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自由有什么错(泰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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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自由有什么错?泰勒:2012年02月16日17:57:23按:转自网络,译者不详。似乎曾被某本论文集收录,并翻译出版过,记不太清楚了。以赛亚•伯林在他那篇重要的文章——《两种自由的概念》——中区分了“消极”和“积极”自由理论。本文即试图对区分这两种理论的论点之一进行辨析。虽然一个人可以无休止地讨论如何分别细致地阐述这一区分,但我相信,在我们的文明中,广泛地存在着这两类政治自由的概念,这一事实是无可否认的。很显然,在自由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一类被广泛讨论的理论,这种理论只把自由定义为个人独立和免受他者的干预,这些他者可以是政府、团体或者其他个人。还有一些理论则相信,自由至少部分地存在于对普通生命的集体控制之中。这种理论显然对上述第一种理论构成了挑战。我们毫不费力地就可以看出,从卢梭到马克思那里传承下来的理论就属于这第二类理论。在两类理论内部,各种观点的差异也很大。记住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讨论的过程中,人们非常容易盯住极端的观点,甚至是被漫画式地曲解的观点不放。当人们批评积极自由理论时.他们头脑中一般总想着某些左翼极权主义理论。这些极权主义理论认为自由只可能存在于无阶级的社会中,存在于对个人命运的集体控制中。这些理论往往是构成诸如正统共产主义等思想的基础。这种变形的极端观点拒绝承认其它社会所保障的那些自由是真正的自由。“资产阶级自由”的消灭并不是自由的真正损失。因此如果能把人带进一种无阶级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单个的人能获得彻底的自由,那么高压统治也会因自由之名而正当化。简而言之,人可以被强迫获得自由。即使应用于正统的共产主义,这种描述也显得有些过于极端,尽管这种描述毫无疑问地道出了这类理论的内在逻辑。如果再把这种描述套在整个积极自由理论上,那它就更成了—种荒谬的曲解了。各种积极自由理论关于现代政治生活的观点部分地来自于古代共和主义者的传统,在这种传统中,人管理自己被看作是本身就具有价值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因为工具主义的原因才有价值。可以归入这类理论的思想家有托克维尔,甚至还包括《论代议制政府》一书表现出来的J.s.穆勒。这类理论并不—定认为自由仅仅并且完全由对普通生命的集体控制构成,也并不一定认为除了集体控制之外没有真正的自由。因此,这类理论也并不一定信奉人可以被强迫获得白由。另一方面,我们马上也会看到对应的关于消极自由的扭曲观点。这种观点非常现实,要么回到霍布斯的观点,要么回到边沁的观点,认为白由仅仅是指没有身体或者法律等外在的阻碍。这种观点丝毫不涉及其它一些不那么明显的自由的障碍,比如无知无识、虚假意识、压抑等内在障碍。这种观点坚持认为,把内在因素和自由扯到一起,说虚假意识造成一个人不自由是滥用词语。自由只应该被定义为没有外在的障碍。这是对消极自由观点的一种典型描述.我将其称为扭曲变形的描述,因为在现代对作为个体的独立自由的捍卫背后,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动机——这是一种后浪漫主义的理念,即认为每个人自我实现的形式只来源于他/她自己,因此也只能由他/她自己独立地完成;而上述对消极自由的描述却将这一动机完全排斥。这一动机也是J.s.穆勒(这次是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和其他很多人提出要捍卫个体自由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我们认为,自由包括按照我们自己的方式来自我实现、自我满足这类自由.那么很显然.不仅外在的障碍,而且某些内在的原因也能阻碍我们自我实现。我们可能因为外在的压迫,也可能因为内在的恐惧或者虚假意识而无法达到自我实现的动机。由此说来,现代的消极自由观念非常重视保护每个人按照他/她自己的方式自我实现的权利,因此这种观念和霍布斯/边沁的观念是水火不容的。这些作者的道德心理学过于简单,也许我们应该说,他们的道德心理学相对于他们的目标过于粗糙。这里有一个奇怪的不对称现象。如同我前面所说的,上述两种扭曲变形的观点总是互相争论不休。可是,在激烈的争论中,积极自由的反对者们总是如同我们想象的,抓住极端的“强迫获得自由”的观点不放.然而消极自由的拥护者们却似乎常常急于去支持极端的霍布斯式的观点。甚至以赛亚•伯林在他口若悬河地阐述两种自由的概念时,似乎也赞许地引用了边沁和霍布斯的话。这是为什么呢?为了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更仔细地考察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中存在什么问题。如我们知道的,消极自由理论试图通过个体从他人中独立这个角度定义来自由;积极自由理论则想从集体自我统治的角度来理解自由。但是在这背后,两种学说还有更深层的不同之处。以赛亚•伯林指出,消极自由是关涉到主体在其中不受干涉的领域的理论,而积极自由则是关于1由谁或者什么进行控制的理论。我倒可以从一个稍稍不同的角度说出伯林的论述背后的意思。积极自由理论实际上把自由看作是控制一个人生命的操作。按照这种观点,只有当一个人能够有效地控制自己并塑造自己的生活时.他才是自由的。在这里,自由的概念是一种“操作概念”。与此相对,消极自由理论只能依赖于一种“机会概念”,按照这种理论,自由就是指我们能做什么,或者说有什么是敞开着给我们做的。这当然是粗糙的、原始的霍布斯式的概念。自由只存在于没有障碍的地方.一个人要想获得自由,其充分条件就是没有阻碍的东西。但是,我们必须指出,消极自由理论可以依赖于一种“机会概念”,但并不是必须依赖于这—概念,因为我们必须考虑上文曾经提及的包含自我实现概念的消极自由理论。显然这种观点不能仅仅依赖于“机会概念”。从自我实现的角度看,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自我实现,如果他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潜力,如果他从未意识到实现潜能这个问题,或者由于他害怕打破某些已经内化为他主观一部分的规范——其实这些规范并不真正反映他,他无力去实现潜能,这时我们就不能说他是自由的。在这种概念框架下,一个人要自由,就需要某种程度的操作。或者说,即使如果我们把刚才对自由的内在阻碍看成等同于四个外在障碍的阻碍,那么在有机会的条件下,操作自由就牵涉到去除内在障碍的问题。如果没有某种程度的自我实现.去除内在障碍是不可能的。因此,在有机会的条件下,包括自我实现概念的自由理论就要求我已经在操作自由。在这里,纯粹的机会概念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说消极自由理论既是建立在—种机会概念上,同时也是建立在一种操作概念上,积极自由理论则不是这样。认为自由至少是部分地涉及到集体的自我统治的这种观点实际上足一种操作概念。因为这种观点(至少是部分地)把自由看作是自我引导,即看作对个人生命的引导性控制,这是一种真正的操作活动。但是这已经给我们解决上文提到的那种矛盾现象提供了一个暗示。我们在上面看到,积极自由的反对者总是把积极自由的极端变体加到积极自由的拥护音头上,但是这些消极自由的拥护者好像很愿意采用消极自由理论中最粗糙的版本。如果说机会概念是无法与积极自由理论结合到一起的,而无论是机会概念还是操作概念都适合于消极自由理论.那么坚定地拥护机会概念就成了一个从原则上否定积极自由理论的办法。这就好像是一个人要从根基上砍断积极自由理论,为此即使付出缩小自己理论的范围这样的代价也在所不惜。至少当一个人坚定地站在原始的消极自由理论中的立场上,只承认机会概念时,他就没有给积极自由理论留下任何生长的空间。一个人坚持这样的立场很有好处,即他坚持的是一个非常简单而基本的原则问题,这种消极自由的观点好像有着某种常识的背后支持。这种基本的直觉是,自由就是能够去做某件事,而不是一种我们要去实现的能力。在关于这个简单观点的自然防线背后挖掘阵地,然后在这个防线中与极权主义威胁作斗争似乎也更为明智,因为你用不着在操作概念这个空旷的地区与敌人交战,用不着先在那些概念——比如,维护个体的自我实现,反对一个国家或者一个阶级的集体自我实现——中区分出好的和坏的再去作战。如果从一开始就快刀斩乱麻地宣称,所有的自我实现之类的观点都是形而上学的糟粕,看来比较容易也比较安全。这样,自由就应该被坚定地定义为没有外在的障碍。当然,坚持这样现实地定义自由还有—些单独的理由。尤其是在我们的文化中.反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的、以自然科学为源头的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正是最初的这类思想使霍布斯形成了自己的思想,而今天,这类思想仍然大行其道。实际上,在我们的社会中,上述的自由概念那么容易捍卫,正是由于这类思想的优势。但是,我认为人们之所以捍卫这种粗糙的霍布斯一边沁式的自由概念——即自由就是没有身体、法律等外在的障碍,更是因为一个战略性的原因。大多数采取这种观点并因而放弃了自己很多其它直觉的人,其实和我们一样受到后浪漫主义文化的影响,他们和我们一样珍视自我实现,一样因为想要自我实现而珍视自由。我要指出的是,他们是因为害怕极权主义的威胁才把这块领土放弃给敌人的。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这种恐惧使他们的价值现在辩论中无法获得胜利,因为他们无法按照我们事实上所珍视的自由的方式来为自由主义辩护。我更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同其它思想马其诺防线一样,他们的这道思想马其诺防线只会让他们失败。我必须指出,霍布斯一边沁式的观点作为一种自由观是守不住的。为了了解这一点,让我们再来更加仔细地检验一下这种观点,检验一下人们坚持这种观点时所受的诱惑。这种把自由看作没有外在障碍的观点的优点就是它的简单。这种观点使得我们可以宣称,自由就是能够做你自己想要做的事情,至于你想要的是什么这个问题,就像能动者自然知道他想要的是什么一样,你毫无疑问是非常清楚的。与这种观点形成对照的是,自由中的操作概念要求我们在动机中进行辨别。如果我们可以自由地操作某种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在某些方面没能实现或者受阻了,那么我们就是不自由的,或者说是不那么自由的。但是障碍可能是外在的,也可能是内在的。这一点是肯定的,因为和自由相关的能力涉及到自我认识、自我理解、道德辨别、自我控制等等,否则这种能力的操作就不能等同于自我引导意义上的自由。既然是这样,如果这些内在条件没有实现,我们可能就不自由。但是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比如我们自我蒙蔽,或者我们完全不能正确地辨别我们寻求的动机.再或者我们失去了自我控制——我们可能正在轻松地做那些我们自认为自己想要的事情,这时我们并不自由;实际上,我们可能正在进一步地确立我们的不自由。一个人一旦接受了自我实现的观点,或者是任何自由中的操作概念,那么有能力去做某事就不能被视为自由的充分条件了。因为这种观点给一个人的动机加上了某些条件。如果你有动机,但是恐惧、不真实的内在标准或者虚假意识都会妨碍你的自我实现,那么你并不自由。说到自我实现的观点,下面这些话时常被人提起:你必须有能力去做你真正想要的事;或者你必须遵从你真正的意志;再或者是,你必须实现你真正自我的愿望。这些套话,尤其是最后一句,可能会产生误导,让我们觉得自由中的操作概念是和某种形而上学联系在一起的,尤其是和那种关于高层次自我和低层次自我的形而上学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在下面将看到这并不是事实,辨别真正和虚假愿望的基础实际上广泛得多。那么,我们现在讨论的要点是,对于自由的操作概念来说,如果你未经疑问地知道什么是你想要的事情,这不见得是自由。自由还要求你所做的事情不能与你的基本动机或者自我实现背道而驰。让我们换一个角度.我们的要点仍然集中在,作为主体的人不可能是判断他自己是否自由的最终依据;因为对于他自己的愿望是否是真正的愿望、他的愿望是否妨碍他的动机这些问题,他无法作为最终权威。之所以要把上面这个问题换到第二个角度来说.是为了凸显摆在消极观点的捍卫者面前的诱惑.这些诱惑使得他们坚守着自己的马其诺防线。因为我们刚才已经确认,能动者不可能是判断自己是否自由这个问题的最终权威,那么我们是不是给极权主义的控制敞开了道路呢?假设有另外一些人在关于我的目的这个问题上比我更智慧,如果他们以自由的名义,要将我的行动调整到正确的方向上,为此甚至使用强力,那么我们上述的观点是否使这种行动合法化了呢?对此我们的答案是“当然不”。而且还不仅如此。因为还有很多理由表明,其他人对于什么是他们自己真正的目的这个问题,比我们也高明不到哪里去。从上面的后浪漫主义观点中我们也可以很合理地总结出,每个人有他/她自己的实现形式。其他人如果非常了解我们,并且在智慧上也超过我们,那么无疑他们可以给我们提出建议,但是,任何官方机构都不可能拥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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