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后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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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什么是物权?如何理解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和债权的区别:①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②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④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债权具有非公开性。⑤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而债权则由当事人自由约定。⑥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券主要以行为为客体。⑦物权往往形成一定的生活关系,债权主要反映一种交易关系。⑧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⑨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等,债权均没有。2、试述主物和从物的相互关系。①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②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约定抵押主物时,或转移主物时只是某一从物发生转移而另外的从物并不发生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如何理解集合物的概念,集合物与单一物有什么区别?集合物:各个物并不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他们结合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一体成为集合物。而单一物在形态上能够单独、个别存在的物。4、如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是什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包括以下意思:①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许的新类型的物权,(“类型强制”)②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类型固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①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②法律无规定时,依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时无效的原则处理。③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5、试述物权法上公示原则的概念和内涵。概念: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表现方式,有此方式始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内涵:①不动产登记制度。②动产交付制度。6、试述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效力。概念: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管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构成要件:1、权利人享有合法物权。2、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的事实。3、妨害的出现并非物权人的意愿。4、相对人的出现。效力:1、返还原物。2、排斥妨害。3、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第二章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哪些?①债权意思主义②物权形式主义③债权形式主义2、登记要见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是什么?①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②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不同。③是否存在物权的冲突不同。④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不同。⑤适用范围不同。3、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5条所确认的区分原则?①必须区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②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自成立时有效。4、试述异议登记的概念、条件和效力。概念: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条件:①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存在错误。②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③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后,即使登记申请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登记机构也用为其办理异议登记。④在办理异议登记之后,申请人应当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效力:①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功能。②警示功能。5、试述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及其效力。适用范围:①房屋买卖协议。②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协议。效力:“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的效力”①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合同仍然有效。②预告登记时,还没有取得实际物权。③如果出卖人对不动产进行了处分,即使办理了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权利人也有权要求更正登记。6、如何理解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对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登记。并因此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现实生活中始终不停发生空间上的移动,在很多情况下强制登记对当事人从事交易会造成很多不便。另一方面,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在移动过程中,采用强制登记也不一定有效的。7、如何理解动产交付的三种特殊类型?①简易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物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③指示交付: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联系人,以替代物的实际交付。第三章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①原始取得:依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劳动生产、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善意取得、没收、无主财产收为国有等。②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包括买卖、赠与、继承财产、接受馈赠、互易等形式。2、征收与征用的区别何在?①征收要发生所有权转移,征用不发生所有权转移。②征用只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征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采取措施,不以紧急需要为前提。③征收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征用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④征收做出的补偿更高一些。3、征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①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②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③依法作出补偿。4、如何理解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效力。构成要件: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②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③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④必须实际支付对价。⑤完成了法定公示方法。效力:①物权的变动。②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5、如何理解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关系?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动态财产安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旨在保护权利人,维护静态财产安全。6、遗失物、隐藏物、埋藏物的归属如何确定?确定真正权利人的,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发布了招领公告,并经过一定期限之后无人认领的,则归国家所有。第四章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哪几项权利构成的?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2、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专有部分的特征是什么?认定标准: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特征:①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②专有权的课题具有特殊性。③专有部分所有权在行驶上具有特殊性。④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3、如何理解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第三人,如果业主有能力购买,则应当出售给业主,如果业主没有能力购买,则应当出租给业主。4、区分所有权中共同管理权的权利性质以及行驶规则如何?权利性质:①专属于业主的权利。②私法上的权利。③管理共有财产和共同事物的权利。④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行驶规则:①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②参与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③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的权利。④请求就重要事项召开会议讨论的权利。⑤自行管理物业和小区其他事务的权利。⑥请求公开与共同事务相关的信息资料。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如何?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6、管理规约的性质及效力如何?性质:属于一种共同行为,是各业主对共同事项一致的意思表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定,对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适用法律有关合同的有关规定。效力:①对所有业主都具有普遍约束力。②对业主的重大事务和共有财产的管理,必须要通过管理规约来实现。③业主之间的纠纷如果不能通过管理规约来解决,则最终需要司法程序来解决。第五章1、如何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之间,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①主体是不动产权利人。②依附于不动产。③不动产相邻。2、如何处理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①必须是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有必要为他人提供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便利。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③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如何理解相邻关系的原则。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①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②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④公平合理。⑤依法给予补偿。第六章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有哪些?按份共有是按份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对共同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2、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中应有部分的效力?①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并不成立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应有部分只是确立了权力行使的范围而并不是所有权权能的分割。②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又称为“份额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可以自由处分,从而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能依据自己的份额行使权力。③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转让其应有部分,除法律和合同另外规定之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④按份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3、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①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权利。②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享有的所有权的限制。③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力,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4、简述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及其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5、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及其效力如何?方式:①实物分割。②变价分割。③作价补偿。效力:分割的效力可以使各共有人单独取得所有权。各共有人因分割取得的所有权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其应有部分相等。包括:①共有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物、权利)②受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分担损失。第七章1、如何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本质上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特征:①用益物权主体的特殊性。②用益物权设立的特殊性。③用益物权客体的特殊性。④用益物权内容的特殊性。⑤用益物权的时间限制性。⑥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主权利。2、海域使用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其与渔业权的关系如何?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海域使用权的专门规定,表明海域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关系: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属于交叉概念,并非性质不同的可相互独立的两种权利,二者不可并行存在.海域使用权也不足以完全吸收渔业权,而应分解渔业权,将其中的养殖权整合进海域使用权.捕捞权则宜解为自然资源使用权,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种规定进民法典物权编中,捕捞权作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受渔业法调整。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相互关系如何?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探矿权作为采矿权得以最终实现的前置性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实现探矿权最终目的的必要延续,而采矿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均可成为采矿权主体,探矿权主体与采矿权主体即合二而一,而采矿权则是对矿产资源开采工作阶段的权利,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则是获得矿产品。第八章1、试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①强化使用者对土地的支配力。②强化使用者的妨害排除力。③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力。④利于解决土地承包制度中,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主体虚位,权利边界不清的问题。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权利?①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②自主经营权。③续包权。④流转权。⑤拒绝非法收回或调整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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