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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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测绘成果质量,维护测绘活动中的国家利益和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对测绘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测绘局(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省内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称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质量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引导、督促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测绘质量水平。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监督检查采取例行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举报检查等形式进行。第六条测绘管理部门每2—3年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设区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第七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协调全省监督检查计划。各级测绘管理部门不得对同一项目的测绘质量进行重复检查。第八条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测绘标准及规范的执行情况;(二)测绘成果的质量情况;(三)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四)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五)软件的测试情况;(六)有关测绘成果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情况;(七)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制定工作方案和质量评判标准;(二)实施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三)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四)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告知被检查对象;(五)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的执行情况;(六)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第十条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事项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进行。第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做好书面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并存档备查。第三章监督检验第十二条监督检验的项目由测绘管理部门确定,并委托质检机构实施。第十三条监督检验依据国家、省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第十四条质检机构实施监督检验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接受项目检验委托;(二)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委托方同意后实施;(三)组织质检人员实施质量检验;(四)形成监督检验报告,并报委托方。第十五条测绘单位在接受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供与检验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一)测绘成果;(二)测绘合同及经审批同意的技术设计书;(三)测绘器具计量检定资料;(四)有关记录、计算成果与图件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和处理数据产生的各种文件存储介质);(五)技术总结和检查、验收报告;(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持续运行的证明材料;(七)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第十六条监督检验结果按“合格”或“不合格”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测绘质量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一)拒绝接受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的;(二)测绘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成果或资料等方式应付监督检验的;(三)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测绘仪器完成测绘成果的。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十七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测绘单位应当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测绘资质的不同等级,按下列要求建立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甲级资质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专门的质量检查人员,且相应专业人员齐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乙级资质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专门的质量检查人员,且相应专业人员齐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省测绘管理部门的考核。丙级资质测绘单位,应当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测绘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质量检查人员,并通过设区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考核。丁级资质测绘单位,按照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测绘质量管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并通过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的考核。第十九条测绘管理部门对测绘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方式如下:(一)监督考核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相应等级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具体要求进行考核。(二)受理申请考核有关单位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测绘管理部门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附件一),测绘管理部门在有关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按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附件二、三、四)。第二十条测绘管理部门对测绘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其运行情况;(二)质量管理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测绘成果质量和奖罚情况;(四)其他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果按“合格”或“不合格”判定。具体标准为:75分以下为不合格,75分(含)以上为合格。第五章公示和申诉第二十二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将有关测绘质量问题、处理结果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第二十三条受检测绘单位对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的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测绘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依法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意见。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测绘单位在测绘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中被确认测绘质量不合格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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