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HagueRules)维斯比规则(VisbyRules)汉堡规则(HamburgRules)我国《海商法》适用范围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两个国家港口之间有关的货物运输的每一份提单两个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由《合同法》适用。(Art.2)适用货物不包括舱面货/集装箱货物/活动物未修改协议/习惯/法规舱面货与活动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Art.42(5))提单证据力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初步证据,但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反证不予接受,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或代签人确知或有合理怀疑,须在提单上做出保留,否则视为良好。(Arts.75/76/77)1责任主体承运人承运人;雇员、代理人;(喜马拉雅条款)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实际承运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Arts.59-61)承运人责任时间期限钩至钩、舷至舷未修改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整个期间。集装箱: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接到交);非集装箱: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装到卸)。(Art.46)延迟交货赔偿无无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不超过应付总运费。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Art.57)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责任未修改推定完全过失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Arts.59\60\63)2赔偿金额限制每件货每一计费单位是100英镑,除非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1.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毛重每公斤30斤法郎,较高为限;4.拼装货计算。提高赔偿金额。每件/每一货运单位835计帐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5计帐单位,较高者为限。每件/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较高者为限;申报载明或约定更高的除外。(Art.56)保函无无保函合法化汉堡规则管辖权无无增加法院地选择诉讼时效1年自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算1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1年期满,承运人有不少于3个月时间向第三者追偿2年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Art.257)3对我国的适用未加入未加入未加入借鉴三公约内容其他1《海商法》提单的证据力:第七十五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己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第七十六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第七十七条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2《海商法》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第五十九条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六十条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3《海商法》诉讼时效: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