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常识大富科技安全管理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内容概述一、交通事故猛于虎二、安全法规血凝成三、道路安全小知识四、遵守法规好公民人们常说,交通事故猛于虎。可是老虎再凶,也只能一口吃掉一个人,而交通事故则会一口吞噬几个甚至几十个人的生命。汽车的飞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文明,也带来了灾难。自从世界上第1辆机动车出世后,全球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已达3000多万人。上一个世纪,全世界因交通事故共死亡2585万人,,超过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平均每百辆车至少夺走1.2个人的生命。目前全世界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约60万人,受伤人数达1000多万。交通事故猛于虎•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万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平均每天死亡200人,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世界排名前列。这真是一个比战争还要无情,还残酷的数字。•近年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也很严峻,2009年度,全市共发生统计上报道路交通事故1945起,事故共造成605人死亡、2074人受伤。•在很多深圳人的印象中,特区外与特区内相比,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多。而实际上,历年来深圳的交通事故有6成以上是发生在龙岗、宝安两区。这一数字在今年也不例外,宝安、龙岗辖区仍是死亡事故多发的区域。其中,宝安大队辖区死亡事故起数占到全市的33.72%,龙岗大队辖区死亡事故起数占到全市的30.08%。近年来公司员工交通事故情况•2005年11月21日机加部员工李健生上班途中,骑乘的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员工九级伤残.•2006年4月24日机加部员工朱友强驾驶摩托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员工九级伤残.•2007年10月27日品质部员工唐春于上班途中,与他人骑乘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该员工脚部骨折.•2009年机加部员工梁勇下班途中,骑乘的自行车掉进下水道,导致该员工小指骨折.•2010年3月5日机加部员工王海涛、李乾亮驾驶摩托车经过北环路段时与前面货车发生追尾,导致李乾亮手部骨折,王海涛颅内出血,全身多处骨折.交通事故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一场永不休止的战争!《道路交通安全法》–用亲人的泪水,死者的血泊,伤者的呻吟和肇事者的悔恨换来的一部道路交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规范道路、行人、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关系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到2000元罚款,还可以处以15日以内拘留。交通法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以案说法司机“越权”驾驶行人走路不靠边事故经过2008年11月27日19时,司机刘某驾驶粤BB1××7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柑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柑李路柑李工业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向行走的行人卢某发生碰撞,造成卢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卢某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靠路边行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刘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卢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牌无证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11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107国道松岗段行驶,超速通过某工业区路口时,将前方推自行车在公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撞倒,造成冯某、沈某受伤,冯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及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又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要及时办理登记上牌、车辆检验手续。同时,无牌无证车辆往往存在机件不合格、安全性能差等安全隐患,深圳于2003年起已经全面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请市民不要驾驶和乘坐此类车辆。发现此类车辆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自行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8月25日10时15分,马某驾驶大型客车,沿平湖大道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湖乡附近时,遇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撞击宁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11月4日17时25分许,张某驾驶河南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客车沿雪岗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金太阳酒店路口后超速向左方向行驶,遇孙某驾驶自行车自西向东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至此,小客车前侧撞至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后经雪象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自行车闯红灯会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机动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易造成失控、侧滑、侧翻等,不仅对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造成威胁,对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交警提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与机动车一样均需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停车不要压越停止线,不要占用机动车道停车,转弯时也应仔细观察路况,注意避让机动车辆。骑车带人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高某驾驶“跃进”牌小货车,沿布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某工业区路口时,遇张某驾驶自行车驮带李某从东北向西南骑行,高某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部相撞后,适遇吕某驾驶“长安”小客车沿布龙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吕某车前部与张某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及驮带的李某受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本案例中驾驶自行车的张某斜穿公路,且车后附载1名年逾50岁的人员,遇双向同时来车时,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以致酿成惨剧。自行车后附载的人员由于自行车的不稳定性和乘坐自行车的姿态限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做出应急动作,危险性远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交警提示驾驶自行车的人员需年满十二周岁,车后附载的人员不得超过十二周岁,且体型不宜过大,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一定要下车推行,仔细观察路面状况,通过有信号灯的路口要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行人违法横穿道路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9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宝安区龙华华润万家超市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张某在推自行车横穿人民北路时,被行驶的一部深圳号牌的奥迪轿车撞倒,后经龙华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市快速路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横穿,但张某在设有过街天桥的路段上,仍然冒险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造成过往机动车在快速行驶中反应不及,导致事故发生。交警提示行人作为交通参与者,决不能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只有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保证自身安全。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要跨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以及道路隔离设施。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经过2008年12月27日17时30分左右,一名行人违法横穿机荷高速公路时,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部珠海号牌的捷达牌轿车撞倒身亡。案例分析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大多车速较快,面对突发情况时往往不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横穿高速公路时,高速行驶车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交警提示血的教训再一次告诫大家: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不要做高速公路的“入侵者”!自行车撞死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经过•2008年1月28日早6时许,刘某骑驶“飞鸽”牌助力自行车,沿观平路由东向西至观兰新田市场路段处,将同方向步行的今年55岁的张某撞倒,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7日死亡。•案例分析•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骑车人刘某在连续工作11小时后下夜班,疲劳驾驶助力自行车,又加上天黑没有路灯,据刘某说:“自己根本没发现前方有人就撞上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人张某在此事故中步行未按规定范围行走,也存在一定过错,《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张某的行走范围是1米至2米之间。由于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警提示•自行车撞死行人的案件虽然很少发生,但此案警示骑车人、行人一定要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防止悲剧重演。不要乘座无牌无照非法营运车辆•因为一方面这类交通工具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事故将很难索赔。•例如:2009年3月11日晚上,在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土桥村路段发生一起大货车与摩托车相撞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上四人当场死亡。十一日晚约八时三十五分,河源市龙川县司机邹某(男,二十七岁)驾驶大货车沿X203线公路由惠城区矮陂墟镇往黄沙洞村方向行驶,行至惠城区横沥镇土桥村路段时,与对面驶来的一辆无号牌非法营运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及三名乘客共四人当场死亡。据悉,事故发生时,摩托车驾驶员及三名乘客同坐在一辆摩托车上,除非法营运摩托车驾驶员外,三名女性死者均为附近一家电子厂员工。安全办提醒:•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伤害,伤者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并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判定,如行人负全责时,社保部门将不予以受理和认定为工伤.•意外伤害免责条款:机动车驾驶员因无证驾驶或严重违犯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不予以受理和赔偿.汽车刹车停止距离,是随着车重与车速而异。车辆的总重愈重或车速越高,所需的刹车停止距离就越长,在高速公路行驶的状况下,遇到须紧急刹车时,很可能就会反应不及时而发生事故。◎车速:刹车安全距离随车速提高而加长。◎雨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