期,是宗教统治西欧社会的时代。这个时期,宗教教义往往具有较强的法律作用。而西欧中世纪被认为是“黑暗的时代”,这时候主导的宗教为天主教。而基督教的思想和教义主张主要体现在《圣经》中。在《圣经》中,具有很浓厚的契约理论。首先,从《圣经》的起源来看《圣经》本身就是一部契约,《圣经》是上帝耶和华与古以色列人的契约。而且,《圣经》是我们中国人的习惯翻译,其实它的全称为《新旧约全书》,即为合约条约的意思,级造物主与人类签订的新旧两份合同。然后,在《圣经》之中,还记载了许多人与人之间关于财产的契约。所以,契约精神几乎存在于西欧生活的几乎每一个角落。而在教皇革命后,教会法的诞生具有近代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并且形成了法律的结构和框架。而教会法的内容里面,就有明确的规定教会契约法。并且在契约法中,主张对契约的恪守以及契约对于普遍商业活动的有效性。而且在教会的契约原则之中,其契约的有效性也是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的,蕴含了可以称之为契约法道德的原理。所以说,契约精神与喊着平公平等原则。但是,教会对于契约精神的履行必须建立在教会人员的公平合理上。而中世纪教会的黑暗显然是的教会的契约法变得苍白无力。而对于宗教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来说,托马斯·阿奎那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阿奎那的很对法律思想可以说是对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体系的神学化。阿奎那把法律巧妙地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而且其理论中,人法是源于自然法的但也是有世俗权力制定的,而永恒法是出于绝对的地位,指导影响着神法和自然法。其中自然法最为重要,因为人们可以凭借自身的理性感知自然法的内容。在阿奎那所处的时代,基督教的影响极为巨大,并且上帝对世俗的影响几乎是不可撼动的。但阿奎那在肯定上帝和教会权利的情况之下却又虚化了上帝的地位,肯定了法治并为人类寻求理性的发展开阔的空间。阿奎那论述了世俗权利和教会权利之间相对独立的关系,且对于人法即实在法的论述尤为详尽,这为契约精神在世俗政治社会的萌芽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环境。阿奎那认为,世俗的政治家的任务应该是引导人们过一种有德性的幸福生活,即人法一城市或国家的公共福利为目标,这一目标要按照顺应人类的自身属性(可理解为指专门的责任人有不同的社会职责)才能实现,而并不需要求助于神的启示,且人法的颁布者是市民社会的统治者,这意味着人法的颁布者并不是基督徒。所以说,阿奎那的思想体现了政治社会生活可以与宗教生活相互独立。但是阿奎那作为一个神学家,他的思想始终与宗教存在着联系,他对良好的世俗政治社会生活的构想,其实又是推动这世俗生活朝着宗教目标进一步接近的。所以阿奎那契约精神的提出,体现了对自然法倾向的肯定,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民主思想,但却也不是彻底的契约精神。三、西方近现代的契约精神繁华西方近现代一般认为是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开始的。而在西方的近现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是主流的法律制度理论,而且古典自然法学更是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而在当时,古典自然法理论与社会契约论更是密不可分,且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在不同的程度上支持着社会契约论,而社会契约论也是西方近现代契约精神在政治和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所以研究和探讨西方近现代的社会契约论,对于西方契约精神的深入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社会契约论是用来解释社会和国家的来源问题,而这个理论的创立者是前文所提的古希腊的伊壁鸠鲁学派,而在近现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首推者应为格劳秀斯。格劳秀斯认为国家的起源是由于人类的契约,而不是上帝创立的国家。级格劳秀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和利益而进行了联合,从而建立起社会。并且每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某些自然权利,并把这些放弃的自然权利交与社会中的某个人或某一些人,由这某一个人或某少数人管理社会的事务,从而建立了国家。且这一国家的社会利益由制定的法律以及强制力来保护。而霍布斯则把自己的社会契约论思想集中体现在了《利维坦》一书之中。且在西方的思想史上,霍布斯对于国家的问题上进行了较为全面和较为系统的论述,并且其的国家理论对于后来的洛克、卢梭甚至黑格尔有很大程度的影响。但是霍布斯作为一位君主主权论者,对皇权进行了极力的辩护。在《利维坦》中,霍布斯用伟大的海兽“利维坦”来比作国家,所以国家霍布斯认为君主具有绝对的权利和至高无上的权威,而政府的权力不能被其他手段消灭和分散减弱。但在后来,自由主义理论家们抛弃了这种“绝对王权”思想和不彻底的社会契约论,为构造民主的国家寻求更加完美的理论基础。《政府论》是洛克法律政治思想的代表作。与霍布斯相比较,洛克的思想主张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放弃对财产权的某些权利,并把这放弃的权利转让给特定的、民选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和放弃的。洛克摒弃了霍布斯在社会契约理论中对王权的极力拥护的主张,将社会契约论改造成适应民主政治的理论。洛克认为人民拥有推翻暴君的权利,这与霍布斯多皇权的极度拥护截然不同。而且在完善社会契约论上,洛克提出的“三权分立”的权利的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来进一步防止专制的出现,而“三权分立”的提出体现了对人民民主的保护,这一点在现今的美国政治中仍然可以得到体现。而关于社会契约论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更加充分的体现。其中卢梭认为,人类是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是从天然平等状态向社会不平等状态的过渡的,而人类新发展阶段应该从社会不平等状态向社会平等状态的转化。而从社会的不平等状态向社会的平等状态转化的过程中,卢梭认为要通过社会契约来的重新使人类获得民主和平等的社会。由此,卢梭形成了一个暂新的社会契约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主张已不同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他对社会的起源有不同的出发点。而卢梭对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抱有乐观的态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相较于前面的思想而言,对于平等与正义的构建更加符合真正的契约精神。西方近代社会契约思想为资本主义法律原则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撑。而且经过长期的民主政治发展,社会契约论的一些政治与思想主张直接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成为其民主社会的重要指导思想。四、近现代后的契约精神西方近现代之后,社会出现了巨大的变革,且资本主义社会基本在西欧得到了建立,所以自然法就逐渐被质疑,但是契约思想对社会的发展仍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随着商品经济的繁华以及全球化,契约精神在经济领域上不可或缺,从而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着上层建筑。所以契约精神已经横跨了公私法的领域。社会不仅需要私法的契约精神,也需要公法的契约精神。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交易。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是为了公权力不随意干涉私权利的进行。公权力在私人之间的契约面成为一种较为中立的较色。所以,契约精神作为一种体现平等、自由、公平、民主的精神,在西方社会是不可或缺的,且对于西方社会社会秩序的形成不可忽视。并且在19世纪之后,契约精神也影响着全球经济、政治的发展,例如东方对西方的学习中,契约精神也是东方改革的重要学习对象。五、契约精神与西方社会契约精神,孕育了西方社会诚信、平等的观念。这种精神,仍同人人在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上拥有的平等。契约精神包括有契约自由、契约守信的精神,这种积极的精神推动者社会的发展,并且也是一种最基本的诚信道德规范,是应该每一个人都应该贯彻的。西方社会的民主政治对于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来说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无论是在司法领域中契约精神所象征的平等,还是公法领域契约精神所体现的民主,适当借鉴对于我国政治与民主的完善都起到了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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