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申报缴费业务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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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社会保险业务培训(2010年04月)社会保险培训课堂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征缴部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第一部分社会保险简述第二部分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范围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凡在开发区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全部用人单位,均应参加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工作。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二、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除此以外,凡由工资总额开支的其它工资性支出,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职工,亦应据实记入。(津劳险〔1998〕38号)第22条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01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今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四、缴费基数的确定缴费单位依据缴费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2010年缴费基数。月均工资: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月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按月均工资核定;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1、应参保人员:凡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2年1月18日第一次修正2007年7月4日第二次修正《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津政令第117号)第二条。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2、可以不参保的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外单位缴费人员;实习学生(指国家教委批准的正规院校在校学生,实习期最长不能超过半年)。根据《关于职工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16号)文件规定:本市所有法人单位(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从业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农籍职工、外地在津从业人员、台港澳在津从业人员、外国在津从业人员(不包括与我国签署社会保险缴费互免协议国家的国民)以及其他在津从业人员,都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六、缴费基数签字确认经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要组织本单位缴费人员,由本人亲自签字确认,不允许代签。可以采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确认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10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确认两种方式,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单位应留存备查。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七、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即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分中心成立基数复核检查小组,负责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复核须提供的资料:1.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2010年度《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对于工资实行保密管理的单位提供《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10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2.《2009年度职工应付工资收入台帐》津劳险〔1998〕38号第21条规定:企业应自1992年1月起为职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统计台帐》记录的工资收入,是职工在职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据。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七、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3.外资企业提供天津市统计局2009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表号:I102-1。(内资企业为104号)。4.2009年涉及工资、奖金类发放的财务总帐、明细帐、财务凭证。5.各类未缴费人员的证明材料。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八、缴费基数的重点稽核1、范围①.不能提供完整的复核材料导致复核无法进行的用人单位;②.职工缴费基数全部为下限缴费的用人单位;③.发生重大罢工、上访、仲裁、诉讼等事件,职工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④.职工举报的用人单位。2、方式对需要重点稽核的用人单位,采取现场下企业稽核检查的方式进行。对经检查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下达《整改告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劳动监察或报上级审计稽核部门协同核查。第三部分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一、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站及联系方式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网址:si.teda.gov.cn(或通过登录“泰达政府门户网”页面下方的“驻区单位”、“开发区社保中心”)单位全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单位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滨海金融街广场东路20号东区E4(邮编:300457)咨询电话:6637079066370791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地址:点击“天津劳动保障网”,进入页面左侧“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网址: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开发区办事窗口: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地税报税大厅,每月1-7日(周六、周日除外)。天津电子认证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22-88330066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二、新参保企业及老企业变更扣款银行协议签订办法到分中心登记部查询本单位八位授权协议号,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天津银行、光大银行5家银行之一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协议内容应注明:付款行行号、清算号、社会保险费授权协议号、扣款帐号,将协议的复印件交分中心登记部登记即可,当月生效。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地址: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内底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三、新参保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签订办法分中心收款户名: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23个字)分中心收款帐号:856005945801266001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银行行号:104110050005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地址: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大厅内底商),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协议内容应注明:付款行行号、清算号、住房公积金社会授权协议号、帐号,将协议的复印件在申报缴费前交到征缴部登记备案即可,当月生效。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目前暂只能在中国银行塘沽分行泰达大街支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一)、减员业务经办时间:柜台受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4日(退休尽量提前)网上申报时限:每月26日至次月8日(二)、增员业务经办时间:柜台受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8日网上申报时限:每月26日至次月8日(三)、补缴费业务经办时间:柜台受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网上申报时限:每月26日至次月12日(四)、提交结算经办时间:柜台受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网上申报时限:每月26日至次月12日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须知分中心征缴部四、征缴部各项业务受理时间(五)、住房公积金当月缴存经办时间:每月1日至10日(六)、住房公积金补缴费经办时间:每月11日至13日(七)、委托扣款时限:每月的15日下午4点以前,遇节假日提前,缴费单位应当完成扣款。(八)、个人缴费业务经办时间:每月1日至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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