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行为,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通建设市场体系,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4号令发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1997年1号令发布)、《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理》(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对外省施工企业入黔施工加强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从业单位以及外省入黔承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从业单位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三条】建设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控制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促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省内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第二章资信登记管理【第四条】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实行资信登记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未进行资信登记以及被取消资信登记的施工企业,不得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我省范围内二级及以下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省交通厅办理,一级企业及中央各部门直属在黔二级企业的资信登记按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办理。【第六条】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营业执照;3.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4.具有五年以上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业绩。【第七条】申请资信登记必须提交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营业执照。5.审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6.《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或《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格式参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附录)一式三份。7.第6项表格内容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a.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b.有职称、职务的人员名册。c.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中级及以上技术、财经人员。d.项目经理资质证书。e.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等“五大员”的上岗证。8.企业近五年所承担的公路或水运工程施工业绩、信誉评价证明材料。9.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录一)。10.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企业负责人(行政、技术、财务)等发生变更的,需付变更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按16开或B5规格(182′257毫米)打印或复印,各种证照也按16开或B5规格复印(超过规格者可缩印),应保证版面清晰整洁,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同时,各种证照需提供原件供核对(核对无误后可即时取回)。需要盖章的材料应在盖章前复印,不得使用盖章后的复印件。送达申请材料时必须同时附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第八条】通过资信登记审查的企业,由省交通厅颁发《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证》,持证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交通建设市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九条】资信登记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复审。【第十条】资信登记申请或复审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不予登记或复审。【第十一条】在资信登记有效期内,对业绩、信誉不佳,造成不符合资信登记条件的单位,将视情况暂停或取消资信登记。【第十二条】暂停资信登记的单位,经整改达到资信登记条件后可恢复其资信登记,但在恢复资信登记前不得在交通建设市场进行经营活动;被取消资信登记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第三章外省入黔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外省入黔施工企业,指外省(市、自治区)进入我省承包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施工的企业。【第十四条】外省入黔施工企业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营业执照;3.具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4.具有交通部审批的资信登记,并处于有效期内。5.具有企业入黔管理机构、生产经营体制、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财经、管理人员。6.持有企业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7.持有审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第十五条】外省入黔施工企业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应先到省交通厅进行注册登记,经审查合格后取得市场准入证,方可从事与之相符的经营活动。但对具有一级资质并取得交通部审批的一级资信登记的外省入黔施工企业,允许直接参与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管辖下的公路建设投标活动,在中标后再办理准入证。【第十六条】申请入黔注册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证书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黔法人代表委托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4.营业执照。5.审计部门出具的入黔资金证明材料。6.经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或《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已到复审期的应同时交验复审批件。7.第十四条第5项所涉及的相关材料。8.企业近五年所承担的公路或水运工程施工业绩、信誉评价证明材料。9.企业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10.外省入黔施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录二)一式两份。上述材料均按16开或B5规格(182′257毫米)打印或复印,各种证照也按16开或B5规格复印(超过规格者可缩印),应保证版面清晰整洁,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同时,各种证照需提供原件供核对(核对无误后可即时取回)。需要盖章的材料应在盖章前复印,不得使用盖章后的复印件。【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入黔注册条件的外省企业,由省交通厅颁发《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证》,持此证可在贵州省范围交通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外省入黔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害,不得向其进行摊派或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第十九条】外省入黔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制订的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省内一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持交通部审批的资信登记直接办理《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证》。【第二十一条】凡持有《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证》的省内外企业,均可在贵州省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从事与准入证经营范围相符的工程投标活动,中标以后持中标通知书到省交通厅办理施工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证》的复审工作与资信登记复审同步进行(每两年一次),持证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工等处分,直至吊销准入证:一、以虚假材料或隐瞒等手段骗取资信登记或入黔注册登记的;二、出卖、转让证照、户头的;三、非法转包、越级承包工程的;四、以行贿、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揽工程的;五、经营作风不良,管理混乱,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六、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七、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交通建设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八、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第二十三条】各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不得将工程承包给无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证的企业,也不得接受其参与工程投标。【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设项目,厅将对该项目的报建、竣工验收等申请不予接收。【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执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凡有与本办法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