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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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法典为本,兼顾司法解释原理为本,兼顾法条中国为本,兼顾西方教程为本,兼顾课外只考法条、没讲的不考——证据不考、期间和送达不考、执行不考、各种特别程序不考、强制执行为重点单选、多选两个以上、简答、案例分析、论述教程、刑诉法、三大司法解释一、刑事诉讼criminalprocedure:广义:侦察investigation、起诉、审判trial、执行(中)狭义:审判(国外)三大诉讼法比较:1共同点:纠纷事实、当事人、司法机关、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2不同点:公诉与自诉、辩护人(被告)和代理人(原告)、强制侦察、公检法三机关(民事一般只有法院)实践应用:1案例:同一案件事实可以引发三大诉讼(轻伤可自诉)2刑事优先原则(先进行刑事诉讼,民事先终止审理):刑事民事不清可能同时引发两诉讼——ep: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1基于提高审判效率2有利于调查取证3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刑事案件被认为侵犯国家利益)——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作案工具:经常使用+必要手段+比例原则主要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20120314修订,20130101实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010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0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0101)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0101)历史:一、外国(欧洲)弹劾式:不告不理(同民诉);法官中立;神明判决(证据能力)纠问式:中世纪法官是原告和裁判_——打击犯罪——容易引发刑讯逼供当事人主义/对抗主义(英美)和职权主义/审问主义(大陆):人权保障“二战”两大法系诉讼制度融合(日本、意大利——分合式诉讼)二、中1古代特点:司法行政不分;民刑部分;实体程度部分;控审部分;刑讯逼供2近代:1906陈家本《大清民事诉讼法》(引进德日);民国时期《刑事诉讼法》为六法全书之一3解放区的领导审判现象:黄克功故意杀人案4文革时期的群众审判:51979年制度的恢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61996.2012年刑诉法的修订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和平衡:实体公正(正确惩罚犯罪)(大陆法系偏重)和程序公正(保障人权)(英美法系)的冲突/公正和效率刑事诉讼结构:线性结构:侦察(公安)——起诉(监察)——审判(法院)——流水作业,侦察中心主义三角结构当事人主义下的等腰三角形(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平等对抗)职权主义不规则三角形(控方地位高于辩方,法官积极主动偏向于控方)中国刑事诉讼结构:线性结构——公检法共同对抗被告审判中心主义如何理解程序正义:参与(自主、有影响)裁判者的中立性(无利益、无预判、偏见)当事人的平等性(平等权利、同等对待)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第二讲: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国家专门机关:公(国家安全机关)检法【纪委、政法司、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改机关】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处/公安分局最高检察院——省检察院——市监察院——区检察院(各级人民监察院没有级别限定,除了最高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不加基层)——派出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不属于独立法院机构)公安机关:1性质:司法被动、行政主动;司法独立;司法强调公正,行政强调效率;司法具有终局性学术界认为司法机关是法院实务界认为监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通常把公检法都称为司法机关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监狱劳改、律师公证——公证处是事业单位、司法考试、人民调解等属于行政机关)审判辩护控诉审判辩护控诉审判辩护控诉2职能:侦查权——拘留、逮捕部分刑罚的执行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组织体系:带有独立司法调查权的警种刑警、交警大队、铁警、森警、空警、走私犯罪侦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司法警察并不是公安系统国家安全机关——国安部——安全厅——安全局——县区级没有安全局——侦查危害国家的案件检察院:1性质:法律监督机关侦查:仅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公诉: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诉讼参与人: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除外——公诉人不是原告诉讼参与人一、概述(一)含义(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除外)(二)当事人1、特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T106)(注意身份重合)(三)其他诉讼参与人1、特点: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2、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其他都是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法T106)3、“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的范围(法T106)4、还应包括:见证人、保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辨认人等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两种称谓的划分标准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后:被告人(二)权利和义务三、被害人(程序上的被害人)(一)含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二)诉讼地位古代弹劾式诉讼的原告→近现代诉讼中的证人→二战后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化(只有中国把被害人视为当事人——不完全当事人,没有起诉权、上诉权)五、单位参与人(一)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单位诉讼代表人(法释T279)双法制:往往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往往自身也是被告2单位犯罪案件胜利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释T278-288)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在立法上区别的原因:——为什么单位犯罪主要是经济类犯罪1因为经济类犯罪经常被掩盖在单位的经营活动之下2有利于追回国家损失(二)单位被害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承担诉讼代表人法院和公安、检察的区别:性质:裁判、追诉特点:实体被害人、程序被害人和其他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原则:一、一般原则: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我国:1职权分离性:公安: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移送检察院之前对于证据的内部把关检察:批准逮捕、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审判2程序法定原则(法T3)程序正义不能减少权利制约、权利保障程序不能增加权利限制程序3审判独立,检察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不是行政机关——集体(组织)独立而不是个人独立——所以不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4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具体体现:控告、检举权、扭送权、陪审28岁、旁听、申诉5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公检相互制约: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申请复议,提起复核权;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检、法相互监督审判监督,无罪判决,抗诉权(二审、再审)无法院对于公安的制约——双向制约未能突出法院权威——配合为主6检察监督原则大检查观强化侦查监督和执行监督弱化审判监督与西方检察权的区别:检察权不能监督法院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法T9)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办案机关的义务——提供翻译、用当地语言进行诉讼活动、制作法律文书8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只有生效裁判才能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区别——在法院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应假定无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10依法不追诉原则(法T15)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立案),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不追究的仍然可以启动非法所得没收程序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法T16)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涉及外交机关、豁免权——外交途径解决只能委托中国律所律师为辩护人——刑事辩护(公T359)羁押期间经公批准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公T360)——超国民待遇12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法T17)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涉外刑事案件范围(法释T392)——包最高办案机关同意后进行——办案机关要报外交部门三、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一)司法独立原则1三权分立2法官个人独立3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任期、高薪、惩戒、司法豁免权、任职条件、内外部约束2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与西方司法独立的本质区别任期保障和司法资源保障差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低职数多、收入低职业保障差(错案追究制)“审”“判”分离(二)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原则——疑罪从无、沉默权、控方举证、法院统一定罪、疑案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Mirrandawarnings是沉默权的告知规则__————在中国没有沉默权所以无罪确定原则在中国没有完全确定我国:疑罪从有——从轻——从挂(不下判决)——基本从无被告人形象(三)平等对抗原则1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手段平等(武器对等)2我国的差距控方太强势(四)诉讼迅速原则——迅速审判,限制羁押期间(死刑案件除外)——当庭审判(五)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禁止双重危险_——一事不再理——有利于被告人例外第五讲管辖分工负责体现公检法脸受理以及法院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与民诉、行诉区别:是否限于法院;当事人是否有选择权(刑诉当事人没有选择权)种类:1职能(立案管辖、部门)管辖——公检法三机关2审判管辖意义:明确分工、防止争抢、推诿、便于民众诉讼和办案机关调查职能管辖公安机关:(法T18)1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管辖,另有规定(公T11)(贪污贿赂、国家安全、检察院受理案件、国家安全机关案件、军队案件、自诉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受理、监狱受理案件)除外2检察院管辖案件(法T18):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T8A贪污贿赂(刑法分则第八章,或依照其处罚的)B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刑法第九章)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D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的检察院决定——机动立案权)法院直接受理:(法T18)(法释T1)1统称为:自诉案件2包括:A告诉处理(自诉包括告诉和他诉)(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等八类】——被害人有自诉公诉的选择权(法院要审查是否是轻微)C公诉转自诉案件——对公安检察不作为的救济3三类自诉案件关系A告诉处理——典型自诉【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近亲属可以告诉】B相对自诉(被害人有选择权)C救济自诉(公诉不能)管辖交叉:1公检等监察机关互涉案件:相互移送,主次配合(公T28,检T12)2并案处理: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检T14)3军地互涉案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武警序列的公安边防、小贩个、警卫、有公安机关管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案管辖为原则(相互协助)——特殊情形:以我犯罪势的身份为主来判断管辖:审判管辖(一)概念和种类只涉及第一审种类: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二)级别管辖(法T19)1基层法院:出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法院(法T20)A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法院(法T21)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法院(法T22)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件5级别管辖的变通(法T23)上级法院主动提审下级法院请求移送6具体运用:就高不就低无期徒刑、死刑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并案审理法院主动变更,变更后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三)地区管辖(横向、同级法院)1一般原则:犯罪地(行为地和结果地)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管辖权重合:重合管辖(法T125)A先占原则(主)B主要犯罪地法院协商——+共同上级制定计算机犯罪犯罪地(法释T2公T16)只要和计算机网络有关的都是犯罪地3指定管辖(法T26):上级制定下级审判;上级制定下级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变更的具体运用:法、检之间平级移送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再起诉的特别审查:法释T2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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