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01-0708:58:26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数字办:为深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进一步提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公布的《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3]7号)、2005年公布的《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闽数字办技术[2005]4号)以及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数字办规划[2005]10号)同时废止。二○一一年一月七日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科学规划数字福建项目,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建设的省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统一审批和管理。3.第三条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服务发展,改进绩效;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应用;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部门或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服务。5.第五条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申报审批6.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并由申报单位的信息化工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7.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福建专项规划、部门顶层设计成果,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意见。项目建议书参照《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附件一)。尚有在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8.第八条省数字办负责组织审理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同意立项的,综合数字福建建设需要、建设条件、应用准备等因素后列入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9.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部署建设的项目、或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10.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数字福建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通信信息等专业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编制提纲详见附件二)。11.第十条省数字办组织数字福建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可研暨初设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意见进行修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12.第十一条省发改委依据省数字办的评审意见和前置审批文件,对项目可研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批。13.第十二条省发改委对可研暨初设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14.对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技术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调整部分小于原投资概算10%的且不突破总投资的,报省数字办审核;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调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须重新论证,并报省发改委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数字办不予受理事后变更申请,并通报稽查、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资金管理15.第十三条数字福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省级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性资金划拨,专项用于数字福建项目建设。16.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网络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及部门信息应用系统及信息化示范建设,开展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等软课题研究。17.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以分类补助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重点公共项目(指跨越部门、统建共用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全额予以安排;一般部门项目以及没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100万元以下项目全额安排资金;有专项经费的部门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的由各部门自筹。18.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管理和设计费,合并按工程费用1—3%取费;系统集成和培训费,合并按工程费用3—5%取费;项目监理费,按工程费用1—2%取费;项目性能和安全测试,合并按工程费用1—2%取费。环评费用按照环评有关规定执行。19.第十七条重点公共项目视情况可安排前期经费,前期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前期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20.第十八条各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积极通过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节约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涉及市县地方投资或部门自筹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资金承诺函。21.第十九条省数字办综合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度,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资金计划。22.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产权登记、财务冲帐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23.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按有关法规处理。第四章项目建设24.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可研暨初设批复的文件内容建设;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25.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和省发改委批复确定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应在招标公示前和中标后分别及时报省数字办备案。26.第二十四条同等条件下,项目应优先采购信息技术地产品、工程和服务。未使用地产品要做出书面说明。27.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要遵循《福建省电子政务总体技术框架》,基于统一的网络基础设施、数据环境、应用支撑平台开发部署部门业务系统,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市县数字办衔接,充分利用数字福建资源,开放与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满足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需要。28.第二十六条加强项目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建设;结合项目建设应用需要,完善制定相关标准;支持开放标准,开发开放支持互操作的标准接口,确保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29.项目建设单位须配合福建省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指导、检查,并按照检查意见整改。30.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总投资小于50万元的项目可不委托监理。31.第二十八条数字福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省级以上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系统性能测试,并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组织安全测评。承担项目系统测试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32.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数字福建项目管理系统》、分季度和年度向省数字办反馈项目建设情况。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概预算执行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33.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变更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34.第三十一条(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35.第三十二条(二)原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对照表;36.第三十三条(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37.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8.第三十五条系统集成商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组织建设,不得私自制定或采用其他标准,制造技术壁垒,阻碍项目拓展应用;咨询机构应客观中立、科学合理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不得超目录、超框架编制可研报告;监理、测试等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第五章验收管理39.第三十六条数字福建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省数字办负责组织数字福建项目的验收工作。40.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初步验收;试运行三个月后,向省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4)。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数字办申请延迟验收,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41.第三十八条省数字办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数字福建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由技术、标准、经济和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42.第三十九条省数字办依据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组织验收,(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现有资源利用情况、系统集成情况、业务优化改进情况、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情况、标准化情况、地产品采用情况、运行管理机制、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和验收会议纪要。43.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验收申请。44.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不进行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再申报新项目。45.第四十一条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资源、业务系统、硬件设备、技术标准等资产登记工作,做好信息资产管理。第六章运行维护46.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47.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设计绩效改进目标,制定业务迁移、项目运行和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落实业务改进优化所需的措施,完善项目运行机制。48.第四十四条要充分发挥项目应用效益,推动业务和应用系统的深度融合,实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避免绕开应用系统办理业务;遵循《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主动与其他应用系统共享信息和协同应用,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政务活动方式。49.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应积极筹措项目运维资金,数字福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另行制定。50.第四十六条省数字办将依照《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对建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经过评价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将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并不再批准项目单位新建项目。第七章监督51.第四十七条省数字办对项目建设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2.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依法对数字福建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53.第四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54.第五十条对违反项目建设应用相关规定的集成商、咨询公司、测试和监理等服务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通报相关单位。对不执行标准,制造技术壁垒的集成商,省数字办将对其进行反馈约谈,拒不整改的,将禁止其参与数字福建项目建设。咨询机构所设计的项目申报总投资超出评审后总投资30%的,省数字办将对该机构进行反馈约谈,拒不整改的,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设计咨询机构设计的其他项目。第八章法律责任55.第五十一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省数字办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57.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