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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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述一、中国是既是航运大国,同时又是贸易大国海:海和与海相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商:商业性的航海活动狭义:即指海商法典广义:即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船舶运输的关系,体现为合同关系)2.船舶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船舶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3.海上运输和船舶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关系: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三.适用范围海上运输即远洋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1.水域:指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2.船舶:海商法所指船舶:20总吨以上的动力船舶、和50总吨以上的非动力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非海商法所指)3.事件: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事件(海商法涉及的范围)第二节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一、1.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部门)2.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民法特别法(与民法的区别)调整的关系不同民法:人身财产关系海商法:债权债务关系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和行政关系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民法:严格责任制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海商法:除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对船舶性质看法不同民法:动产海商法:作为不动产看待二.中国海商法的特点1.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融入国内立法2.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3.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合同关系有130个条款,16个强制性,114非强制性条款第三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公元前9C《罗得法》LexRhodia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奥列隆惯例集LexOleron康索拉度法LexConsolato维斯比海法LawsofVisby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BlackBookoftheAdmiralty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海事赦令》OrdonnancedelaMarine1893年,美国《哈特法》HarterAct18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897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非政府国际组织(ComiteMaritimeInternational;IMC(InternationalMaritimeCommittee40届大会2012年10月在北京举行。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是联合国负责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中国是8个A类理事国之一)二.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冲突范围逐渐缩小2.制定或修改国内法3.建立冲突规范4.确定合同适用的统一条款第四节海商法的渊源一.国内法规各国单行法规、海商法典二.国际公约三.国际惯例四.海事判例和司法解释第二章船舶第一节概述一.船舶的概念中国《海商法》: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二、船舶的法律性质(一)船舶是合成物(二)船舶的不动产性特殊的动产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三)船舶的人格化对物诉讼海事优先权三、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程序•1、船舶登记政策(以登记条件的宽严:a正常登记b.开放登记)•2、方便旗船:开放登记船•3、中国的船舶登记:属“严格限制国家”四、船舶检验1.法定检验2.入级检验3.公证检验第二节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与登记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因所有权转移包括转让、继承和赠与因保险委付因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因法院拍卖因船舶灭失和失踪第三节船舶抵押权一.概念、特征1.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是船舶抵押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以船舶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不转移占有船舶2.优先受偿的特点二.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立抵押权设立形式:书面。建造中的船舶的抵押权的设立:建造中的船须提供建造合同。共有人对共有船舶可以设立抵押权三.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海商法上所指船舶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一)抵押人的权利义务1.保留船舶所有人地位2.有权行使赎回权3.负责保险4.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险2.有权占有抵押物3.有权要求取消赎回权4.有权接受还款及利息五.受偿顺序各抵押权之以登记先后为准:(公示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各抵押权间的受偿顺序六.船舶抵押权的消灭第四节船舶优先权一、概念及法律特点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No.21)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本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特点•法定性•秘密性•追及性•优先性•程序性二、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三、项目(No.22)四、受偿顺序No22、23、24、25五、船舶优先权的消灭No26、27.28、29六、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1926《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国际公约》•1967《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第三章船员第一节船员Crew一、船员的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二.船员种类三.船员的资格四.船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船长船长的职责《船员条例》4条2款、《海商法》35条至40条一.驾驶和管理船舶二.负责全船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三.船长的准司法权(36条)(37条)四.船长的代理权(38条)五.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39条)不解除被引航船舶船长管理和驾驶的责任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沿海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定义及特征定义:海上货物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1.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无船承运人(二船东)•(实际承运人)(42条2款)•2.托运人:定约托运人(FOB)实际托运人二、种类按船舶经营方式不同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运输合同按运输过程和方式变化直达运输合同、联运合同班轮运输Linerservice,是由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班轮运输”是指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按照公布船期表使用船舶在特定港口之间定期运营的运输服务(鹿特丹规则。1条3款)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92条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四、海上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1.责任期间No46非集装箱货物(钩至钩)、集装箱货物(收到交)2.责任基础:适航、管货(48条)不得绕航(49条)3.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57条:运费为限汉堡规则50条限制在运费的2.5倍内4,承运人的免责(12项)(51条)5.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LiveanimalandOndeckcargo《海牙规则》《汉堡规则》9条2款《海商法》52条、53条《鹿特丹规则》(25条)6.承运人的责任限额:100英镑/件、单位(海牙规则)666.67SDR/件、单位2SDR/公斤(维斯比规则)30金法郎双重限额835SDR/件、单位2.5SDR/公斤(汉堡规则)37.5金法郎875SDR/件、单位3SDR/公斤(鹿特丹规则)(二)托运人的责任•1.应保证其提供资料的正确性•2.及时办理各种手续•3.危险品的运输•4.支付运费第二节提单一、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二、提单的签发72条三、提单的内容73条记载事项、正面条款、背面条款四、提单的种类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五、保函LetterofIndemnity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无单放货第三节、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1.船舶适航:开航前、开航时恪尽职责(1)使船舶适航(2)适当配备船员、设备和供应品(3)使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用于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3条第一款)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3条第二款)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完船时止的期间承运人免责:17项(第4条第2款)赔偿责任限额: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第4条第5款)二、威斯比规则1.明确了证据效力(第1条1款)2.提高了赔偿限额(第2条(a)款)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30金法郎/每公斤666.67SDR/每件或每单位2SDR/每公斤3.延长了诉讼时效(第1条2\3款)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5.强调了承运人及受雇人员的责任限额(第3条)6扩大了适用范围(第5条)三、汉堡规则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4条第1、2款)收到交2.缩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12,5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37.5金法郎/每公斤835SDR/每件或每单位2.5SDR/每公斤4.明确了保函的效力第(17条)5.增加了活动物与舱面货条款(第5条、第9条)6.增加了承运人迟延交货损失的赔偿限额(第6条b款)(第5条5款、第9条)该项赔偿责任以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四、《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1..增加了与海上运输有关的术语:履约方、控制方、持有人、单证托运人。使海上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1条)2.明确了持续适航义务: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时和海上航程中恪尽职责:使船舶在各方面都能满足在本航次适当并安全地装运预定货物的可合理预见的要求:适航、适员和适货。(14条)3.规定了承运人特定义务(第13条)4.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59条)875SDR/每件或每单位3SDR/每公斤5.适用范围更为明确(No.5)除须遵循第六条的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收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一海上运输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条件是运输合同约定以下地点之一位于一缔约国:㈠收货地;㈡装货港;㈢交货地;或㈣卸货港。适用的运输合同是海运加其他的合同,还可以是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从汉堡规则“收到交”扩大为“门到门”6.时效:2年,可延长(与汉堡规则相同)62条7.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8-10条)8.举证责任的推定原则(17条):1.“管货义务”实行承运人过错推定,实质性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2.“免责事项”实行承运人无过错推定,实质性举证责任由索赔方承担;3.而“适航义务”则是索赔方完成初步举证,承运人负责“谨慎处理”和不适航与货损的无因果关系举证。(三推定)第四节航次租船合同一、定义与性质:海上货运合同1.定义:海商法:92条2.性质:(1)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由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责费用(3)出租人对货物负责(4)约定货物的装卸期限(5)没有统一的法律(6)适合大宗货物运输3.航次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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