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含义、起源、历史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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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融金融通常被理解为货币或货币资金余缺的融通、调剂活动的总体。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其内涵可表述为:经济生活中所有货币资产借贷、买卖等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这两个不可分割部分的集合。金融范畴的形成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自古以来就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来之前,这两者主要还是各自作为独立的范畴在经济生活中起作用。古代相互独立发展的货币范畴与信用范畴货币的产生是与商品交换联系在一起的,并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益扩展其流通的范围。最初的货币都具有实物形态,在中国主要是贝壳,随后出现金属铸币。中国最早的金属铸币是铜铸币,如布币、刀币、圜钱,而后是流行了两千多年的圆廓方孔铜钱。从先秦到汉代,黄金曾一度作为货币流通,东汉以后至唐代则是铜钱与布帛并行。白银作为称量货币始于宋,清代中世之后,外国银元大量流入,到晚清,中国也开始自行铸造,银元逐渐成为流通中的主币。无论贝壳、金、银、铜,还是布帛,都不是信用的创造。作为主要流通手段的铜铸币以及后来的银铸币,其形制、成色和重量都是由国家直接规定的,铸币材料的开采、冶炼、调运,大部分年代也是由国家集中进行,至于铸币的权力则由国家垄断,大多是在京城和指定的地方设官府机构铸造。虽然曾有个别年代执行过极为短暂的允许私铸的政策,但采矿和铸造者也大多属皇室或宠幸,而与信用机构无关。信用的产生是与财富非所有权转移的调剂需要相联系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一直是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两种形式并存。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作为财富凝结的货币在借贷中日益占有重要地位。早在先秦时期已有大量货币借贷现象,如孟尝君“出息钱于薛”。汉初则有放债牟利的子钱家。至唐代,随着商业的兴盛,以动产为抵押的“质库”,以不动产为抵押的“贴赁”、“典质”,官府放债的“公廨本钱”,保管钱财的“柜房”等多种形式的信用经营活动颇有发展,而它们都以货币为借贷对象。但在货币借贷迅速发展的同时,实物形态的借贷仍然大量存在。在中国广大农村,春借一斗秋还三斗的借贷形式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的历届政府统治地区始终存在。而且不仅实物借贷,包括货币借贷在内,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都属于高利贷范畴。高利贷的存在既有赖于商品货币关系一定程度的发展,又与自然经济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占优势地位的状况相适应。对于货币流通,信用的发展确实起到过强大的作用。如货币借贷,使不流动的贮藏货币变成流动的,加快了货币流通的速度。唐代的“飞钱”、“便换”是基于信用关系的汇兑业务,便利了货币在更广大地区的流动。北宋出现的“交子”是信用凭证,发挥了代替笨重的铸币流通和补充铸币不足的作用,等等。但这一切并没有改变货币制度在其基本方面相对于信用的独立性。在西欧前资本主义社会中,货币同信用的关系同样是联系不断增多却仍然保持着相互独立的状态。现代银行的产生与金融范畴的形成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西欧产生了现代银行。银行家签发的保证将随时兑付金银铸币的票据,就是银行券。银行券流通的规模迅速扩大,越来越多地代替铸币执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同时,在银行存款业务的基础上,形成了既不用铸币也不用银行券的转帐结算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信用的转移,债权债务的消长代替了铸币和银行券的支付。于是,在铸币和银行券之外又出现了存款货币。当存款货币的转帐体系发展起来以后,大额交易主要用这种方式来结算。18~19世纪,在主要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中典型的现象是:一方面存在着金属铸币制度(金本位制、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就金属铸币来说,其形制、成色、重量以及铸造程序仍独立于信用活动之外,由国家直接制定并加以管理,个人手中金银可申请铸成货币,而造币厂则是国家设置的机构。另一方面,铸币流通范围急剧缩小,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流通中的贵金属铸币已经很少,大量金银集中于中央银行,成为货币流通稳定的保证:用于转帐结算的存款需要提取现金时,以银行券支付;银行券的信誉则由随时可兑取金、银币来保证。在经济繁荣时期,国家在中央银行集中的贵金属准备,可支持比它大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规模的银行券和存款货币的流通;一旦危机来临,公众普遍追求现钞,进而追求铸币,则会同时造成货币制度和信用制度的剧烈震荡。这时,货币制度与信用制度的联系就已经发展到不可分割的地步,只是由于金属铸币的流通依然存在,货币制度相对于信用的独立性尚未完全消失。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贵金属铸币全部退出流通。到30年代,则先后实施了彻底不兑现的银行券流通制度。这时,货币的流通与信用的活动则变成同一的过程。任何货币的运动都是在信用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基于银行信用的银行券是日常小额支付的手段,转帐结算则是大额支付的主要形式。完全独立于信用活动之外的货币制度已荡然无存。任何信用活动也同时都是货币的运动:信用扩张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增加,信用紧缩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减少,信用资金的调剂则时时影响着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供给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再分配。如果说在此以前货币的价值、货币的购买力还是由铸币的贵金属含量所支配,那么当铸币退出流通后,纵然规定货币单位的含金量,货币的价值、货币的购买力也不再由含金量所支配,而是取决于由信用张缩所制约的货币供需对比关系。当货币的运动和信用的活动虽有多方面联系却终归各自独立发展时,这是两个范畴;而当两者密不可分地结合到一起时,那么与货币和信用范畴存在的同时又增加了一个由这两个独立范畴长期相互渗透所形成的新范畴──金融。这个范畴在中国形成较晚。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中国自身的资本主义因素未能发展起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到19世纪末才有新式的银行出现,以后数十年发展较快,现代银行业初具规模。到1935年,以法币改革为标志,完全排除了银元的正式流通,完成了金融范畴形成的最后一步。词源、词义及在东西方语言中的差异金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首先是在西方形成的,但却没有一种西方语言能够只用一个词汇概括这个范畴。法语的finance,英语的finance,德语的Finanz,西班牙语的finanza,俄语的Финансы,等等,均源于古法语finer。各国对其涵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人们对其所指内容的理解则基本一致:即用于指货币资财、货币收入,指对金钱事务的管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政府的货币资财及其管理;工商企业的货币资财及其管理;个人的货币资财及其管理。在中国,政府的货币收支构成“财政”范畴。财政和金融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国家信用就是两个范畴的重叠域。虽然存在着重叠和交叉,但不能把财政范畴纳入金融范畴,也不能把金融范畴纳入财政范畴。工商企业的货币收支构成“财务”范畴,或称“公司理财”,这也是一个已经定型的概念。虽然理财必然要介入金融活动,但两者不能等同或混淆。个人的货币收支,有称之为“家计”的,尚无定型的术语。这部分货币收支同金融的联系也极密切,如收支的货币主要就是金融领域创造的工具──银行券。但两者也不能等同,如个人对商品、劳务的购买和支付就不是金融活动。金融涉及的范围,粗略地说,是所有这些收支与信用关系联结的部分。所以,西方语言中源于finer的词汇与汉语“金融”一词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对等互译的概念。在西方,与中国的“金融”概念相吻合的──不仅从内涵方面,也从外延方面──是“货币与信用”这个词组。以货币和信用作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科有“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经济学”、“货币银行金融市场学”等名称,它们所研究的领域也正是“金融”这个概念在中国所涵盖的领域。日本语中的きんゆう,写成汉字也是“金融”,通俗的解释是货币的借贷,资金的融通。作为一个科学概念,它与中国对金融概念的运用是一致的。金融系统金融系统是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个是信用融通系统,另一个是在信用基础上组织的货币收支系统──货币流通。在实际生活中,广义的金融市场概念指的就是信用融通系统。这个系统按信用的期限标准可划分为短期资金融通与长期资金融通两个子系统。前者构成货币市场的内容,后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内容。如按资金融通是否通过中介进行,则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子系统。货币市场上主要是间接融资,但也有大量直接融资活动;资本市场上以直接融资活动为主,但间接融资也占相当比重。经济生活中融资的实际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所;保险及其他金融事业。不论对信用融通系统如何进行划分,还有一个贯穿始终的重要子系统,即利息与利率。以上是就一个封闭经济模型对金融系统最概括的描述。如转化为开放经济模型,则还要在金融系统中加入一个涉及货币流通与信用融通两个方面的巨大子系统──国际金融。银行指存款货币银行和中央银行。在西方国家,存款货币银行习惯上称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则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4家专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和几家地方银行。为数众多的存款货币银行主要服务于工商企业:吸收它们的存款,向它们提供贷款,为它们进行转帐结算等多方面服务。存款货币银行是作为货币资金借贷的媒介而产生的,是“借者的集中,贷者的集中”。在作为借贷中介的基础上,其发展的早期曾具有发行银行券的权力,同时也具有创造存款货币的职能。当银行券发行权被剥夺后,它们则成为存款货币的基本供应者。这也就是它们被称为存款货币银行的原因。存款货币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数量,一方面取决于工商业者对贷款的需求,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它们自己聚集和融通资金的能力。中央银行,通常一个国家只设一家,也有多家组成一个系统的,如美国的联邦储备系统。中央银行垄断银行券的发行并对存款货币银行创造货币供给的数量进行调控。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货币市场,其基础就在存款货币银行系统之内。首先是以它们为中心所进行的短期存款和贷款业务,形成若干具有独立意义的市场,如商业票据贴现市场、银行承兑票据市场、银行大额存单市场、回购协议市场,等等。其次是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拆借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各银行和金融机构或寻求自己多余资金的短期投资场所,或短期补入资金以保持自己的清偿能力。拆借期限短和金额大是其主要特点。由于存款货币银行和中央银行组成的银行系统实现着国民经济中大部分货币资金的再分配,更由于它们创造货币供给和组织货币流通,从而成为现代经济的神经中枢。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大致有以下几类:为工商企业筹集长期资金和发放长期信贷的投资银行;主要办理居民储蓄业务的专门储蓄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专门以支持农业发展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农业银行;经营土地、住房及其他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抵押银行和以资助建房为经营内容的建房金融组织;各种养老和退休基金会;以受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融资性的租赁公司;为特定行业和集团从事融资服务的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多种多样的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门支持国际经济联系的进出口银行,等等。金融机构的称谓,各国颇不相同。有时,经营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同一名称,而有同一名称的金融机构也可能经营极不相同的业务。各国对金融机构职能划分的管理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强调职能划分,如只允许存款货币银行经营短期信贷业务,长期融资由投资银行进行,其他金融机构也不准经营有创造存款货币功能的支票存款业务;要求储蓄机构单独设置,一般银行业不得经营储蓄业务;要求一般银行业务与信托业务必须分开,机构必须分设,等等。在严格限制职能分工的国家中,存款货币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一般不具备创造货币的职能,其营运活动一般不改变货币供给总量。但它们却可以增强货币的流动性,从而改变市场供求的对比;它们还可以改变货币的流向,从而实现对经济资源的再分配。对职能分工不作严格限制的国家,存款货币银行往往可经营所有的金融业务。随着西方国家金融机构的种类不断增多,其业务经营的方式日益多样。这一趋向被称为金融创新。在创造存款货币方面,其他金融机构不断取得突破,从而在一贯重视银行业务分工的国家中,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在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它们遍布全国农村,数量众多。1979年实行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发展较快的有信托投资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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