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福建省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管理,适应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平台业务处理的需求,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间业务是指邮政储蓄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委托,依托邮政储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委托单位及委托单位用户提供中介性金融服务的业务。按业务性质和委托单位的不同,分为代付类中间业务、代收类中间业务、代售类中间业务和综合类中间业务。第三条中间业务平台是为实现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处理而建立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的统称,邮政储蓄机构开办省内中间业务原则上须使用中间业务平台办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间业务平台处理的各项省内代收、代付类中间业务。银证转账、全国性代理保险、全国性代销基金、代理国债、电话银行、对账短信等业务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全省邮政储蓄机构开办省内代收付中间业务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六条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平台包括管理机构和网点机构,邮政储蓄中间业务管理机构指省储汇局、各市邮政储汇局、各县(市)邮政储汇分局;网点机构分为储蓄网点和现金代收点,现金代收点只允许办理现金代收业务。第七条各市邮政储汇局必须指定相应的业务部门管理中间业务。(一)省储汇局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中间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负责全省中间业务的审批及向国家局、省银监局的申报;3.负责制定中间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4.负责中间业务种类管理、分配、维护,省级中间业务委托单位的维护管理,负责在系统上操作维护省级中间业务操作员及市邮政储汇局中间业务主管;5.指导、检查、监督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二)市邮政储汇局1.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中间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员培训方面的第2页共13页策略;2.负责中间业务的审批及向省储汇局、银监分局(局)的申报;3.负责制定中间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4.负责市级中间业务委托单位的维护管理,负责在系统上操作维护市级中间业务操作员及县(市)邮政储汇局中间业务主管;5.指导、检查、监督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三)县(市)邮政储汇分局1.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中间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负责中间业务向市储汇局的申报及向当地监管部门的报告;3.负责县(市)级中间业务委托单位的维护管理,负责在系统上操作维护县(市)级中间业务操作员及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柜员;4.指导、检查、监督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四)网点1.贯彻、执行中间业务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中间业务网点各项业务功能的操作,确保各项中间业务的正常开展。(五)现金代收点1.贯彻、执行中间业务有关现金代收点的规章制度;2.负责中间业务现金代收点各项业务功能的操作,确保各项现金代收业务的正常开展。第八条中间业务机构开办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机构号由省储汇局统一分配及管理。(一)需联入中间业务平台的邮政储蓄机构及现金代收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市场准入手续,监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中的业务范围应涵盖相应的中间业务;2.具备联入中间业务平台的技术条件;3.完成对相关技术、业务人员的培训;4.已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5.日均收款现金总额达3万元以上的现金代收点应配备防护栏。(二)具备联入中间业务平台条件的邮政储蓄机构,应按《福建省邮政储蓄网点机构管理规范》(闽储〔2005〕局字77号),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储汇局审批合格后,由省储汇局分配机构号并维护。(三)具备开办现金代收业务条件的邮政网点需联入中间业务平台时,应由市邮政局向省邮政局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中间业务平台现金代收点申请表》(附件1),经省邮政局业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省储汇局分配机构号并维护。第3页共13页(四)现金代收点只能通过现金方式办理代收移动、代收电信、代收联通、代收电费业务,需办理其他现金代收业务时,应由市邮政局向省邮政局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邮政局业务部门或省储汇局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九条中间业务机构编码规则同全国统一版本系统机构编码规则,共9位,地区代码6位+机构顺序号3位。第十条中间业务平台设置管理局和结算局,以实现对各项中间业务的处理和管理。管理局是指与委托单位达成具体的委托协议,并在系统上对委托单位进行资料维护和管理的邮政储蓄机构,省储汇局和市、县邮政储汇(分)局均可以作为管理局;结算局是指与委托单位完成资金结算的邮政储蓄机构,或称对外进行资金结算方,是由管理局设置的,可以是管理局本身也可以是管理局所管辖县(市)局或储蓄网点。但储蓄网点只能作为现金结算局且必须经县(市)局审批并控制结算金额。第十一条邮政储蓄业务管理部门应对开展现金代收业务的支局台席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点,有权向当地邮政局建议撤销其代收资格,禁止其继续办理现金代收业务。第二节业务准入管理第十二条中间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必须经上级邮政储汇部门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开办,各局开办中间业务按照《福建省邮政金融业务准入制度》(闽储〔2005〕局字78号)相关规定做好申报和授权工作,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开办业务。第十三条开办中间业务前,各局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代理的事项、范围、手续费标准、资金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事宜,并按《福建省邮政金融业务准入制度》做好相关的管理办法、账务处理办法及报批、报备工作。同时,各局还应与最终用户签订相应的代理协议,取得用户的授权,明确双方的代理事项、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事宜。第十四条经批准开办的中间业务开通前,相应的邮政储蓄中间业务机构应先通过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平台对业务种类代码、委托单位资料、单位业务参数及结算资料进行维护。第十五条业务种类代码由省储汇局统一编制、维护并颁布执行。业务种类代码共4位,一级代码1位+二级代码2位+三级代码1位。第十六条委托单位资料由管理局按委托单位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维护,系统自动生成委托单位代码,委托单位代码共6位,为机构代码2位+顺序号4位。资料维护结束后,管理局应妥善保管书面维护记录及由委托单位提供的书面资料。第十七条单位业务参数维护:(一)单位业务参数的新增、修改、删除必须在管理局进行,其他机构不得对第4页共13页其参数进行修改。(二)对于管理局为市局的业务,省储汇局有权将其开通范围扩大至其他市、县局;对于管理局为县(市)局的业务,市局有权将其开通范围扩大至其他县(市)局。(三)管理局允许对其本身所管理的委托单位的业务参数进行新增、删除、修改、查询;省储汇局可以对其所辖的任何管理局下的委托单位的业务参数进行查询;市局可以对省储汇局及所辖各县(市)局为管理局的委托单位的业务参数进行查询;县(市)局可以对省储汇局及所属的市局为管理局的委托单位的业务参数进行查询;网点可以对省储汇局、所属市局、县(市)局为管理局的委托单位的业务参数进行查询。第十八条结算资料维护(一)结算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原则上在各自管理局进行,对于管理局为非省储汇局的可以由省储汇局代为维护。(二)遵循谁新增谁修改和删除的原则,但对于管理局为非省储汇局的结算资料维护,省储汇局可代为删改。但对于由省储汇局维护的结算资料,管理局不能进行删改。(三)对于县(市)局以上的控制台均可以查询所有结算资料。第三节人员管理第十九条邮政储蓄中间业务人员在中间业务平台实行人员分类及分级管理,同一机构有权限制约的岗位人员不得兼职。(一)按操作员类别分为:网点营业员、出纳人员、会计人员、清算人员、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人员。业务管理员不得与会计、出纳、清算人员、事后监督兼职。(二)按操作员级别分为:1.网点和现金代收点为网点营业员类别,按级别分为柜员、综合柜员、所主任,三种身份不得兼职。2.县(市)局和市局人员按类别分为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人员,按级别分为操作员、主管。主管、操作员不得兼职。3.省储汇局人员按类别分为出纳人员、会计人员、清算人员、业务管理员、事后监督人员,按级别分为查询用户、操作员、管理员、主管。主管、管理员、操作员不得兼职。第二十条各级机构的各类人员进入中间业务平台均要注册“柜员号”,柜员号以县(市)局为单位,按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人工编制。柜员号在全省范围内是唯一的。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员资料的申请与维护(一)人员资料的申请与维护包括人员新增、修改、删除、重置密码等。(二)省储汇局主管资料由系统建立。省储汇局管理员、操作员、查询用户等第5页共13页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应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经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后,由省储汇局主管进行维护。(三)市局主管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应由相关人员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加盖市储汇局公章,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省储汇局,经省储汇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省储汇局主管进行维护。市局操作员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应由相关人员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报本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加盖市储汇局公章,由本局主管进行维护。(四)县(市)局主管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应由相关人员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加盖县(市)储汇局公章,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市局储汇管理部门,经市局储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局主管进行维护。县(市)局操作员的资料新增、修改、删除应由相关人员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加盖县(市)储汇局公章,报县(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县(市)局业务主管进行维护。(五)网点和现金代收点的柜员、综合柜员、所主任等人员资料的新增、修改、删除,应由相关人员填写《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经所主任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无误,加盖日戳,报县(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县(市)局操作员进行相应维护。(六)各级人员的密码重置采取通过运维系统问题单上报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方式进行。(七)《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视同邮政储蓄业务档案进行管理,申请单位和维护单位均应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柜员号,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员应妥善保管各自密码并定期变更,不得随意将密码泄露,密码变更至少每月一次,更改的密码不得过于简单,应不与上一次密码相同。第二十四条业务人员在县(市)局范围内邮政储蓄机构正常调动时,柜员号不变。若业务人员跨县(市)调动,则应在《人员资料维护申请书》上注明“跨县(市)调动”,并在原县(市)系统内注销该柜员号,然后在新的县(市)系统内重新申请柜员号。若业务人员调离邮政储蓄机构,则需将该柜员号注销。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局均要建立柜员登记簿,详细登记柜员调动信息,并定期打印、妥善保管。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二十六条邮政储蓄营业网点的日常管理归口于所属邮政储汇部门,现金代收点的日常管理归口于所属邮政支局。支局长应配齐柜员,安排好营业班次,保障邮政储蓄网点和现金代收台的正常对外营业,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对外营业时间。第二十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各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及现金代收点办理中间业务应使用上级管理部门统一下发的单证。所请领的重要凭证,如电信发票、移动发票等,应按照有关的重要凭证管理制度进第6页共13页行管理,凭证的请领、发放、保管、核销和作废应建立台账,并设专人进行管理。重要空白凭证要顺号使用,严禁跳号使用。交接班及日终要做好凭证清点和交接工作。第二十八条网点日终非现金管理(一)日终及交接班时,柜员按序整理本人凭证,同一交易的各类凭证(业务申请书及通用凭证等)合并装订,整理完毕上缴综合柜员。综合柜员汇总本网点所有交易凭证,按序装订,上缴县(市)局。(二)营业网点每日打印“代收付业务网点汇总表”、“现金缴费明细清单”、“现金缴费取消明细清单”,随原始凭证一并上缴县(市)局。第二十九条邮政储蓄网点现金账务处理(一)邮政储蓄网点每日营业日终清点现金,打印相应的现金轧账单,一式二联,核对是否账实相符,加盖章戳确认,一联留存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