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县级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建在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职能部门以外的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第三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县级以上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并逐级上报至省法律援助中心备案。第四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2名以上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第五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所在单位主管,业务上接受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第六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由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名称、主管单位名称(简称)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组成。例:××县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第七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并行使以下职能:(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2—(二)解答法律咨询,为困难群众代拟法律文书;(三)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协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四)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所在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和信息;(五)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务。第九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登记、工作台帐、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和学习、会议等工作所需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第十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工作场所门外悬挂名称牌子,在工作场所悬挂或者张贴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办事流程、监督电话等其他应予公示的内容。第十一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和其他活动,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工作。第十二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地址等变更的,主管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一周内向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第十三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每季度末,向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业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并于年终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3—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撤销该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组织开展有偿法律服务,经教育仍不纠正的;(二)不服从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或者工作站建立后长期不开展工作的;(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第十五条建立和撤销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