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提高船员适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在福建籍沿海小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驾机员、驾驶员、轮机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船舶的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型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年满18周岁,且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三)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四)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船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船上安全记录;(五)通过本办法规定的适任培训、考试和评估;(六)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合格;(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其下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授权负责本辖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沿海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分2支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确定。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或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第八条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的限制:(一)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本省及近岸航区、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二)适任证书的船舶等级分为:1、500至未满1000总吨或441至未满750千瓦的船舶(仅适用航行于“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的船舶);2、100至未满500总吨或220至未满441千瓦的船舶(仅适用航行于“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的船舶);3、未满100总吨或未满220千瓦的船舶。(三)适任证书的职务分为:1、航行于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100至未满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220至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32、本省及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或主机功率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驾机员、轮机员;3、不分等级、不分航区的沿海小型船舶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第九条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和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船舶的固定航线限制及证书适用范围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并报备主管机关。涉及其他直属海事局管辖水域的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由福建海事局确定。第十条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沿海小型船舶船员服务簿沿用海船《船员服务簿》,在船员服务簿编号前加大写英文字母X作为区别标识。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及适任考试、评估第十一条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完成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项目和考试大纲、评估纲要规定的培训内容。第十二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60周岁;(二)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三条开展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培训机构开班时应向所在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开班申请。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备主管机关,并负责教育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完成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合格。申请取得适用于客渡船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客船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合格。申请取得适用于特殊种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还应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评估合格。4第十五条申请适任证书职务考试、评估者和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船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驾驶员、驾机员、轮机员、未满100总吨船长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相应航区、种类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初次申请者,其海上服务资历可以在考试、评估合格后取得。(二)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三)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四)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五)申请等级提升(仅限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吨位/功率较低一级且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第十六条申请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提出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三)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四)现持有的适任证书(需要时);(五)本规则规定的安全知识培训证明(签注);(六)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七)有效身份证影印件;(八)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时);(九)适任培训证明(需要时)。第十七条沿海小型船舶船员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5第十八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变更者,应满足原航区、船舶等级和职务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并通过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和同等职务的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第十九条持有按本办法签发的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满足以下海上资历者可直接申请相应的丁类适任证书考试、评估:(一)申请丁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型船舶驾机员、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二)申请丁类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小型船舶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和未满100总吨船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三)申请丁类二副或二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持有沿海小型船舶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四)申请丁类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沿海小型船舶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第二十条参加适任证书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自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持有军事船舶岗位证书的工作人员,须向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以及其服役期内的海上资历证明等相关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考试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航区、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第二十二条持有有效的内河或渔业四等、五等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符合本办法规定考试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航区、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第四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6第二十三条通过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可向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适任证书,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三)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四)现持有的适任证书(需要时);(五)考试合格证明材料(需要时);(六)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七)基本安全知识评估合格证明材料;(八)客船安全知识评估或特殊种类船舶安全评估合格证明材料(需要时);(九)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十)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时)。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申请时已提交的材料可免予提交。经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第二十四条持有沿海小型船舶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向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四)、(六)、(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申请签发100至未满500总吨或220至未满441千瓦船舶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持有沿海小型船舶三副、三管轮、未满100总吨船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向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四)、(六)、(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申请签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持有沿海小型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向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四)、(六)、(九)、(十)项规定的材料申请签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经审核合格,可签发相应航区、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第二十五条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7内,向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第二十六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二)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已重新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考试和评估。(三)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已重新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考试和评估。第二十七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六)、(九)、(十)项规定的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签发相应航区、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第二十八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三)、(六)、(九)、(十)项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签发相应航区、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第二十九条被吊销适任证书的船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一年后,可按本办法规定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与吊销前同一类别、等级和较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考试、评估。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小型船舶:1、航行于本省及近岸航区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船舶。2、航行于福建省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未满1000总吨或主推进动8力装置功率未满750千瓦的船舶。(二)小型船舶船员:指已持有或正在申请能够证明持证人具备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能的人员或者正在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接受专业技能训练的学员。(三)驾机员:在未满100总吨及未满220千瓦驾机合一的小型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四)本省及近岸航区:指福建辖区内距岸不超过25海里的水域,以及单程不超过船籍港20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25海里的近岸水域。(五)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指福建辖区内船籍港或船籍港附近(包括与相邻省份)的水域。(六)船长:未特别指明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时,仅指航行于福建省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水域100至未满1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750千瓦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第三十一条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应参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缴纳相关费用。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适任证书不适用于滚装船、摩托艇或非营利性游艇上的任职。第三十三条原按《福建小海轮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所取得的小海轮适任证书以及其他由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制作的小海轮适任证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换发新证书。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办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