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龙峰公益之家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浦江县龙峰公益之家。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为有爱心,有志愿关心公益事业的各界社会人士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行动准则,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帮助社会推动公益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本土、服务社会,致力于改善社会群体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和谐、公正和进步,全面提高青年素质,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地址是:浦江县。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和协助开展安老、扶弱、助残、助学等各种社会救助服务;(二)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环境、安全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帮助支持各公益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活动;(三)加强同国内外的公益机构联系与合作,为我县各公益慈善爱心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不接受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为社会的正能量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促使更多社会人士加入浦江的爱心公益事业活动中来。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同意加入本组织并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种公益活动,如无时间参加的,应向负责召集人请假;(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荣誉和名誉理事长以及荣誉和名誉理事的聘任(荣誉以及名誉的理事长和理事没有理事会决议权);(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理事长会议须全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理事长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指导、帮助、督促协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职责:(一)配合理事长做好协会各项工作,并对协会认真负责。(二)明确责任分工,直接抓好并坚持参加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和时刻关注各部门动态。(三)及时向理事长及协会成员汇报自己所分管的工作,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四)理事长不在时,由秘书长代理理事长职权。第二十九条财务部职责:(一)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社会捐赠;(二)政府资助;(三)会费;(四)利息;(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运行的成本额定会费(每人每年30元)。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04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