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电销、网销中介业务监管要求及案例北京保监局中介处2012年7月一、产险中介业务规定二、车险和非车险业务三、部分违规问题分析四、电销规范要求五、网销规范要求2一、产险中介业务规定★中介业务管理1.《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背景:2009年专项调研检查,发现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突出。2.《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背景:进一步规范中介业务,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费行为。34一、产险中介业务规定★中介业务管理(一)建立合作通知第3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通知第7条:不得向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代理机构支付佣金。(二)开展业务通知第4条: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实时记录中介业务保单等信息。(中介机构配合)禁止性规定:处罚办法第10条至第18条。(三)结算佣金通知第4条、第5条。关键词: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唯一支出账户,转账,非现金。一、产险中介业务规定★佣金管理《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507号)。1.合作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确定。2.中介业务佣金支付必须合法、真实。5一、产险中介业务规定★代收代付保险金《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第4条:其他单位或人员代领提供授权书。第5条:单位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1000元以上的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个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引导被保险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赔款。《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第1条第3款: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6二、车险和非车险★车险中介业务1.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发文对象涉及中介机构。交强险中介业务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2.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152号)。所属代理出单点公示、张贴《交强险投保提示》。78二、车险和非车险★车险中介业务2010年10月1日,北京车险信息平台正式启用车险中介业务实时监控管理功能。一定程度解决以下问题:1.非法出单计算机接入。2.资质失效机构代理车险。3.手续费支付对象不真实。主要作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确保每一张车险保单的销售和结算信息有据可查。9二、车险和非车险★车险中介业务近期,北京海淀警方破获特大保险骗赔案。一家汽修企业与部分车主及个别保险公司业务员勾结,采取故意制造事故或扩大损失等手段,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涉及保险公司20余家,涉案金额近700万元。10二、车险和非车险★非车险中介业务保监会历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大型商业保险、统括保单、投标业务、旅行社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相关文件主要对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及保监局推动相关工作明确要求。《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1.严格遵守条款费率审批报备的规定。2.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3.加强对批退、应收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二、车险和非车险★非车险中介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1.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2.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3.关于统括保单承保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102号)。4.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5]116号)。5.关于大型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6]294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7.关于统括保单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429号)。1112二、车险和非车险★非车险中介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大型商业保险——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现行标准为: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承保方式——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13二、车险和非车险★非车险中介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异地承保——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核准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共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进行的保险。共保还可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统括保单——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14二、车险和非车险★非车险中介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除大型商业险外,以下业务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一)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一定要求的。2、全部投资来自国外的项目。(二)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统括保单业务1、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公司承保;2、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15二、车险和非车险★非车险中介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能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承保。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采用异地承保或异地共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16三、部分违规问题分析★(一)协助保险公司虚挂中介业务2011年,保监局对某中介机构检查发现,该机构替几家汽修厂出具某产险公司的车险保单,涉及保费金额近2000万元。该中介机构代上述汽修厂向产险公司营业部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收取佣金,金额为近280万元。随后,该机构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后,通过向产险公司营业部人员支付借款、报销会议费发票等方式向产险公司返还佣金,金额合计270余万元。罚则:《保险法》第172条。17三、部分违规问题分析★(一)协助保险公司虚挂中介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的具体情形:1.将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2.将其他机构(无资质)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18三、部分违规问题分析★(一)协助保险公司虚挂中介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的具体操作:1.将业务挂靠某中介机构名下;2.向该中介机构支付佣金(中介机构开具中介服务发票);3.以多种形式将绝大部分佣金套回或直接支付其他关联方。19三、部分违规问题分析★(二)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2010年,保监局检查某专业代理机构,并延伸检查其合作的部分保险公司。经查,该机构业务台帐记录的代理某产险公司业务手续费收入,与该产险公司实际支付金额相比少130余万元。经与该产险公司提供的发票联比对,4张发票存在存根联和发票联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存根联金额合计小于发票联金额134万元,导致当期财务报告严重失真。该专代机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61规定,依据第87条规定,给予该机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对公司总经理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0三、部分违规问题分析★(二)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虚开发票的原因:1.隐瞒本机构真实业务收入,偷逃税款;2.为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虚挂中介业务。21三、部分违规问题分析★(二)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虚开发票的具体情形:1.开具阴阳发票;2.使用其他机构发票或假发票,加盖本机构财务章。22三、部分违规问题分析★(三)串通保险公司截留保费经查,某产险公司在2009-2010年间承保某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的企财险过程中,向投保人开具保费发票1669万元,实际确认保费收入1335万元,截留保费334万元。截留保费实际用于支付4家经纪机构佣金。该产险公司和经纪机构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和第131规定,依据本法第162条、第166条和第173规定,分别给予该产险公司和经纪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23三、部分违规问题分析★(三)串通保险公司截留保费具体情形:1.客户一直接向产险公司划转保费,计入预收保费,然后将部分确认保费收入,剩余91万以多交保费名义划转经纪机构账户,实际作为佣金;2.客户二通过经纪机构代交保费,扣除20%佣金(实际截留243万保费)后划转产险公司,产险公司开具阴阳发票后按净保费确认保费收入。24三、部分违规问题分析★(三)串通保险公司截留保费原因分析:1.产险公司总公司考核政策迫使基层单位大量承揽企财险业务;2.经纪机构掌控市场资源,以佣金比例为主要手段的企财险市场竞争激烈;3.相关公司和机构具有健全制度,但为了业务发展和利益驱动,制度流于形式。25四、电销规范要求★产险电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26四、电销规范要求★产险电销定义——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第一段。1.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2.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产险公司直接经营,销售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或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委托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27四、电销规范要求★产险电销电销员工上岗前需接受培训并取得资格。1.履行保险人说明义务。2.建立电话号码屏蔽制度。3.提高保险单证配送时效。4.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中介机构采用电话销售产险业务,可参照上述要求,加强销售和服务管理。28四、电销规范要求★寿险电销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429号)。29四、电销规范要求★寿险电销定义——保监发[2008]38号文件第1条第1款。1.保险公司通过自建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2.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30四、电销规范要求★寿险电销1.设置电话呼叫机构。2.电话呼叫机构应具有合法的运营场所。3.电话呼叫机构建立完备的电销运营基础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4.为每一保险公司配备的专用座席数量不得少于50个。31四、电销规范要求★《关于规范寿险营销员电话展业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0]414号)发文对象:寿险公司,专业代理机构背景目的:电话扰民问题禁止行为:向非特定客户进行电话展业。32五、网销规范要求★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出台背景——网销保险快速发展,风险隐患逐步积聚。报备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材料同时报北京保监局一份。33五、网销规范要求目前备案经代机构16家,其中北京9家(2家代理,7家经纪)。34五、网销规范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1.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2.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5五、网销规范要求★互联网站要达到的条件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完成网站备案;2.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具备电子商务系统;4.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6五、网销规范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要求1.披露自身的相关信息;2.列明产品及服务信息;3.持证人员进行销售服务;4.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5.及时、全面、准确地回答社会公众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的咨询,主动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6.提供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应当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48小时内寄出,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投保人。交流答疑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