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德与法律的矛盾性与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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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德与法律的矛盾性与兼容性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不同于道德起判断作用,法律的最终作用则是维护秩序。虽然道德与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有冲突的的地方,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存在。更多的情况下,需要道德和法律的配合,才能更好的解决一些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有严重影响的复杂问题。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分别是法学和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道德与法律的矛盾可以用欧洲人为病重妻子偷药的故事来说明:造药人不顾及病人的生命安危,以钱不足为理由拒绝对病人做出药物上的援助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是合法的,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却有违人性规范;而病人的丈夫偷药这件事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存在合理性,因为这个判断是在他努力借钱并尝试和造药人进行沟通未果后决定的。他认为妻子的生命比遵守诚信在这种情况下要更加重要。然而,从法律的角度上,他盗窃的行为是要受到制裁的。再举一个例子:在大众传播这一特殊领域,法律和道德常常与传媒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民法上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别指出,在新闻报纸中,采访或爆光不文明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是不违法的。作为大众传播这一职业,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于一种敬业、责任之心,有时必然和传统道德发生冲撞。记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责这名记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说他是很敬业的。事实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如果当时这名记者选择仅仅立一个牌子在坑边了事,那么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责说他“缺少敬业精神”了。要评价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和合理应当以结果的实现情况为标准,无疑,这名记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时的报道引起了极大反响,结果要比仅仅立一个牌子明显的多了。这种在法律上能被认同、在道德上却被指责以及在道德的角度能被理解、在法律上要被制裁的行为并不少见,然而,承认德与法律的矛盾性并不代表法律与道德是不能共存的。首先,我们可以来分析一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对法的研究最终不可能不追寻到人的本性.但能作为法律基础的人的本性只有道德性,道德的最高境界是正义,它是一种理想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制度,在其中人人受到尊重和关爱,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的行为它必须借助于法律这样的公共权力使一个社会人们的行为保持道德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基础,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接下来,我们可以来分析一下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先举一个例子:正1983年,陕西张平乐隐匿、私拆、毁弃信件和电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案发时,他说的第一句话是:“这个月的奖金完了。”人们称他是法盲。现在,全国普法教育日益深入,而且《邮政法》已颁布实施,学了法律的职工却仍有犯罪的。不懂法犯法,学法懂法为什么也犯法呢?我认为,这是由于部分邮政职工不遵守起码的职业道德。不懂法只是外部条件,而不是决定因素。从不道德开始到道德败坏,才是违法犯罪的关键所在。知道了犯罪者会去违法犯罪的关键原因,便要从关键原因入手解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一段话:“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去冒险;有100%的利润,就愿意去冒坐牢的危险;有200%的利润就愿意去冒杀头的危险。”要将人们不遵守道德规范到道德败坏的过程中拯救出来,加强求他们的道德建设是必要的。然而,由于存在着道德仅靠自身力量所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因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又必须获得解决,使得道德的法律强制成为必要。多元背景下道德共识的存在,道德与法律共同的问题域以及现代社会的立法民主化机制,为道德的法律强制提供了可能。道德法律强制的合理性,只有通过对于应当予以法律强制的道德的性质、可强制的道德的范围以及道德法律强制的立法和司法程序的学理分析,方可予以证成。所以我们可以总结,法律的设定和人的道德性是有密切的联系的。在用法律和道德来评判人性和事件的过程中虽然会有一些矛盾的地方,这些矛盾要求我们去完善对道德的定义以及用更谨慎更精确的态度去制定、更新法律。多数的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道德上出现问题,想要解决这些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者或者减少即将做出危害社会的事件的潜在犯罪者的人数,需要我们做的既是加强对人们道德观念的强化又是要完善法律漏洞和空缺、使法律对人有警示作用。对面有些严厉的法律,虽然给人以警示作用,但是在处罚的过程中,实则与人性道德的善面有抵触,而有些在道德上不能被人们容忍的情况在使用法律为武器去制裁时,法律却又显得非常的单薄。儒家礼法合一论的真义是对“善法”的追求,对“恶法”的否定,因为善法体现了儒家的道德精神,反映了一种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而恶法则是反人道的。墨家强调“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其真实的意思是不道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与儒家的礼法合一论有相似之处,法家主张“法虽不善犹善于无法”,从而否定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根据,今天,我们在立法中贯彻道德的法律化取向需要谨慎从事:一是注意把那些体现时代精神,合乎社会潮流的道德予以法律化,不能把落伍于时代的道德法律化,二是切忌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必须认识到,应该法律化的道德只是“底线道德”,而高层次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则就是强人所难。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道德和法律在运用上的确有一些相矛盾的地方,这些地方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按照道德和法律在新时期的定义去完善。法律的基础是人性道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与道德标准紧密联系,在立法中贯彻道德的法律化,在执法中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参考文献:程秀波.(2004).道德的法律强制探析.伦理学研究,(5),74-78.崔永东,&龙文懋.(2003).评中国思想家对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探索.孔子研究,(1),34-42.刘贵勤.(1990).道德·规章·法律.中国邮政,6,013.李大健.(2007).“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施教学中的矛盾及解决策略[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10,008.李利芳,&赵杰.(2006).法律伦理学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性分析.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3,021.李齐全.(1995).论道德对法律的重要意义.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009.刘树宏,&佟丽娟.(2010).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主要矛盾及解决之道.北京教育(德育),9,016.沈敏荣.(1999).诚信原则与道德的法律化.法制与社会发展,6,000.唐凯麟,&曹刚.(2000).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哲学研究,4,60-65.严存生.(2007).道德性:法律的人性之维——兼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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