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15)福建省质安总站办公室编2011年10月10日:53704368@qq.com【质量监督】泉州市质监站开展建筑钢筋质量专项抽检泉州市质监站于8月至9月对所监督工程使用的钢筋质量(包括检测钢筋力学性能、重量偏差和抗震钢筋的抗震性能指标)开展了专项抽检。共抽检36个工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25个、市政工程11个。共抽检102组钢筋,其中盘卷热轧光圆钢筋16组、热轧带肋钢筋86组。经检测,力学性能检测合格率为97.1%,钢筋的重量偏差和抗震钢筋的抗震性能指标全部合格。对钢筋力学性能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做退场处理及重新采购(新采购的钢筋经抽检合格)。(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监督】福州市质监站召开2011年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通报会10月28日,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召开2011年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通报会,会议由邱杰总工主持,站领导、总工办、各科室科长、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项目及部份保障房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会上邱杰总工通报了2011年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项目及其情况,传达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及2011年差异化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并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张奋强副站长传达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及社会公共事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就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做了说明。(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泉州市质量监督站开展受监工程混凝土试件管理专项检查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8月中旬起开展受监工程混凝土试件管理专项检查,采取抽查施工现场、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联动机制,主要查阅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台账,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标养、送检及交货检验试件管理等执行情况。共抽查14个单位工程,其中8个房屋建筑工程和6个市政工程。根据检查结果,对不按规定取样、制作、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或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及委托检验的11家施工单位,要求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对不按规定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标养、同条件养护、送检全过程跟踪监管的6家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违规记分;对不按规定受理委托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交货检验混凝土试件检测的7家检测机构及不按规定组织三方在混凝土交货卸料地点取样、制作、标识试件,存在为施工单位代办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及送检的8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通报。(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监督】南平市质监站对市管在建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南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关于对市管在建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抽测的通知》(南建质【2011】08号)要求,采取随机取样进场钢筋、回弹现场混凝土强度、实测实量构件尺寸、查看现场等方式,于8月22~26日对市管在建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抽测。一是实体混凝土质量抽测83个构件强度,其中73个构件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达到设计强度等级,10个构件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等级5MPa以内,合格率为87.95%。二是钢筋试样现场抽取24组,全部合格。三是现浇混凝土结构实测项目允许偏差合格率不高,尤其板厚合格率不容乐观。共检查了15个单位工程,发出督促改正通知书7份,对未能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和未能履职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动态记分,共18人次,共记90分。(南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质安站做好检测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追查工作为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及构件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做好检测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追查工作,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质安站责令建设单位牵头,要求监理、施工等单位全面检查不合格材料的使用部位,对已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工程部位由建设单位明确落实处理方案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区站,对未使用的建筑材料全部清退出施工现场,使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得到及时处理。并采取三措施:一是钢筋及其连接件质量问题。要求各责任单位在检测(复检)合格的条件下,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检测不合格的连接件采取全面复查整改;二是水泥、砌块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进场使用前,必须在监理(业主)见证下取样送检,对检测不合格的水泥严禁使用,全部清退出场,对已使用的工程部位进行拆除处理。三是砼试件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建设等参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进行回弹或取芯,确定其实体砼的强度等级。(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质安站)【质量监督】南平市质监站对市管项目混凝土质量提出三要求南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管项目的混凝土工程质量提出了要求,一是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现场施工的监管。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按照闽建建[2008]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混凝土运输过程与施工现场,任何人不得随意加水,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用于工程验收的混凝土要按规定进行坍落度检测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试件制作和标准养护,施工单位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替制作试件或留有无标识的混凝土试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养护、检测过程进行监理,特别是加强对梁柱节点、墙柱上下层施工缝等部位的监控。二是提高混凝土结构施工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各施工单位要提高混凝土结构施工工艺的操作水平,监理企业在施工方案的审批、原材料的报审、各分项工程的隐蔽验收、混凝土浇筑时的旁站等环节要加强监控,特别是层高较高、截面尺寸较大的竖向构件。梁柱节点、混凝土施工缝等部位要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混凝土交接部位施工质量符合要求。三是加强结构实体检测,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未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或检测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且未经处理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该工程的相关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市站要实行检测现场抽查、检测结果复测等监督制度,复测部位(检测点)原则上选取于检测机构检测的同一或相邻部位(位置)的全部或部分构件,复测结果与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差异较大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南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省住建厅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质量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安委[2010]12号)等文件精神,经会省发改委、安监局同意,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和工程质量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适用范围: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施行“远程监控系统”:(一)房屋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位工程;(二)构筑物:高度70米及其以上的高耸构筑工程;(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分离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50米及其以上或长度超过100米的桥梁单位工程;隧道和地铁轻轨单位工程;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给水厂和日处理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四)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施行“远程监控系统”的其他单位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安装与运营维护:(一)安装(拆除)程序。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或具有同等信息技术条件的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通信运营商”)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并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通信运营商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安装(拆除)相关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拆除)工作。(二)设备及安装要求。“远程监控系统”配套设备应符合闽建建〔2011〕51号文附件1的要求。现场摄像机等设备的安装具体位置、数量,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具体项目施工(若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可由总承包施工单位统一实施)、监理单位确定,并由施工单位具体编制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专项方案后报监理、业主审批,危险源动工前监控系统必须实施到位。并符合下列要求:1)桩基、深基坑(槽)、地下暗挖、高边坡、爆破、高大模板、外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在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的制高点安装一个智能测距摄像机。2)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大型吊装设备等重大危险源在使用前,应在每部设备的正对面或工作面的外围至少安装一个可控摄像机。3)在钢筋加工场使用前,应在钢筋(材)堆场、加工场附近安装一台长焦/巡航摄像机。(三)现场设备拆除。用于监控深基坑(槽)、地下暗挖、高边坡、高大模板、脚手架工程以及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大型装配(吊装)工程和爆破工程等施工安全的摄像机必须在其重大危险源解除后拆除;用于监控钢筋加工场的摄像机必须在钢筋加工任务结束后拆除。(四)运营服务。根据日前省厅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署的“信息化战略合作协议”,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立“远程监控系统”信息平台,省厅与通信运营商共同施行“远程监控系统”。通信运营商负责“远程监控系统”软硬件开发、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拆除)以及整个系统日常维护,提供全租用型服务。当设备、线缆、信息平台等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确保信息传输畅通。(五)使用方式及费用。“远程监控系统”使用采用租赁方式,由建设单位与通信运营商签订协议,支付租赁使用费。租赁使用费可以定金方式预付,按实际租赁使用时间进行结算。租赁使用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每台摄像机租赁使用费=租赁单价×实际租用时间。摄像机租赁单价已包括所有的软硬件配套设施,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通信运营商应采取积极措施降低运营成本,租赁单价不得高于下表所列的指导价。现场设备租赁单价(指导价)一览表设备名称费用(元/月·台)智能测距摄像机6150长焦/巡航摄像机850可控摄像机570“远程监控系统”是提高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和监管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健全“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体系的重要手段,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尤其是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建设单位应发挥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的作用,确保“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到位,并将监控信息与通信运营商远程信息平台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平台链接,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质量实施远程监控与有效管理,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重点内容详见闽建建〔2011〕51号文附件2。施工、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加强项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质量防控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质量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信息化基础工作,确保“远程监控系统”顺利实施,做到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相结合,充分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监督执法,履行监管职责。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尽快建立“安全质量网络视频监控中心”。(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安全监督】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各项规定,加强龙岩市属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责任主体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龙岩市安全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要求》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