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标志标线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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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標誌標線辨識編輯人:詹福勇前交通部公路總局復興工務段長現任桃園縣政府道安會報委員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標誌•第一節通則•第二節警告標誌•第三節禁制標誌•第四節指示標誌•第五節輔助標誌總則•第三條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一、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二、標線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三、號誌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第九條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標準顏色規定如左下:•一、紅色色樣第二五號二、•藍色色樣第四七號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四、•綠色色樣第六號五、•橙色色樣第六四號六、•棕色色樣第五一號•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345之規定。六、棕色色樣第五一號五、橙色色樣第六四號四、綠色色樣第六號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二、藍色色樣第四七號一、紅色色樣第二五號準規定如左: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345之規定。第二章標誌•第十條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左:•一、警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二、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三、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識別。•四、輔助標誌除前述三款標誌外,用以便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第一節通則•第十一條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左:•一、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二、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三、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四、藍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五、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六、棕色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之底色。•七、黑色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八、白色、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第十二條標誌之體形分為左列各種:•一、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二、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三、圓形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四、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五、八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六、交岔形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七、方形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告示牌。•八、箭頭形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九、梅花形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十、盾形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第十五條標誌之文字,橫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並依國字方體為準。•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牌面上。中英文並列時,以中文置於英文之上為原則,特殊情況得將英文置於中文之右側。英文字體依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如附錄一。•除附牌外,中英文相關比例,英文大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二分之一,小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八分之三為原則。第二節警告標誌•第二十二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一、急彎路段。•二、險坡路段。•三、交岔路口。•四、道路施工路段。•五、鐵路平交道附近。•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第二十三條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正等邊三角形。•二、顏色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為紅、黃、綠、黑四色。•三、大小尺寸•標準型邊長九○公分,邊寬七公分。•放大型邊長一二○公分,邊寬九公分。•縮小型邊長六○公分,邊寬五公分。•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五公尺至二○○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全停車視距。•第二十四條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1」及左彎標誌「警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低於左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警1警2•1201101009080706050403025設計速率(每小時公里)62050039030023017012080503020平曲半徑(公尺)2802402001651351108565453025安全停車視距(公尺)第二十五條連續彎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其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第一彎道先向右者用「警3」,第一彎道先向左者用「警4」。警3警4本標誌設於連續急彎路段,至少每隔二公里應設置一面,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其長度,促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途尚有連續急彎之里程。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第二十七條狹路標誌「警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予減速避讓。設於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點前方。本標誌設於狹路綿長路段,標誌下緣應設置附牌,說明狹路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警7第二十八條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之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縮減用「警9」。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警8警9第二十九條狹橋標誌「警10」,用以警告車輛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單位:公分)警10第三十二條分道標誌「警2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分道行駛。設於正對行車方向之障礙物或交通島之頂端。第三十三條注意號誌標誌「警2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警22警23第三節禁制標誌•第五十六條禁制標誌分為左列三種:•一、遵行標誌表示遵行事項。•二、禁止標誌表示禁止事項。•三、限制標誌表示限制事項。•第五十七條禁制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圓形、八角形、倒等邊三角形、方形及專用於•鐵路平交道之交叉形。•二、顏色除特殊標誌另有規定外,遵行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禁止限制標誌為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三、大小尺寸•標準型圓形之直徑為六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七○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九○公分。•放大型圓形之直徑為九○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九○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一二○公分。•縮小型圓形之直徑為九○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五○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六○公分。•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四、圖案標準型圓形禁止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斜•線寬為六公分,斜線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經中心與垂線成•四五度交角。限制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五、禁制標誌設於距禁制事項之起點至一○○公尺間適當之地•點。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遵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本標誌為八角形,紅底白字白色細邊,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處。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遵1附牌圖例如下:遵行標誌第五十九條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右:遵2第六十條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關卡將近之處。本標誌圖案內加註說明檢查事項:檢查站寫明停車檢查「遵3」。海關寫明關卡停車「遵4」。收費站寫明停車繳費「遵5」。地磅站寫明貨車過磅「遵6」。接近鄰國邊境之各處得加鄰國文字附牌。遵3遵4遵5遵6第六十一條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口附近顯明之處。僅准直行用「遵7」。僅准直行用「遵7」。僅准右轉通行用「遵8」。僅准左轉通行用「遵9」。僅准右轉及左轉通行用「遵10」。道路遵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車輛之圖案同第七十三條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車輛圖案不得超過兩個。大貨車僅准右轉通行時,圖例如左:遵9遵10第六十二條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第六十三條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遵17遵16第六十四條靠右(左)行駛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需靠分向設施之右(左)側行駛,視需要設於分向設施之起點。靠右行駛用「遵18」,靠左行駛用「遵19」。遵18遵19第六十五條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遵20遵20.1禁止標誌•第七十三條禁止進入標誌「禁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禁1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禁2•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2.1」。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進入用「禁6」。禁6禁2.1禁止腳踏車進入用「禁10」。禁10禁止四輪以上汽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15」。前項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第七十三條之一車道禁止進入標誌「禁16」,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該車道。懸掛於禁止車輛進入車道之正前上方。本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第七十四條禁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轉用「禁17」、禁止左轉用「禁18」、禁止左右轉用「禁19」、禁止右轉及直行用「禁20」、禁止左轉及直行用「禁21」。設於禁止各種車輛右轉、左轉或左右轉道路入口附近顯明之處。有時間、車種、車道特殊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禁17禁18禁19禁20禁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左轉、禁止大貨車左轉及禁止大客車左轉,圖例如下: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左轉禁止大貨車左轉禁止大客車左轉第七十七條禁止行人通行標誌「禁24」,用以告示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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