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1.对药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药品储存质量。2.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本机构临床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3.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4.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库,堆码规范、合理。仓库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消防、防盗设备。应有与药品陈列、储存相适应的橱、柜、架、垫等专用设备。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5.应按照需要,配置必要的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常温库(10-30℃)、阴凉库(不超过20℃)、冷藏库(2-10℃),库房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75%之间。根据药品储存条件要求,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6.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应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具体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药等应分区存放。7.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堆放并留有一定的距离,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药品与地面距离不小于10厘米,与墙、屋顶、梁柱、供暖管道、散热器距离不小于30厘米。8.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每日上午(8-9时)、下午(2-3时)各记录一次库房温湿度,并根据库房温湿度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确保药品储存安全。9.药品存放应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区、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10.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专账记录,并有明显标识。11.实行药品效期储存管理,对距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登记并设置专门区域存放。12.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其集中控制并停用,报质量管理员处理。13.做好库存药品的账、货管理工作,至少半年盘存一次,确保账、票、货相符。14.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15.试剂、危险品应存放于专门设置的仓库。16.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17.储存药品应按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18.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19.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20.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21.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