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目录碳关税问题的提出碳关税概念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动机碳关税征收实例欧债危机升级背景下的碳关税新进展碳关税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中国对碳关税的应对策略相关评论一、碳关税问题的提出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目前,碳关税正在酝酿之中,美国拟于2020年开始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而法国宣布从2010年初开始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品征收碳关税。虽然目前各发达国家还没有征收碳关税,但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的第20条“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的规定给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了可能。因此,碳关税的确是渐行渐近。碳关税的提出,与不容乐观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及其背景下的低碳经济模式逐步确立密不可分。OECD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如果人类不采取任何行动,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GHG,globalgreenhousegas)排放增幅将达70%,导致2100年世界气温将升高4~6℃。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白皮书中首次明确提出“低碳经济”概念。随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就逐步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相继提出了“绿色新政”措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开始逐步升温。可以说,低碳经济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方式。碳关税的提出,还与后金融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息息相关。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部分发达国家出于降低进口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冲击、增加本国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以及对碳泄漏的担忧,拟开征碳关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征收碳关税,而且是将针对所有工业品征收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的影响将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更为严重。在未来的10年内,世界各国将通过协商最终确定碳关税征收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各国都将尽力争取对本国有利的规定,因为不同的规定产生的各国应征碳关税额度有很大不同。可见,2011~2020年这十年是非常关键的十年,它不仅仅将在世界范围内塑造碳关税征收新规则,也必将打破现有世界贸易和经济格局,并建立低碳经济模式下新的世界各国经济实力格局。随着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和坎昆气候大会闭幕,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而发展低碳经济更是被纳入十二五规划中。高度关注低碳经济的全球氛围已经形成。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正寻求以征收“碳关税”的形式来改变目前全球的气候变暖及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引起了以中印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二、概念(一)概念随着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闭幕,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正寻求以征收“碳税”的形式来改变目前全球的气候变暖及减排问题。所谓“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碳关税本质上属于碳税的边境税收调节。碳关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其高耗能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时的发货人、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课税范围主要是一国,没有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高耗能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碳关税征税的依据是按照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碳的数量来计征的,主要以化石能源的使用数量换算得到。碳关税的税率目前还没有国家具体出台相关规定。但根据相关研究,应与一国国内碳税税率一致。发达国家认为该类产品生产过程“牺牲”了共同环境,因此要向其征收补偿税款。今年夏天,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法案,从2020年起将针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加拿大也在酝酿相关政策。另外,从2012年开始,2000多家航空公司被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届时,只要飞机经过欧盟的天空,就必须为排放的温室气体付费。我国几十家航空公司均被纳入了征税范围。由此看来,对“碳”征税已是大势所趋。(二)碳关税的由来早在2006年11月6日至17日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就提议:“应对没有签署后2012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即所谓的“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出口征收额外关税(extratariff)。由于欧盟委员会认为该提议与WTO规则存有潜在的冲突而提出反对,因此,这一所谓的“额外关税”尚未在普遍范围内引起人们的关注。2007年1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时,警告美国如果不签署该协议,则会对进口自那些不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2]其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由此,“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形势下政治经济手段日益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法国现任总统萨科奇在2007年11月,再次重申了碳关税的提议,旨在保护在欧盟排放交易体制下(EUETS)面临沉重执行成本的欧盟企业。2009年6月,萨科奇再次将碳关税的讨论升级,建议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没有达成一致,则可考虑将碳关税作为一种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欧洲公司与来自尚未进行减排的国家产品间的竞争建立一个公平的环境2009年3月中旬,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在美国众议院科学小组会议上表示,为了避免美国制造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美国计划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中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投票通过了由议员韦克斯曼和马基共同提出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部法案中虽然没有carbontariff的直接表述,但规定了InternationalReserveAllowanceProgram(国际储备配额),指从2025年1月1日起,在与美国参加的国际协定一致的基础上,对于未采取相应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国家,凡进口自这些国家所涉产品的进口商必须购买国际储备配额,来抵消与他们进口有关的排放,否则不能进入美国市场,配额的购买价格将等于美国国内最近一次碳排放配额拍卖的交易价格;占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比例不到0.5%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产品无需购买特殊配额。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碳关税是以往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新变种,是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能力的新设想。“通俗地说,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一件很烧钱的事情。而对拥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达国家而言,则是一个商机。”由于我国制造业起步较晚,科技含量不高,高能耗导致成本增加。而倘若一旦开征“碳税”,作为美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我国绝大多数制造业企业出口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专家分析认为,清洁机制成为西方制约中国的重要工具,尤其是美国自身开始减排努力,从责任对等和打击中国经济的两个方面都有迫使中国加速减排的动力。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大多为低端产品,碳含量相对较高。中国过去几十年来的发展基本是以环境赤字换取贸易盈余,转型亦非一蹴而就之事。而征收碳关税,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是个沉重的打击。按照国内学者的计算,如果美国征收60美元/吨碳的关税,中国对美出口的下降幅度为2.6%,高含碳产业的产出平均降幅为3%~6%。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一旦实施,碳关税将成为某些国家狙击“中国制造”的利器。(三)碳关税的国际法律地位探讨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单独关税区可以采取限制贸易的合法措施。其中第20条b项规定,GATT成员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后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0条g项规定,GATT成员可以采取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相关国家在认证碳关税的合法性时,便以上两项规定为依据,并准备读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碳关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二氧化碳并非是GATT1994第20条并不能用来证明碳关税的合法性。GATT要求限制贸易的措施的采取必须以确凿的因果关系为依据,即行为必须与后果由确定的联系。也就是说,贸易行为确实影响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时才能采取措施,而不能仅仅基于怀疑。GATT1994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部分第2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缔约国不应对你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地处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发达国家拟只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相关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已经严重违背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实行了差别待遇。除了WTO的基本制度外,它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性文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原则也不符。碳关税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视同仁”,表面上的“公平”显然没有考虑各国在气候变化中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都有责任,但是责任不同,发展中国家不应承担超出其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如果征收‘碳关税’,实际上是故意违背这一原则,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原则主要指应对气候变化要充分考虑各国国情,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事项,同时在发展中也要探索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相协调的新型发展道路。碳关税的开征直接对广大发展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的较为限制,也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合理的要求。综合上述理据,在当前国际大环境背景下,碳关税欠缺合法性。三、碳关税目的为何发达国家大力提倡碳关税征收呢?结合目前的国际形势,其动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提高本国经济的竞争力,削弱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的工业出口竞争力,遏制这些新兴国家的崛起,以达到维护本国经济的目的。在欧债危机持续升级且愈演愈烈的过程中,诸多欧盟发达国家在危机中经济遭受重创,他们及其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要使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提高,减少印度、中国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出口之中的竞争力,对这些新兴国家的发展进行遏止。其次是通过征收碳关税,增强其国家经济利益。对碳关税进行征收,可以提高发达国家在财政方面的收入,减少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的财政赤字的问题,进而大大减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方面的巨大逆差,同时,对碳排放较高的商品征收关税,会降低国际市场对这种商品的需求总量,由于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会降低这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转变欧盟等发达国家的贸易条件,让这些国家能够使用较低的价格进口这些商品,在贸易方面获得更多的收益。最后,对碳关税进行征收的工作可以使欧盟国家转变其在全球气候变暖之中的霸权主义地位,使这些国家在进行谈判时的筹码大大增加。欧盟等国家不遗余力地以节能减排为由提倡征收碳关税,其真正目的是将环境成本转嫁的机制落实到实处,将发达国家在节能减排中的费用和成本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四、碳关税征收实例碳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范例,但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在本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