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写:审核:批准:1.总则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危险源和不安全因素能得到有效地控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级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处罚与奖励。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在地方交管部门领取号牌的各类机动车,不适用公司属各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理》GB7258-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港一航局公安字[2002]193号《交通安全考核管理规定》3.管理职责3.1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分管经理负责制。公司公安处、基层单位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和交通安全监督员,构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3.2分管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全公司交通安全负责,主要职责如下:a、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主管局有关交通安全法规,负责内部重大交通管理方面问题的决策,并对总经理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b、负责组织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修订,经安委会审定后,公布实施;c、负责对一般以上事故的处理,批准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通报、罚款、吊扣注销执照和行政处分等决定;d、负责对驾驶员过户、转籍、入户等项工作的审批;e、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并根据本细则规定给予奖罚;f、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司总经理汇报工作。3.3公安处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在处长领导下,对本公司所辖司驾人员和机动车辆履行如下管理职责:a、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b、负责制定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措施和实施方法,并组织落实;c、负责对公司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统一部署驾驶员安全活动、业务培训和考核;d、负责对新上岗驾驶员的上岗前的安全教育、驾驶技术考核等工作;e、根据公司统一对外的原则,负责对地方管理部门办理年度检审、牌证及事故处理等项工作;f、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能,对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定期予以检查和审验,按照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统筹安排公司车辆的年、季、月审验事项;g、掌握驾驶员安全行车动态及车辆运行情况,对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危及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和各类处罚的处理罚款处理;h、依据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负责对违章肇事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权予以罚款、停驾直至调离驾驶队伍;i、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业务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填写业务报表;j、负责对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基层单位进行业务指导;k、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予以查证。组织或责成肇事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清责任和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填报交通事故报告表,并执行公司《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l、负责评选交通安全先进的有关事宜,提出表彰,奖励建议;m、负责落实局下达的年度交通安全考核目标。做好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存在的问题,并负责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报告工作。3.4公司所属有车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分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a、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制度,及时研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问题,适时采取措施,并对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负责;b、接受公安处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体系;c、对不服从调度,组织纪律性差,不接受批评教育的驾驶员,有权给予停驶、停驾的处分;d、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和车辆检验的驾驶员有权处以罚款或扣发奖金;e、对不适合继续驾驶车辆的人员,可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调离其工作岗位的建议,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f、负责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报告工作。3.5公司属各单位设专(兼)职交通安全监督员,实行分管领导、公安处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如下:a、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制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司驾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b、依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标准,有关部署及要求,采取相应落实措施,并监督实施;c、负责每周一次的驾驶员安全学习,并严格做好学习内容记录和考勤;d、会同机务部门对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定期进行月检,保持各类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装置的合格有效。并按要求填写《车辆月检记录册》,保持记录;e、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和严重违章人员,有权采取停驶和停驾等强制措施,并报分管领导或公安处;f、完成各项业务统计报表和临时交办工作。4.管理制度4.1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对新上岗专职驾驶员,先由使用单位填写《专职驾驶人员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由分管经理批准后,统一由公安处进行驾驶技术考核,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准上岗。否则公司不予认可和注册(此条款亦适用于驾驶员的过户、转籍、入户)。4.2各级领导,车辆调度人员必须加强对机动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在交待运输任务的同时必须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对长途运输车辆必须填写《安全运输交底书》,严禁违章指挥。4.3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司驾人员的业务素质,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周一的安全活动,并保证学习时间在1小时以上,保持记录。4.4加强对公司机动车辆安全运行的检查监督,各单位必须严格坚持车辆月检制度,并逐车做好检验记录。4.5公安处依据本细则和《安全管理考评标准》对基层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季度、年中、全年检查评比,综合考核,并按本细则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4.6公司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安处报告,并向有关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接收调查处理,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细则加重处罚。4.7公司交通事故由公安处统一对外进行处理。公安处交管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后,在当日向处长、分管经理报告。对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要由分管经理或公安处长亲自组织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局报告。4.8对经交通管理机关受理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7日内由事故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连同事故责任者书面检查一同报公安处。4.9各项罚款、事故经济赔偿,除当场交纳的外,均由人事处从有关单位《工资卡》中扣除,并转入公安处《交通安全奖励基金卡》,该扣罚款列为公司交通安全奖励基金。5.处罚与奖励5.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尚不够刑事或行政处分责任者,给予以下处罚,并由公安处监督执行:a、对1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1次处罚10元,年内累计3次以上的,处罚50元;b、对1次无故不参加车辆月检的,处罚50元。c、年度检审时车辆检验不合格,处罚100元;d、对酒后驾车或将所驾车辆交给无证或与证不符人员驾驶车辆的,处罚200元,由此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本细则第5.4条给予处罚;e、因违章被交通管理机关下发违章通知书两次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处罚50-100元。5.2对发生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驾驶员,除当地管理机关给予各种处罚外,公司按如下规定处罚:a、凡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的,均由所在单位扣罚肇事者当月奖金;b、发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的,由肇事者本人赔偿总经济损失的2%;c、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的,由肇事者本人赔偿总经济损失的5%;(赔偿总额不超过事故者本人当年总收入的50%。)5.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除由本人赔偿总经济损失的8%(赔偿最高额不超过事故者本人当年总收入的的50%)外,并给予以下处分:a、对总经济损失在1千元(含)以上至1万元(含)以下的交通事故内部吊扣肇事者驾驶执照10天以上,一个月以下;b、对总经济损失在1万元(不含)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的交通事故,内部吊扣肇事者驾驶执照1-3个月(并待岗1-3个月);c、对总经济损失在3万元(不含)以上至6万元(含)以下的交通事故,内部吊扣肇事者3-6个月驾驶执照(并待岗3-6个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d、对总经济损失在6万元(不含)以上的交通事故,建议调离驾驶队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e、三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两起以上责任事故的,加重处罚。5.4对私自驾车或超过指派运输路线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一切经济责任自负,调离驾驶队伍和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除名。5.5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或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如发生事故按本细则5.4条之规定予以处罚。5.6对年内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单位,公司按以下标准扣罚单位工资含量:a、总经济损失在1千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含)的交通事故扣罚20%;b、总经济损失在3万元(不含)以上,6万元以下(含)的交通事故扣罚30%;c、总经济损失在6万元(不含)以上的交通事故扣罚50%。5.7对构成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各罚款1千元,并取消年度评比各项先进单位资格。5.8对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本细则规定,保证安全行车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根据公司交通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确定。5.9交通事故类别区分、责任鉴定、经济损失等统计,以受理交通管理机关《交通事故处理具结书》为依据。6、本“细则”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7、相关记录表格7.1交通安全管理考评表17.2机动车月检登记表27.3驾驶员学习考核表37.4交通事故报告表47.5安全运输交底书存根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