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港航消防安全培训交通运输部公安局中国水上消防协会2009年3月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8个内容:•1、消防法的立法背景;•2、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3、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工作网络;•4、消防法的若干专项管理制度;•5、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组织和灭火、应急救援;•6、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和消防法律责任;•7、农村消防工作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8、消防法和几个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关系。第一、消防法的立法背景•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从此拉开了中国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大幕。•1998年的情况:经济快速发展,火灾频繁发生!•深层原因:新体制没有建立或者不完善,不适应。•建立适应新情况的消防管理秩序、遏制火灾危害就成为当时非常迫切的任务!•1998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当年9月1日实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2008的10年,消防法不适应:•一责任主体不全面,责任不清晰;•二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消防机构与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界限不清楚;•三是缺乏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四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消防法》的最主要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消防法》意义:•有利于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利于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制度;•有利于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有利于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新《消防法》共7章74条,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是预防火灾、“消”是火灾发生后扑灭的过程。•“防”是“消”的先决条件,“消”必须与“防”紧密结合。•“防”与“消”是实现消防安全的两种必要手段,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坚持“防”“消”并举,将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部门依法监管:•具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涉及到政府有关部门自己有系统有行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在部署自己系统、行业工作的同时,把消防安全工作与之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保证自己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单位全面负责:•火灾发生的主体是单位。单位着不着火,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单位着不着火,关键是靠平时做好消防工作。所以新《消防法》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制度。•公民积极参与:•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应当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还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消防安全。•“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第三、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工作网络•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54人在事故中丧生,70多人受伤。•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刚占标职务。•吉林市副市长蔡玉和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吉林市商业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刘文彬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常委杨开宝,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事故中分别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吉林市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等5名直接责任人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9名事故责任人,也已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这起火灾的处理真实的反映出社会各个方面在消防管理中的责任。•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中央政府的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政府的责任:6个方面。•1、宏观规划方面: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政府的责任:6个方面。•2、火灾预防方面: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对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隐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政府的责任:6个方面。•3、农村消防工作:加强对领导,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政府的责任:6个方面。•4、消防组织建设方面: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政府的责任:6个方面。•5、灭火救援: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政府的责任:6个方面。•6、执法监督方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4个规定。•一是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4个规定。•二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4个规定。•三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4个规定。•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规定责任的追究,“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公安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5个方面。•一是宣传教育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5个方面。•二是监督执法方面,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5个方面。•三是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5个方面。•四是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5个方面。•五是廉政建设方面,《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特殊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的例外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针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7个:•一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7个:•二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是:•(1)落实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7个:•二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是:•(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7个:•二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