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章社会保障体系1、社会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经济、社会稳定,采取保护与激励相统一的原则,对公民在年老、疾病、遭遇灾害而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给予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是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构件,但是它对市场经济体系起到促进和调节作用。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自助者公助。(一)源起:“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socialsecurity”,原意是指“社会安全”。最初出现于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二)社会保障的内涵:①它的宗旨是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保持社会稳定,以及机制、制度和事业的总称。②它是一种以社会共同责任为本位,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责任的社会机制和经济机制。③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为公民提供各类保障。④一般通过立法,一种国家主导的强制性社会行为。它是现代国家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三)社会保障的外延界定:①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交叉)。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较之社会保障,其内涵更为丰富。而社会保障只是这种广义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狭义的社会福利是将其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属概念。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涉及的范围比起社会保障则广泛,社会保障一般限定在由国家举办的各种社会保障事业范围内。(四)社会保障的制度特征:⑴国家主导性。通过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器进行规划、组织、管理,并对社会保障财务负有最后的(并非完全的)责任。⑵法制性。⑶社会性:①实施对象的社会性;②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③社会化管理。⑷福利性。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消除和预防贫困、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非营利性质。⑸人道性。老有所养、幼有所惜、扶弱济贫、友爱助人的人道主义精神,是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基础。(五)社会保障的理念基础:以个人自立为基点,承认帮助个人抵御在市场经济中可能遇到的生活和劳动风险既是社会和政府的义务与责任,也是个人的权利。2、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制度、服务网络和工作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其中制度是核心.保障制度结构具有整体性、层次性、运动性、相互制约性和功能性。社会保障制度是福利国家的核心内容。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四组成大部分: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因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为社会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人及其眷属的基本生活。四个组成部分互相衔接、互相补充,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安全网络。(一)社会保险:指为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岗位的人提供收入的保险计划。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残废保险、死亡及遗属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疾病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影响工薪家庭生活起伏波动的两个大的周期(生命周期和经济周期)有关。社会保险的存在基础:是劳动者的风险来源:生命周期和经济周期。社会保险所实现的收入再分配是水平式(横向)的再分配,带有自助、互助和他助的性质。(二)社会救助:解决社会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社会问题的一种保障形式。社会救助的主旨是反贫困,其救助标准低于社会保险津贴的标准。中国的社会救助包括(自然灾害救助、农村五保户救助、救灾和扶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社会福利:政府通过免费或低费地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或劳务,给人以实惠和方便,以提高生活质量。组成:①公共福利事业;②局部性或选择性的福利措施;③员工福利;④特殊社会福利。(四)社会优抚:指国家和社会对特定优抚对象—为保卫国家安全而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属、烈属、残废军人、退伍官兵及其家属所给予的优待、抚恤和社会褒扬。旨在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3、社会保险类项目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类项目的联系与区别。(1)共同点:都是由国家和社会对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收入再分配的工具。(2)区别:①社会保险的再分配属于横向再分配;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属于纵向再分配,即社会普通成员的收入向优抚对象转移。②社会保险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缴费上体现对等,以工龄替代缴费年限时则转化为在劳动上体现对等,对象是因风险发生而得到补偿;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的贡献和收益则呈非对称性,是一种单方面的给付,个人不必缴纳,对象是因做出过贡献而得到补偿。③在资金的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保险要求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只能由政府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④社会保险与转移支付类项目应该分别制定各自的资金来源、支出及管理制度,方能提高各自的效率和总体效率。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同点:①都是一种风险防范与风险转移机制;②在保障对象和性质上是一致的;③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④都具有互助互济、分担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经济繁荣的作用;⑤运作机理类同,如“大数法则“2(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①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②目标取向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价值为目标,具有非营利性质;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③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劳动上面体现对等;商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商业契约上。④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而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⑤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对社会保险财务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但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⑥二者补偿水平及保障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有现金补偿和服务两个方式;商业保险则主要体现货币的支付关系。⑦可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同:商业保险对社会性风险无能为力。社保是动态性的社会性风险;商保发生概率稳定的个体性的风险。(三)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具有的潜在优势:①政府有权征税以实现对社会性风险的保险;②政府能够使几代人共担风险(代际均衡);③政府可以对社会保障支出进行指数化调整;④政府可以制定和调整精算原则和财务机制。5、社会保障三大主体的角色定位及其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障制度主体:①国家;②用人单位;③社会成员个人。不同利益主体为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而不懈地努力,这要求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上要保持动力结构与激励结构(相对称)、信息结构与决策结构相对称。(一)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一责任人、主体、最后非完全)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中具有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其原因:①是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②是政府对社会保障财务负有最后的(并非完全的)责任。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方主体,是指中央决策机构和承担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合理目标:以促进经济发展、协调社会各阶层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矛盾、保持社会安定等。国家在财政支出方面的责任包括:①提供“兜底”的责任,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②让税、让利等优惠政策;③消化制度转轨或政策变更的成本;④中央政府有责任为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⑤承担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的转移支付项目的资金来源。(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①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②为本单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障的参保手续;③代为扣缴劳动者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于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实行“源泉扣缴”的原则)。用人单位拥有权利:①要求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②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障争议提出诉讼或仲裁;③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三)社会成员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个人是提供劳动并获取保障的主体社会成员个人义务:①缴纳社会保障费;②参与社会劳动或为社会做出贡献(先天残障者除外)。社会成员个人权利:①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到自然灾害及丧失劳动机会、失去生活来源时,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领取社会救助、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的权利;②享有要求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事项的权利;③享有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障争议提出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权利;④享有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工作状况和行为的权利。6、社会保障水平及其适度性社会保障水平:它是一个动态的相对概念,它所反映的社会保障程度的“高”与“低”是以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为参照系的。衡量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的常用指标社会保障支出占该国GDP的比重。(一)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内涵:①社会保障水平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概念。②适度社会保障水平主要通过社会保障给付标准的社会适当性来体现。③社会适当性可以表述为社会保障是依据某一生活标准为某一类别的受保人提供有关津贴的。“社会适当”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表现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有很大的差异。(二)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约束条件:①是社会保障需求水平。包括: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口总量与构成;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少及其待遇标准的高低。②是社会保障供给水平。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收入与储蓄水平、财政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行政和业务支出等。社会保障水平“适当”与否的测定标准:①适应生产力水平(供求):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要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②财务可持续:即社会保障基金能够在精算基础上实现长期和短期的收支平衡。社会保障的主要矛盾经常是需求大于供给的原因:①制度设计方面往往有先天性缺陷;②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往往面临诸如人口老化、市场变化、生活费指数提高等难以控制的因素;③社会保障水平较多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④社会保障水平本身具有刚性。(三)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出发点:①要立足于解决“需求大于供给”这个主要矛盾;②要坚持从远期平衡着眼来测定近期社会保障水平;③要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为主要目标。这三个方面的统一,是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出发点。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原则:①保护与激励统一;②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要稳中求妥,采取渐进方式。3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一般地说,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速度须有“三个低于”: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低于工资增长速度。7、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障管理:是指为了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而建立一定的组织机构,配备具有一定素质的人员,对社会保障事业进行的决策、计划、指挥、监督、调节等活动,以及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的筹集、管理、支付、运营等活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内涵:既包括社会保障的立法制度,也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之间、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政府有关部门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之间在社会保障管理职责权限方面的有关制度、方式和形式。(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职责界定横向看,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权力设置遵循“三分离原则”:①“立法、行政、监督”三分离;②基金“征、管、用”三分离;③“政、企、事”三分离。社会保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设置体现“三方性”原则:①社会保障的决策与管理机构,尤其是高层决策与管理机构,应由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雇员(受保人)代表组成;②三方代表都有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权;③每一方都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且都具有影响、指导和服务的能力和途径;④三方代表的人员须是常设的。(二)管理人员的地位社会保险的管理要求是专业化管理,某些环节甚至要求是专家管理。如果社会保障的事业机构与行政机构分开设立,那么事业机构的人员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就不随国家行政机构的变化而变化了。(三)分权管理的程度社会保障机构的协调和职权划分。从纵向看,一般分上、中、下三个层次或上、下两个层次。地方与中央之间分权管理程度的决定因素:制度结构的选择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事章程和职责划分。地方分权在行政上和财务上同中央机构的关系可分:①是全国构成一个等级分明的统一体,要求权力高度集中;②是各级机构拥有充分的自由权,要求权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