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油漆经营店行政许可中安全条件认定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07〕227号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油漆经营店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甬安监管危化〔2007〕56号)(以下简称《请示》)悉。经与设计、评价单位有关专家对相关规范的研讨,并结合各地的实际做法,现批复如下: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4.5条为禁止性条款,规定严禁在民用建筑内设易燃易爆商店;第5.4.6条为条件前置性条款,对居住建筑与商店、办公等其它不同功能场所合建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的防火分隔构件作出严格的条件限制。因此,《请示》依据GB50016-2006采取第5.4.6条所述措施,将商住两用楼一楼设置油漆经营店铺视为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防火安全要求依据不足。二、受城市规划用地限制,对就近、便民设置需求的油漆之类店铺的经营、储存缺乏可操作性的安全规范依据,大多数城市普遍默认在商住两用楼一楼设置油漆经营店铺的做法,我局对此不予支持。我局鼓励油漆经营单位采用集中配送油漆的经营模式以同时满足便民需求和符合GB50016-2006第5.4.5条要求;对临时性或过渡性油漆店铺的设置,可根据GB50016-2006第3.1.1、3.1.2条的条文解释和参考第5.4.2、5.4.3条款,并结合油漆经营商店的特点,需符合如下安全要求:(一)油漆经营专营商店应设置在经规划批准的民用建筑专门商铺一楼,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二楼以上的楼层场所。商铺与居住部分须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商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油漆经营专营商店严禁设置在小区内的居民单元楼内。(二)油漆经营专营商店内经营场所和油漆及稀释剂的储存场所隔开,设置油漆及稀释剂暂存间,其油漆储存总量不应大于200L、稀释剂不应大于100L。油漆和稀释剂的经营和经营暂存必须使用工厂出厂时的标准包装容器,禁止任何形式的分装和拆零销售。(三)油漆经营专营商店的平面布置、安全设施等安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机构予以确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