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保健管理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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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保健管理制度范例一、企业员工福利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目的第一条公司制订健全和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提供激励性强且充满人情味的福利条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员工福利的调查、分析、设计、实施、反馈、调整等过程的控制。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均享受公司提供的相关福利。第三章职责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设计、制订公司员工福利体系制度,对福利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对公司福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有关福利提出申请。第五条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福利制度。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六条福利管理的原则。(1)补偿性原则:福利是对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的一种物质补偿,也是员工薪资收入的一种补充形式。(2)平等性原则:公司员工均有享受公司各种福利的平等权利。(3)弹性灵活原则:员工可在同等条件下自由选择享受公司的福利。(4)差异性原则:员工福利根据绩效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5)透明性原则:公司所有福利的制度、形式、执行都是公开的。(6)结合实际原则:注重福利成本与效果的结合,员工福利随公司经济效益的不同而有所改变。(7)创新原则:公司福利形式会多样化,随社会和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创新。第七条福利状况调查与分析。(1)人力资源部每年7月份开展福利状况调查工作,由薪酬专员编制员工福利调查方案,经人力资源经理审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实施,员工薪酬福利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①调查的目的。②调查的范围(市场状况、同行业水平、竞争对手情况)。③调查的对象。④调查的项目及内容。⑤调查的方式。(2)调查的方式一般采用面谈和调查问卷两种,薪酬专员根据福利调查的项目及内容编制薪酬福利调查问卷表和薪酬福利调查面谈清单,经人力资源经理审核后用于福利调查。(3)通过调查,应获得、收集下列有关资料:①有关公司的资料(公司名称、地址、员工人数、公司规模、经营行业、营业额、公司财产等)。②有关福利的资料。③有关职位及员工类别的资料。(4)对通过福利调查获取的资料进行整理、统计、审核和分析,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编制福利调查报告,报人力资源经理审核、人力资源总监审批,作为确定福利水平的依据。薪酬福利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调查资料及情况概述。②福利种类及水平。③福利最新动态及趋势。第八条确定公司福利体系。公司提供的员工福利包括以下几类。(1)带薪假期: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年假、公假、探亲假、丧假、病假、工伤假等。具体申请休假事宜按工作考勤管理程序和有薪假期管理办法执行。(2)进修培训机会:国内及国外进修、短期培训、自学奖励等。按外部培训管理程序规定实施。(3)各类津贴补贴:交通补助、午餐补助、加班补贴、采暖补贴。各类补贴标准见“公司津贴补贴标准”。(4)各类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事故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失业保险等。具体事宜见“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5)住房公积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员工购房提供保障。(6)年终股权分红和额外奖励。(7)劳动保护:凡因工作需要保护的在岗员工,公司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以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具体事宜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办法”。(8)保健费用:凡在有毒或恶劣环境作业的员工,公司发放保健费。(9)文化性福利:包括为员工祝贺生日、集体旅游、提供疗养机会、康乐设施购置等。按企业文化管理程序执行。第九条确定福利构成及比例。(1)公司提供的各项福利,部分由公司完全支付费用,部分由公司和员工各出一定比例费用,员工具体自付比例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2)考虑公司福利成本,部分福利因员工的工龄、员工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和贡献、员工的在职和不在职、工作时间等方面不同,各人享受的福利也有所不同。第十条福利制度的制订、实施。(1)确定福利体系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制订相应的福利制度(管理办法或通知文件),经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讨论和评审。(2)各类福利制度经人力资源经理审核,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实施,人力资源部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收集和分析实施过程中内部或外部反馈的信息,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改进措施按人力资源改进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福利制度的调整和创新。(1)根据需要,公司参考下列因素(不局限于)对部分福利进行适当调整:①公司经济效益。②社会生活指数。③同行业平均调薪幅度。④劳动力市场趋势。⑤每年定期调整。⑥其他。(2)人力资源部每年底对福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除对发现的问题实施改进措施外,还应根据社会和公司的发展要求,开发设计更具竞争和激励作用的福利项目,经审批后纳入公司福利管理范围中,不断创新福利体系。第十二条相关的支持文件。(1)工作考勤管理程序。(2)外部培训管理程序。(3)企业文化管理程序。(4)人力资源改进管理程序。(5)有薪假期管理办法。(6)公司补助津贴标准。(7)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8)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记录表单。(1)员工薪酬福利调查方案。(2)薪酬福利调查问卷表。(3)薪酬福利调查面谈清单。(4)薪酬福利调查报告。二、企业安全保健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通则第一条员工福利事项的执行与审议均由员工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委会”)监督。第二条福委会的组成,由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为委员,另由每一分公司各推选委员一名,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推选方法另订。第三条福委会设置召集人一位,管理该会一切业务,由总经理兼任之。另设执行秘书一人,承办该会的决议及召集人之命令,执行各项事务,由人事单位主管兼任。第四条员工福利金的来源系公司按月依员工本薪(本薪超过×元者比照×元计算)总额的×%拨付以及各单位员工之勤假扣款,于次月25日一次拨入福利金专户。前项所称本薪系指定薪员工的本薪或非定薪人员各项加给与×元之和。本章以下各条同。第五条本公司员工福利项目计分为生育、伤害、残疾、退休及死亡五种,各项目的给付均依员工本人本薪为标准。第六条除前条所列福利项目外,得视实际需要由福委会呈请董事长核准增设其他福利项目或举办康乐活动。第七条本章各项给付,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复支领。如因战争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灾等变故或自杀所受之伤害、残疾及死亡事故,不适用本章各福利事项之给付规定。第二章生育给付第八条本公司员工或其配偶分娩或流产者,其给付生育补助费标准如下:(1)员工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妊娠七个月以上死产经取得证明者,按其当月本薪,一次给付15日之生育补助费。(2)双生以上活产者按比例增加。第三章伤害给付第九条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报酬、正在治疗中者,自不能取得薪资报酬之日起,发给伤害补助费。第十条伤害补助费按该员工当月本薪的70%给付,每一个月给付一次,依实际治疗情形,以不超过六个月为限,但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得依实际治疗情形增加给付三个月,其伤害补助费自第七个月起改依伤害发生之当月本薪的50%发给之。第十一条伤害之发生,如为外来因素而依法可寻求赔偿或医疗责任时,应由福委会委员会同员工本人或员工家属,依法提出赔偿或医疗责任要求,并向福委会报告备案。第十二条经取得赔偿或医疗费用者,除依规定发给伤害补助费之外,不再发给医疗补助费,唯医疗费用超过赔偿及医疗责任额时,得由福委会酌情补助之。第十三条依法可提出赔偿或医疗要求,对未提出者,福委会不予医疗补助。第十四条员工伤害经福委会承认后,其诊疗费用,由医院开具医疗费用证明,经审查无误并参照本节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后给与医疗补助,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员当月本薪的6倍。第十五条员工伤害,其医疗费用未能经医院开具之医疗费用证明单者,由福委会酌情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四、第十五条所指医疗费用范围规定如下:(1)诊疗(包括检验及会诊)。(2)药剂或治疗材料之给与。(3)手术或其他之治疗。(4)中等膳食费用60日内之全数及超过60日后之半数。(5)三等病房之供应。前项第二、第三款不包含病人运输、特别护士看护、输血、医疗院所无设备之诊疗,但如因紧急需要,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转院或输血者不在此限。第十七条第十四、第十五条所称医院系指经政府登记具有正式证照之公私立医院。第十八条员工负伤领取伤害补助费,期满仍未痊愈,经指定医师审定为永久不能复原者,得依本章有关残疾给付之规定,改给残疾给付。第十九条住院诊疗的员工,经医院诊断为可出院时,应即出院,如拒不出院,其继续住院所需费用,由员工本人自行负担。第二十条员工非因公受害者,除依请假规定办理外,其医疗费用由福委会视实际情形酌予补助。第四章残疾给付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公伤害经治疗终止后,如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疾给付标准表规定的项目,并经医院审定为永久残疾者,得按其当月本薪,依规定之残疾等级给付标准一次请领残疾给付。员工因公伤害,领取伤害给付期满,尚未痊愈,如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疾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并经指定医院诊断审定为永不能复原者,比照前项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前条残疾给付,依下列各款规定审核办理:(1)员工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疾给付标准表之任何一项目时,按各该项目之残疾等级给付之。(2)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疾给付标准表之任何两项目以上时,除依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办理外,按其最高残疾等级给付之。(3)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疾给付标准表之第十四等级至第一等级间任何两项目以上时,按其最高残疾等级再升一等级给与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一等时,按第一等级给付之。(4)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疾给付标准表之第八等级至第一等级间任何两项目以上时,按其最高残疾等级再升两等级给与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二等级以上者,按第一等级给付之。(5)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疾给付标准表之第五等级至第一等级间任何两项目以上时,按其最高残疾等级再升三等级给与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三等级以上时,按第一等级给付之。(6)员工身体遗存障害,不适合残疾给付标准表所定之各项目时,得衡量其残疾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身体障害状态,定其残疾等级。(7)依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核定之残疾给付,超过各该等级残疾分别计算后之合计额时,应按其合计额给与之。(8)员工之身体原已局部残疾,再因伤害致身体之同一部位残疾程度加重者,一律依照残疾给付标准表规定,按其加重后残疾给付日数发给残疾给付,但原已局部残疾部分的残疾给付,依照残疾给付标准表规定所核定之给付日数予以扣除。(9)员工之身体原已局部残疾,再因伤害致身体之同一部位残疾程度加重,同时其不同部位又成残疾者,一律依残疾给付标准表,按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核定之残疾给付日数,发给残疾给付。但原已局部残疾部分的残疾给付,依残疾给付标准表规定所核定之给付日数予以扣除。第二十三条员工领取残疾给付,不能继续工作者,即终止其福利事项。第二十四条员工残疾等级标准表另订之。第二十五条员工残疾等级给付标准如表9-1所示。表9-1员工残疾等级给付标准残疾等级一二三四五给付标准15个月14个月13个月12个月11个月残疾等级六七八九十给付标准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6个月残疾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给付标准5个月4个月2个月1.5个月1个月第二十六条员工非因公受伤而致残疾者,福委会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第五章退休给付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种类规定如下:(1)自愿退休:任职5年以上,年满55岁者,或任职满15年者。(2)命令退休:任职5年以上,年满60岁者。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付标准如下:(1)自愿退休:任职满5年,一次发给12个月退休金,其后,服务年资每增加一年加发一个月之退休金。(2)命令退休:任职满5年,一次发给15个月退休金,其后服务年资每增加一年加发一个月之退休金。第六章死亡给付第二十九条员工本人或其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时,可以请领死亡给付。第三十条员工之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时,依下列规定请领丧葬补助费:(1)员工之父母、配偶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两个月薪金之补贴。(2)员工之子女年满10岁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一个半月薪金之补贴。(3)员工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满10岁之子女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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