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财产保险经典人伤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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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内部资料学术交流人伤理论研究同业交流2014年新年特刊群总第四期制作博客地址:目录交强险类多车连环撞车案中的无责抗辩..........................................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也该追偿..........................................5保险责任类教练车撞死教练,保险公司该不该赔....................................9修理厂内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应赔付.................................11车主转化第三者?法院认定不可身份不可转换...........................15保险欺诈类恶意挂床不出院,扩大损失须自担.....................................16瞒天过海,青岛黄牛炮制人伤巨案.....................................17转嫁经营风险,企业主虚拟保险事故...................................19岳父帮工受伤,女婿骗保行孝.........................................20伤病共存类借车祸治疗原发病,分泾渭费用自承担.............................22因果关系鉴定在共同侵权案件中的作用................................23风险识别类锁定案发时间,保险公司成功逆转酒后判决............................25法律适用类五保户被撞身亡,村委会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28损失争议类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可能性伤害后果..................................343/38交强险类案例一:多车连环撞车案中的无责抗辩核心提示:多车连环碰撞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交强险相关规定,无责车辆应在无责任限额内对有责任的车辆及受伤人员进行偿付。如果保险标的并未直接参与事故原因的构成,保险公司该如何抗辩呢?人保财险张家口分公司的做法或许值得借鉴。【案情介绍】2013年3月21日,李某驾驶的解放半挂车在北京市昌平郭庄处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先后撞击三辆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四车损坏的恶性交通事故。而此时许某正驾驶梁某名下的半挂牵引车正常行驶,且保持正常车距,见前方发生事故后紧急制动,但最终与李某车辆发生轻微碰撞,仅在车身留下刮蹭痕迹。事故经北京市昌平交警支队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梁某在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死者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无责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承保车辆虽与肇事车辆发生接触,但接触力量极其轻4/38微,与事故中人员伤亡无因果关系,且撞击之前事故已经发生为由拒绝承担无责赔偿。【法庭辩论】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称,北京市昌平交警支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记录了事故中共存在四方车辆,并且许某所驾驶车辆撞到李某所驾驶车辆的时间点,与其它三辆车辆的事故发生时间点间隔很短,有可能加重死者、伤者的伤情,造成更坏的损失后果。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据此,原告代理人认为梁某及保险公司须履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答辩,并指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直接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而本案标的车辆属正常行驶,且与前车保持合理车距,在发现前方事故后第一时间采取了制动措施,最终仅与肇事车辆轻微撞击,根本不可能导致事故结果进一步恶化,与最终的人员伤亡并无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进行无责赔付。【法院判决】5/38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情况的表述中显示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在事故中仅与肇事车辆发生刮蹭,未造成肇事车辆对其余车辆的进一步撞击,与死者、伤者未发生实际接触。保险公司提出的无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不成立的答辩理由应予认可。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结束语此案是国内交强险案件无责赔付案件中的罕见免赔胜诉,保险公司在对事故经过和事故损失进行有效勘验后,准确使用《侵权责任法》中相关法条进行有利抗辩,维护保险公司合法利益,给同业公司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案例二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也该追偿核心提示:交强险条款和条例中对于垫付追偿的条件限定为无证、醉酒驾驶,车辆盗抢期间发生事故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对于肇事逃逸这一类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并未明确能否追偿。淮安法院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案件的追偿诉请。【案情简介】6/382012年2月12日上午,闫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吕某受伤、两车损坏。案发后闫某弃车逃逸,于次日上午到交管部门投案。交管部门认为,闫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认定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吕某被送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3012.5元,经鉴定,吕某构成九级伤残。另查,轿车系闫某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2年12月,吕某将闫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86012.16元。2013年3月22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1265.5元,超出部分由闫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吕某支付赔偿款后随即又将闫某诉至法院,向其追偿赔偿款51265.5元。【法庭辩论】保险公司诉称:被告闫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保险公司有权向闫某追偿支付的赔偿款51265.5元。闫某辩称:无论是《侵权责任法》、《交强险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逃逸者追偿,交通肇7/38事逃逸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可追偿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保险公司诉请。【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闫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救助伤者,而是故意逃离现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尽管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将肇事逃逸规定为保险公司可追偿的情形,但肇事后逃逸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一样都是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法律的行为,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与鼓励驾驶人谨慎、安全、守法驾驶的价值取向相违背,因此,在肇事逃逸的情形下应当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一审宣判后,闫某向当地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闫某肇事逃逸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醉酒、无证驾驶在本质上相仿,甚至更大,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解析】本案争议焦点为: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是否享有追偿权?8/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应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首先从交强险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形下,法律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不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使得侵权人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显然这并不符合交强险立法本意。其次从肇事逃逸行为本身看,侵权人毫无疑问都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违法程度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相当,甚至更大。况且,驾驶人肇事逃离现场后,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已难以查实,如果让保险公司承担终局责任,则无异于放纵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9/38再者从鼓励驾驶人遵章驾驶的价值取向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既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如由保险公司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不利于引导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因此,在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下,应当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让侵权人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保险责任类案例一:教练车撞死教练,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核心提示:驾校教练原本是随车指导、保护学员的,却因违规操作被指导的学员撞死,保险公司应否为此类案件买单?江苏泗阳法院的判例对此类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案例介绍】学员林某在驾校学习倒库移库项目时,意外将在旁指导的教练李某撞伤。后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花费医疗费29132元。驾校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赔偿李某亲属70万元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10/38额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现场】争议一: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否免责保险公司认为,“林某学习驾驶时,教练员李某应随车指导。事故发生时,李某并未在车上,车内只有林某一人,而林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驾校方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已知道承保车辆是教练车。“既然是教练车,就是让没有驾驶资格的学员通过学习获得合格的驾驶资格,学员在使用教练车练习的时候,肯定是没有驾驶证的。”保险公司应当知道承保驾校教练车肯定是给没有驾驶证的学员开的,在这种情况下同意对教练车进行承保,应视为放弃对学员学习中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争议二:车旁指导教练是否算随车保险公司指出,随车指导要求教练员在车上,本案中正是因为李某的违规操作才导致事故的发生。且李某本身的行为使得不特定的第三人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存在重大过错。”驾校方辩称,在现实教学中,学员在练习倒库移库、坡道起步等项目时,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是多年来的行业习惯。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条款,说不让教练员在车下指导,因此,“教练员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指导学员,都应属于随车指导。”【判决结果】11/38法庭审理认为,教练车副驾驶处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所以,不能因为驾驶培训行业普遍存在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认为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行为合法。本案中,林某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方已经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垫付。法庭当庭驳回了原告驾校方的诉讼请求。案例二:修理厂内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应赔付核心提示:车辆在维修期间,由于车辆不在被保险人的掌控范围之内,处于不特定的风险范围之中,因此保险公司在开发商业险产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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