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一、海上保险定义1、保险(Insurance):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财产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人身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2、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承保范围(Cover):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承保危险(PerilsInsuredAgainst):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承保损失(LossesCovered):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加拿大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约定若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险别赔偿损失。前苏联海商法典第194条规定: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单位(保险人)为了获得约定的报酬(保险费),在船舶或货物遭受到合同规定的危险或意外(保险事故)时,应向被保险人或为其利益而签订合同的其他人,负责赔偿所遭受到的损失。我国《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如: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在船厂的船台、船坞、船排上。各国法律对海上保险所下的定义均按照损害赔偿合同的性质来确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范畴,是一种赔偿合同(ContractofIndemnity)海上保险的唯一目的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因海上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从而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被保险人按照合同取得赔偿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二、海上保险的特征是指一种事务区别于其他事务明显特点和象征。海上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表现在所承保的风险是运输工具和运输货物。承保风险的综合性1)从性质上:财产、利益、责任。2)从范围上:海上风险、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陆上风险。3)从风险上:客观和主观。承保对象的多变性由于贸易经营的需要,保险权益随物权转移而转移,随着保险单持有人的转移使得保险对象变化不定。海上保险的国际性(涉外性):由于保险标的的流动性,会引起管辖权的争议。海上保险种类的多样性险别:1、基本险2、附加险险种:1、海上货物运输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2、船舶险:全损险、一切险。3、运费险。承保标的的流动性:船舶、货物都处于流动状态。三、海上保险的作用经济损失补偿;分散危险的作用;积累资金作用;促进对外经济作用。争取进口货物采用FOB,出口货采用CIF。四、海上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标的分类船舶保险(HullInsurance)海上货物运输保险(MarineCargoTransportationInsurance)运费保险(FreightInsurance)保赔保险(ProtectionandIndemnityInsurance)海上石油开发保险(OffshoreOilExplorationDevelopment)2、按保险价值分类1)定值保险(ValuedInsurance):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对保险标的事先约定一个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和计算理赔依据。船舶保险和运输货物保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流动性大,实际价值不易确定。故采用定值保险。2)不定值保险(UnvaluedInsurance)由被保险人申报保险金额并载于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计算支付保险费,发生事故进行理赔时,保险人应另行确定保险价值作为理赔依据,保险价值一般以发生损失所在地当时的市场完好价值为准。损失时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比例来计算赔偿。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付。不定值保险在实践中极少使用。故被保险人应按诚信原则申报保险金额。3、按保险期限分类1)航程保险(VoyageInsurance)2)定期保险(TimeInsurance)3)混合保险(MiredInsurance)以航程又以时间作为保险期限4)停泊保险(PortRiskInsurance)5)船舶建造保险(Builder’sRiskInsurance)4、按承保方式分类1)逐步保险(SpecificInsurance)2)预约保险(OpenCoverInsurance)3)流动保险(FloatingInsurance)4)总括保险(BlanketInsurance)五、海上保险法律冲突和准据法1、保险条款概念解释的不同例如保险金额为500万,保期一年,第一次事故(第2个月)损失300万,保险公司赔偿300万,第二次事故(第5个月)损失250万,保险公司赔多少?每次事故损失均未超出500万的保险金额,均在有效期内。英、美法赔偿,赔偿总额可能会超过保险金额,但法国则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再则,法、德、挪威对碰撞责任的解释包括船舶与固定物体的碰撞责任,但英、美国对与固定物体的碰撞责任都不予负责。2、保险单格式的不同英国采用的是“列明风险”制度,而法国、中国等采用的是“一切险减除外责任”制度。3、承保范围的不同英国对碰撞责任只负3/4的责任,而美、中、法等国家对碰撞责任负全部责任。4、海上保险合同的准据法1)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可理解为本国法,也可理解为住所地法,但也有例外情况。2)合同内容和形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尊重主权和意思自治。3)合同的行为方式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意思自治,是有流动性的保险标的,该法律冲突很难解决。4)侵权行为之债适用行为地法,海上保险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就是碰撞,除在公海外,多数都适用碰撞发生地法。5)双方协商选择管辖机构,意思自治原则。6)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六、海上保险发展历史1、共同海损学说“一人为众,众为一人”2、抵押借贷说借贷较高,其中一部分是保险成分,船舶安全抵达目的地,本利均须偿还。若完成航程前损失,则贷款无需偿还。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海上保险合同(MarineInsuranceContract)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商法第216条)我国保险法第145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所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其客体是受到保险的经济利益,其内容是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1、保险人(InsurerorAssuror):是依据合同条款承诺支付保险赔款并收取保险费的人。一般为法人,即按有关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并取得政府许可的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绝大多数国家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但英国由于历史原因允许自然人(劳合社)经营保险。各国法律都有关于保险人资格的种种规定。2、被保险人(InsuredorAssured):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在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若为他人利益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则与被保险人是分离的。3、投保人(Applicant)也称保人: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单持有人。投保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可以是法律许可的其他人,如被保险人的代理人。4、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只享有赔偿请求权,却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受益人的请求权是以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5、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是根据代理合同的授权,在指定的地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协助保险人追偿,并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1)代表保险人承保业务;2)发生保险事故后在当地进行货损勘查或船舶检验;3)代表保险人理赔,并协助保险人追偿;4)协助处理保赔事故。6、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联系保险业务的中间人,也就是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向保险人投保或索赔业务的人。国外保险经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或为名义上的被保险人,保险单经背书后转让给真正的被保险人。我国上海已试点开始这种保险经纪人的业务。7、保险公证人(SurveyorofNotary):是向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估计、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投保危险进行查勘,在危险发生后判定损失的原因及程度。保险公证人对由于自己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993年3月18日在上海成立的东方公估行即为我国首家保险人公证人。第二节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一、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构成保险关系的重要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一、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2、海商法第218条: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者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3、对保险人来说:明确所要负责的具体事务的标的。4、对被保险人来说:是肯定了所要转嫁危险或需要取得保险保障的对象,包括有形的船、货;无形的运费、租金、责任。5、其前提是必须具有保险利益。6、是明确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实体。二、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经济上应具有的利害关系。可体现在:财产所有人关系自己财产应有的各种利益;运输人、保管人在承运和保管他人财产安全负有责任以及债权人享有的利益;由于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确定”的利益是指既有的利益或将要实现的利益,且在客观上可以实现的,而不是凭主观上的预测、推论的。“预期”利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虽然不存在,但它在客观上是可以实现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实现的。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是可以用货币估算的。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合同的主要条件,是保险合同成立或存在的物质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