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学习目标本章是社会保障的总纲,学习本章应掌握:社会保障的定义和特点社会保障的内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分类社会保障分配原则社会保障中的平等效率和公平世界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史第一节社会保障的定义和特点一、定义社会保障是国家和民间通过征税、收费、或接受捐赠等手段筹集资金,经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制度安排,为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基本生活、为贫困者提供最低生活、为军人提供特殊关照、为全体社会成员增进生活福利,以消除国民生活上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制度。二、特点1.社会保障是一种保障民生和减轻人间苦难的社会制度。2.社会保障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形式。3.社会保障学假设人性“善”,即人是可以利他的,推崇“团结互助,同舟共济”。4.社会保障是依法进行的。5.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6.社会保障处理的是公共关系,即政府与国民的关系。7.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有所不同。8.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第二节社会保障内容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筹互济,对参加保险的劳动者在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经济帮助、确保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内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基金来源:一般由政府及参保的雇主、雇员三方缴费筹集基金。二、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遭受贫困或灾害的国民提供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的社会制度。内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五保”以及灾害救济等。基金来源:国家税收,由国家承担全部或主要财政责任。对象:低收入人群、受灾受困人群等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三、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福利津贴、实物供给和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制度安排。基金来源:国家税收及社会各方捐赠。内容:一般社会福利和特殊社会福利。四、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的社会制度。内容:包括物质和精神上两方面。物质上的优待和抚恤包括:阵亡补偿费,伤残抚恤金,转业安置等;精神上的抚慰包括:烈士陵园建设和祭扫,荣军医院的建设和管理,阵亡伤残军人事迹褒扬,“光荣人家”牌匾送达等。基金来源:主要由政府筹集。社会优抚是特殊的社会保障。第三节社会保障模型分类一、三种福利体制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丹)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中首次使用了“福利体制”这一概念以福利分配的“非商品化”程度为标准:“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合作主义”福利体制“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1.非商品化所谓“非商品化”是指不把劳动力作为商品让福利分配与劳动贡献脱钩。在一次分配领域,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非常高。在二次分配领域,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降低。福利分配与劳动贡献的关系越紧密,商品化程度越高,福利分配与劳动贡献越不相关,商品化程度就越低。从分配效果来看,福利分配“非商品化”程度越高,对低工资劳动者就越有利,反之,“非商品化”程度越低,对高工资劳动者就越有利。2.三种体制(1)“自由主义”福利体制自由主义推崇经济上自由放任,把社会保障制度看作是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表现,反对政府包揽社会保障。福利分配的主要形式是社会救助,辅以少量的社会保险计划;给付的对象主要是收入较低、依靠国家救助的工人、老人和穷人。代表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2)“合作主义”福利体制强调政府、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之间的合作;要求雇主和雇员参加保险,按时缴费。福利分配(主要是保险分配)以就业及社保缴费为依据。有庞大的社会保险计划,覆盖广大的普通雇员群体。代表国家有德国、比利时和法国等。(3)“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该福利制度实行高税收、高福利,在福利分配方面有均等化倾向,福利分配资格主要取决于公民资格或居龄。代表国家有北欧瑞典、丹麦、挪威等。二、四种福利模式最为流行的四种福利模式的分类是: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险型、国家保险型和个人储蓄型。分类标准:覆盖范围大小、保险缴费中政府雇主和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就业收入关联度、保障水平高低、管理机制、基金收支和运营的差别等等。1.福利国家型以瑞典为典型,丹麦、芬兰、挪威等也实行这种模式。“普惠”发放的社会福利比例在四种类型中最高国内各种福利服务和福利设施也最为健全;个人缴费比例较低,福利缴费主要由政府和企业负责,福利保险待遇与个人工资高低缴费多少的关联度最小。2.社会保险型以德国为典型,法国、日本等国家也属于这种模式。保险覆盖对象主要是在业雇员;一般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缴费,保险待遇与保险缴费相关,缴费越多保险待遇越好;实行“现收现付”制。3.国家保险型以前苏联和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为代表,目前只有个别国家实行这一模式。保险覆盖在业职工,没有就业就没有保险;由用人单位在账面上缴费,个人账面上不缴费但国家通过“扣除”部分工资进行强制福利积累。保险待遇高低与工资高低紧密关联;实行“现收现付”制。4.个人储蓄型以新加坡和智利为典型,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储蓄金运作机构不同。保险覆盖在职雇员;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保险费;内容包括养老、医疗、住房等等;保险待遇与缴费相关,工资越高缴费越多保险金也越高;实行“完全积累”制。有专门负责管理个人账户保险金运作的专业机构。第四节社会保障分配中的平等、效率与公平一、一般概念“平等”是均等、一样、相同、无差距的意思;是对多项事物状态的客观比较,有绝对的衡量标准。“公平”是好、对、合理、正确、应该如此的意思;是主观价值观念,是一定思想指导下产生的“原则”,用来评价事情的合理性是不能用客观指标来衡量的。“效率”是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比如人均产量人均利润、单位时间的有效产出等等,是可以用客观指标衡量的。平等与效率可以放在天平的两端,即“平等与效率”可以成立;公平与效率是不可以放在同一个天平上的,“公平与效率”在逻辑上不能成立。在大多数情况下,平等与效率呈矛盾状态。二、社会保障中的平等、效率和公平1.社会保障中的平等可以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层面上:在社会保障模式的层次上,平等表现为各项福利收入的均等化。在其他层面上,比如保险缴费费率相同、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人人平等、保险支付公式每个人都一样等等。2.社会保障中的效率可以用两个指标来衡量:第一是福利收入与工薪收入的比例。福利收入的比重高说明比较注重收入分配的平等,反之,就是比较注重收入分配的效率。第二是福利分配与工薪就业的关联度,关联越紧密,分配越注重效率,关联越松散,分配越注重平等。3.社会保障中的公平就是指导社会保障制度各层面应该如何设计的原则:在社会保障模式层次上,公平就是作为不同模式指导思想的各种主义,不同的“主义”有不同的公平原则。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层面上,也有许多需要关注的公平问题,第四节社会保障分配中的平等、效率与公平一、社会保障一般原则1.社会保障分配比工薪分配更注重平等福利分配的差距不能大于工薪分配的差距。这条原则也就是社会保障统筹互济,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正向分配)。第五节社会保障原则2.普遍性和选择性普遍性原则或选择性原则都是社会保障的原则,普遍性和选择性可以相结合也可以相分离。在“普遍性和选择性相对立”的意义上,所谓普遍性和选择性都是指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则,原则不同,社会保障的模式就不同。在上述定义下,普遍性与选择性是不相结合的,一个国家或者实行普遍性原则,或者实行选择性原则,二者必居其一。在“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意义上,“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是指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内部不能以一种原则贯彻到底,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普遍性原则与选择选择性原则怎样结合,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也取决于这个国家以什么样的主义作为指导思想。普遍性与选择性又是相对的,比如:中国在基本社会保障模式上是一个实行选择性原则的国家,但有可能在医疗保险覆盖面实行普遍性原则,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达到人人享受医疗保险的目标,而不同制度的筹资和发放分别采用不同的办法,城乡不同,职工与非职工不同,这又是选择性原则的体现。3.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国家才能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水平,且适当的社会保障水平能够有助于经济发展。经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一般会高于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主要取决于这些国家以什么主义为指导思想。二、社会保障各子项目的公平分配原则1.社会救助的原则——选择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受助权利原则、最低生活原则。社会救助对象只限于贫困和受灾人群;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需要救助;救助贫困和受灾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受助者应该享受的权利;救助只能是满足最低生活水平。二、社会保障各子项目的公平分配原则2.社会保险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统筹互济原则。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在业雇员。是否享受保险取决于是否参加保险。享受保险的水平高低一般与受保人承受保险缴费的多少相关。3.社会福利的原则——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社会福利是在正常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一步,它采用的是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4.社会优抚的原则——励军荣军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社会优抚一方面是为了激励军人保家卫国,另一方面也是军人的权利(雇佣军除外)。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表现在:第一,不参军就不能享受优抚。第二,优抚水平与军功大小相关。第六节中外社会保障简史古代世界就有与社会保障政策有关的设想和设计。中国西周时期的《周礼·地官·大司徒》、战国时代的《礼记·月令》都有相关社会保障思想的体现。秦及秦以后的历朝历代“仓储后备,赈灾济贫”已成为通常国事。在欧洲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宗教慈善则是社会保障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济贫法》,这是社会保障历史上第一个正式法律制度,标志著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德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国家。后来欧美国家纷纷学习仿效,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在世界各国普及。1918年苏俄颁布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条例》,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险法令。1935年美国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向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2002年截止,全球共有17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高峰则是福利国家的诞生。英国政府依据贝弗里奇报告的建议,于1948年宣布建成了福利国家。随后,瑞典、芬兰、挪威、法国等欧洲国家,也纷纷建立了有本国特色的福利国家。20世纪70年代中期,石油危机使福利国家陷于困境,社会保障改革一时成为潮流趋势,催生了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制度的新一轮调整,社会保障制度面临新的挑战。二、中国现代社会保障简史中国跟随世界潮流,于20世纪初,开始了社会保险立法活动。1928年,中国国民党公布了《工人运动纲领》;1929年,国民政府¡°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完成了《劳动法典草案》,最后一编为“劳动保险”;1947年10月31日,国民政府国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原则》,这是国民政府在大陆期间制定并正式通过的唯一一部社会保险法规。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政府建立了“国家保险型”的社会保障体制。1949年9月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最初的法律依据;1951年2月2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月2日进行了修订,这是一个包括养老、疾病、工伤、生育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规,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开端。新中国初期至“文化大革命”前(1949-1965),中国政府颁布了一整套社会保障条例规定。在城市,建立了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并实行其他多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在农村,到20世纪60年代,中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基本普及合作医疗制度。这一阶段,中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低水平、广覆盖,兼顾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