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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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福建省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志愿者的注册管理,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推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依据《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第三条注册志愿者(Registered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志愿者协会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Volunteerserviceorganization)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括各级志愿者协会、协会授权的注册登记机构及各类型志愿者组织(如: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各类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等)。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组织机构(一)福建省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为全省注册志愿者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省志愿者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的审核、修订和颁布。(二)福建省志愿者协会负责全省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省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各项管理办法的起草、实施和落实,建立和维护《福建省志愿者信息注册登记管理系统》。(三)各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本地区的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推动志愿者注册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四)县级志愿者协会负责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发展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创建志愿者服务站点,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实施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健全的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五)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配合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登记注册第六条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四周岁以上均可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四)遵守《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注册机构(一)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为志愿者注册登记管理机构。(二)各系统行业的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队等,经同级志愿者协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三)乡镇、街道、社区的志愿者注册登记机构,经上级志愿者协会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及审批工作。(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等组织机构,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志愿者协会授权,在本单位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五)各类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志愿者协会授权,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在相应的区域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第八条注册程序(一)注册形式:志愿者注册分为个人注册和团体注册。1、个人注册:符合个人注册基本条件的个人均可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2、团体注册:团队成员人数固定在10人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志愿者协会管理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团体会员形式注册。(二)注册方式:实行网络注册方式。福建省志愿服务网是我省志愿者统一注册登记网络平台,网址:。(三)注册流程:个人和团体按照以下流程注册登记:1、个人注册:(1)符合个人注册基本条件的志愿者,登陆福建省志愿服务网,选择个人注册后,根据要求填写个人联系资料、身份信息,选定志愿服务项目,并自愿选择加入单个或多个团体会员。(2)个人注册成功后,其个人信息资料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归属所在地志愿者协会管理。但其个人联系信息、选定的志愿服务项目信息等部分资料将对其自愿加入的团体会员开放。(3)网上注册成功后,如需办理注册志愿者服务证及志愿服务徽章,个人可携带相关证件、两张一寸免冠彩照到就近的志愿者注册机构办理。如无法上网进行注册,也可直接到就近的志愿者注册机构登记注册。注册机构可向注册志愿者收取证书及徽章工本费。(4)网上注册成功后,注册志愿者将获得唯一志愿者注册号,团体会员可通过注册号检索到其个人联系资料。2、团体注册:(1)符合团体注册条件的志愿者团体,登陆福建省志愿服务网,选择团体注册后,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文明,提交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志愿者协会进行审批。(2)审批通过后,团体会员可获取唯一团体会员注册号,团体会员资料列入《福建省志愿者信息注册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库内,接受个人会员申请加入。(3)团体会员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加入个人会员数需达到团体会员登记时填写的人数,未达到该条件则取消其团体会员账户。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四)自身有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五)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七)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和荣誉。(八)可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第十条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三)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五章志愿服务第十一条志愿服务(一)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组织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二)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关爱服务、公共文明、社区服务、健康救助、环境保护、赛会服务、宣传教育、组织管理、专项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三)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五)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第六章培训和管理第十一条志愿服务(一)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组织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二)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关爱服务、公共文明、社区服务、健康救助、环境保护、赛会服务、宣传教育、组织管理、专项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三)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五)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第六章培训和管理第十二各级志愿者协会和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应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志条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为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努力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第十三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服务组织应使用统一的标识,福建省志愿者主标识采用中央文明办发布的志愿者标识。志愿者服务时,应佩带统一志愿服务徽章。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尽量通过福建省志愿服务网发布活动信息,并选择活动监督单位(活动监督单位原则上为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志愿者协会),逐步实现通过网络系统对志愿者进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数评定。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为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应积极主动为志愿者购买相关保险。第十七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第十八条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第十九条注册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第七章志愿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数第二十条志愿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数。(一)志愿服务质量。志愿服务质量是指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综合素质。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二)志愿服务时数。志愿服务时数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数,用于计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长。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数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数评定办法。(一)志愿服务质量实行分值管理,满分为5分,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根据不合格(1分)、合格(2分)、好(3分)、较好(4分)、优秀(5分)五个等级对志愿者进行评定。(二)志愿者服务时间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不满一小时则按一小时计算。(三)注册志愿者通过福建省志愿服务网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通过网络系统对其志愿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数进行初评,初评后提交活动监督单位认证后通过。(四)注册志愿者未通过网络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可由活动组织者或服务对象在其志愿服务证上进行签字确认,注册志愿者持志愿服务证到就近的志愿者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时数的录入。(五)注册志愿者需开具志愿服务证明时,需持志愿服务证或本人身份证件至所在地县级以上志愿者协会申请,志愿服务证明证书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提供规范样式。第八章表彰和激励第二十二条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奖章评定制度。县级及以上志愿者协会为志愿者荣誉奖章授予的评定机构。各级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质量,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同时在“福建省志愿服务网”上进行标注和宣传。(一)志愿服务奖章授予等级及申领办法:1、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300小时、400小时、500小时,志愿服务质量平均分在3分以上的,可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志愿者协会申领“一星级星志愿者”、“二星级志愿者”、“三星级志愿者”、“四星级志愿者”、“五星级志愿者”荣誉奖章。县级志愿者协会报送市级志愿者协会备案。2、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3000小时、5000小时,志愿服务质量平均分在3分以上的,可分别向所在地市级志愿者协会申领“志愿服务铜奖”、“志愿服务银奖”、“志愿服务金奖”奖章。市级志愿者协会报送省级志愿者协会备案。3、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0小时、30000小时,志愿服务质量平均分在3分以上的,可分别向省级志愿者协会申领“志愿服务钻石奖”、“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奖章。4、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授予相应级别奖章。5、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第二十三条定期开展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活动。(一)各级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志愿者协会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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