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发〔2010〕4号关于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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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2010〕4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第一条为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市各级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牵头抓总和宏观协调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具体抓好人才引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人才引进工作顺利开展。第四条人才引进坚持“来去自由、按需引进、注重实效、不拘形式”的原则,做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尽其才,必要时可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策”。主要方式包括:调动、聘用、兼职、领办创办企业、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成果转让、承担课题研究和担任咨询顾问等。第五条引进人才的范围包括:(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三)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四)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学位,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六)我市急需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突出创新创业业绩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优秀职业经理人,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的首席技师。第六条建立人才引进专业目录发布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年度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第七条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按照《济宁市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济人字〔2007〕7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凡调入我市工作(指人事关系正式办理到我市相关单位)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一)安家补助。区分不同层次由同级财政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人员每人100万元,第(二)项所列人员每人30万元,第(三)项所列人员每人20万元,第(四)项所列人员到企业的每人15万元。(二)人才津贴。区分不同层次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期限和标准发放津贴: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人员5年内每人每月10000元,第(二)项所列人员5年内每人每月5000元,第(三)项所列人员5年内每人每月3000元,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人员到企业的,3年内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000元、800元、500元。(三)科研经费。第五条所列人员带研发项目来我市工作,根据项目情况由同级财政分别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引进人才承担我市市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的,再由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提供科研经费。(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引进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数额、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五)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在原工作单位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不能按规定转入我市的,其保险金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5:5比例补缴。(六)其他。第五条前两项所列人员由用人单位配备助手和工作用车;引进人才子女在读中小学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学校就读。第九条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具体由人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同级财政参照同层次硬性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发放人才津贴,提供科研经费。第十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将本人科技成果转让到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分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二)本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科技成果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35%或者更高;(三)作为技术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后,经过创新开发出新的科技成果,如在本企业生产,企业应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税后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给该成果的完成者。如转让他人,企业应从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给该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对在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改进经营管理,使企业增加利润或扭亏为盈的,前两年从新增税后利润中分成比例不少于50%;(四)对海外人才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所带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经评估,按项目收益预期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启动资金;(五)对海外人才来我市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需求,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六)创办的生产性企业和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的,市财政给予必要支持;(七)对所办企业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税收、住房、办公场所等方面提供优惠;(八)属第五条前四项所列人员的,可把人事关系落在事业单位,实行档案管理。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联合设立高端研发和创新创业平台。财政部门要筹措资金集中力量建设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孵化中心,打造针对重点产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的大型公共实验、检测平台。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引进本规定第五条前四项所列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随时核增编制和增人计划;引进第五条第(五)、(六)项所列人员,可在编制限额内随时申报审批增人计划。对满编单位急缺型人才,可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事代理,空编后先行入编。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在职人员报考我市急需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学成后回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同级财政、用人单位和本人按6:2:2的比例承担学费。第十四条建立人才储备制度。设立人才储备机构,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在全市人才紧缺或发展潜力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才流动站,吸引储备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毕业生,由同级财政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对属我市紧缺专业的国家“211”工程院校计划内在读研究生,毕业后愿来我市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由市财政提供学费补助,具体办法另拟。第十五条建立人才引进表彰、奖励制度,鼓励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大力引进人才。市政府设立“人才引进特殊贡献奖”,每年拿出一定资金,表彰、奖励为人才引进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动态管理机制,把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引进、管理与使用结合起来,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人才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管理、使用人才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打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业绩留人、待遇留人的人才环境。第十七条成立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负责引进人才的评价认定,并确认享受的有关待遇。凡经审核确认引进的人才,在工作三个月内,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济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资格证书》,并实行年审制度,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引进人才合同期内调离、辞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退还按本规定领取的各项补助、津贴,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把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工作业绩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应为引进的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好引进人才的作用。第十九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以往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济发〔2000〕37号)同时废止。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2010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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