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服务企业培训教程养老保险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07.06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Tel:83865065Email:XUMR@zjnb.lss.gov.cnAdd:解放南路257号主讲:徐敏蓉四项内容:一、介绍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二、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三、介绍《关于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9〕92号)四、职工退休政策要点国办发〔2009〕66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12月28日印发。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办发〔2009〕66号(一)《暂行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二)《暂行办法》着力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三)《暂行办法》主要政策《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2.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3.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暂行办法》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1.跨省转移接续问题。2.异地权益认同问题。3.农民工退保问题。4.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1.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2.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3.农民工退保问题《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导向是,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这就给了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减少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4.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暂行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及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就大大便利了群众。《暂行办法》主要政策1、明确实施范围,统一全国政策。2、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3、累计在各地的参保权益。4.确定待遇领取地的原则。5.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6.计算基本养老金。7.关于对农民工的规定。8.统一规范操作流程。9.提供咨询查询服务。1、明确实施范围,统一全国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但已经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二条)。各地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执行《暂行办法》的统一规定;对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政策(第十一条)。2、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第四条)。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3、累计在各地的参保权益。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是《暂行办法》确定的最重要的政策之一(第三条)。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4.确定待遇领取地的原则《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是: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5.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考虑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第五条第二款)。他们可在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6.计算基本养老金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应将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储存额本息累加计算;对其基础养老金的核定,《暂行办法》在国务院38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础养老金(第七条)。这样,既保持了权益与义务对等激励原则,又统一了全国的计发办法。7.关于对农民工的规定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使农民工的权益不因往返城乡而受损。如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而不再办理退保。农民工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达不到领取条件的,可以转回新农保。8.统一规范操作流程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用人单位或本人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体现了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9.提供咨询查询服务在目前社保信息系统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建立全国社保机构信息库,向社会公布所有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以方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咨询本人参保缴费情况,并便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点对点”地协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一)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内容和缴费标准(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的成效(三)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面临的形势(四)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调整完善的思路(一)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内容和缴费标准1.工伤保险2.大病医疗保险3.养老保险4.失业保险5.生育保险1.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并不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不高于300%(1565元-7822元)。缴费比例按统筹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确定。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目前为1565元)。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其中市级统筹区为2.5%,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为1100元(调整前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4.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市级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1100元)缴费比例为2%。5.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目前为1565元)。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为0.7%。工伤保险(最低):1565×4%。=6.3元医疗保险:1565×2.5%+5=39.2元养老保险:1100×13%=143元失业保险:1100×2%=22元生育保险:1565×0.7%=11元合计:221.5元/月(二)外来务工险实施取得的成效1.参保人数大幅度增加。2.劳资关系得到改善。3.企业和职工负担大幅度减轻。(三)外来务工险面临的形势1.外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需求的提高。2.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只能“转”,不能“退”。3.国家不再另行制订“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而是强调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四)外来务工险调整完善的思路1.尽可能与国家基本政策相一致,符合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以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2.坚持立足长远、兼顾当前的原则,既要有利于制度的长远建设,也要考虑当前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3.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两个方面的参保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在调整完善办法出台前,目前外来务工人员仍可按原办法参保和办理退保。甬政发〔2009〕9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一、《通知》出台的目的二、《通知》主要政策内容三、《通知》政策实施时间问题一、《通知》出台的目的1.贯彻落实《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34号)两个文件精神。2.解决我市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知》主要政策内容(一)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二)关于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三)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四)关于完善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五)关于调整最低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六)关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转换衔接(一)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问题《通知》取消了原养老保险参保的城乡户籍限制,允许劳动年龄内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二)关于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各地要抓紧清理现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研究衔接过渡办法,实现与省政策对接和并轨。2.进一步规范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3.积极做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计算机系统调整完善的准备。(三)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1.政策执行时间2.延缴对象户藉范围3.延缴年限4.延缴标准5.特殊群体照顾政策1.政策执行时间:2008年10月1日起。2.延缴对象户藉范围: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包括城镇非农户籍和农村户籍人员)。取消了原制度对农村户籍人员不能延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允许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可以延缴。3.延缴年限:取消了原制度延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的限制,明确参保人员可能延缴至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规定的缴费年限。4.延缴标准: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费。5.特殊群体照顾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原已办理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手续的人员,重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手续。(四)完善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1.取消原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再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限制规定,明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征得劳动者同意后可以为其办理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2.将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对象由原来的城镇户籍人员扩大到本市户籍人员,农村户籍人员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后也可以享受“先补后延”政策。(四)完善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3.规定了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最低养老金计发办法。明确:从2010年5月1日起,核准的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低于统筹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三十五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足。(五)调整最低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1.对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养老金标准作了调整:2008年10月1日起最低养老金发放标准,从原制度统筹地上年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