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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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作业案例一:山东悦正酒业集团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悦达公司、正达公司,悦达公司主要用玉米生产粮食酒,正达公司从悦达公司购进粮食酒连续生产成品保健酒,即悦达公司生产的酒精产品为正达公司保健酒生产的原料。悦达公司每提供一吨产品,正达公司就可以生产一吨产成品。悦达公司所生产产品的适用税率为20%,正达公司所生产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0%;悦达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吨,正达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吨。2010年正达公司已获得10000吨的销售合同。从纳税筹划视角,悦正酒业集团应该怎样安排下属两家子公司生产和销售才能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答:应将悦达公司和正达公司进行合并。如果悦达和正达作为两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则悦达和正达公司进行销售时均需要缴纳消费税,且酒类消费税不可以抵扣,而合并之后作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公司,只有在销售药酒时才缴纳消费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方案一:将悦达和正达作为两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设悦达公司生产的粮食酒的定额税率为N元/吨,悦达公司缴纳的消费税=100*10000*20%+10000*N=200000+10000N(万元)正达公司缴纳的消费税=120*10000*10%=120000(万元)总计纳税=200000+10000N+120000=320000+10000N(万元)方案二:将悦达和正达合并作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公司,总计纳税=120*10000*10%=120000(万元)节约纳税=320000+10000N-120000=200000+10000N(万元)案例二:河北邯郸宏声鞭炮厂,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11年度新设计出新型飞天烟花,制作工艺中要求以A种焰火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该厂现在拟定两套生产方案:方案一:从当地彩虹焰火厂购进A种焰火,已知不含税市场价格为1000元/箱,彩虹焰火厂负责送货上门。方案二:采购原材料,交由当地飞天焰火厂加工成A种焰火,已知每箱原材料进价500元,每箱加工费150元,辅料费50元。飞天焰火厂无同类焰火销售。宏声鞭炮厂需承担货物的运费,每箱80元。生产1箱飞天烟花需要耗用2箱A种焰火,其他成本支出1500元,完工的飞天烟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00元,假设其他辅料、燃料及动力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宏声鞭炮厂购进材料、支付加工费、运费均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鞭炮、焰火消费税率15%,当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3%,增值税税率为17%,除上述提示外,其他小税种忽略不计。以销售新型焰火企业所得税前收益作为判断标准,河北邯郸宏声鞭炮厂应如何选择生产方案?方案一:鞭炮厂从焰火厂购进应税消费品焰火,所以可以抵扣消费税。应纳增值税税额=(5000-1000*2)*17%=510(万元)应纳消费税=5000*15%-1000*2*15%=450(万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10+450)*(7%+3%)=96(万元)税前利润=5000-1000*2-1500-450-96=954(万元)方案二:组成计税价格=(500+150+50)*2/(1-15%)=1647.06(万元)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应缴消费税额=882.35*15%=247.06(万元)企业缴纳的消费税额=5000*15%-2470.06=502.94(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5000*17%-(500+150+50)*2*17%-80*2*7%=600.8(万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00.8+502.94)*(7%+3%)=110.37(万元)税前利润=5000-(500+150+50+80*(1-7%))*2-1500-502.94-110.37=1337.89(万元)所以,税前收益最大化的角度,应选择方案二。案例三:福临门卷烟公司是河南A市卷烟生产企业,在2010年8月8日接到一笔7200万元的卷烟订单(合同约定:福临门牌红软包装卷烟,标准箱4000箱,不含税72元/条)。如何生产这批卷烟公司的总经理与财务总监、税务顾问的意见不一。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由于公司已成立了十年多,一直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2009年底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部分设备进行大修理。目前,烤烟叶的生产线正在维修过程中,无法进行烟叶的生产。公司的总经理认为应该暂停烟叶生产线的大修理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由自身组织生产,从而提高本公司的生产业绩;财务总监提出,为了兑现合同,公司应该与厂外合作,请其他企业(如鸿福卷烟厂)加工生产烟叶,然后收回由本公司继续生产成品卷烟;外聘税务顾问则提出应该由鸿福卷烟厂直接生产成成品卷烟后,再收回直接销售出去。但是,由于鸿福卷烟厂的规模不大,考虑到交货期限,财务总监担心会因耽误合同的交货期限而受罚。综上,公司二位领导和外聘的税务顾问提出了三个操作方案,分别为:1、总经理的方案:全部卷烟都由本企业生产,将购入的1000万元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0万元,售价7200万元。2、财务总监的方案:委托鸿福卷烟厂将一批价值10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680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福临门卷烟厂后,福临门卷烟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020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200万元。3、税务顾问的方案:福临门卷烟厂委托鸿福卷烟厂将10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规定标准的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70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福临门卷烟厂后,福临门卷烟厂对外售价仍为7200万元。试从筹划纳税的角度,分析、选择最佳方案。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企业利润没有影响,在这里不做分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忽略不计。烟丝消费税税率30%,该批卷烟从价消费税税率56%,从量消费税税率为150元/箱;企业所得税税率25%。方案一:卷烟自行加工时,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为售价,消费税额=7200*56%+4000*150/10000=4092(万元)利润=7200-1000-1700-3372=408(万元)税后利润=408*(1-25%)=306(万元)方案二:将烟叶委托鸿福卷烟厂加工成烟丝时,烟厂将其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卷烟,委托加工的烟丝的消费税可以全额抵扣。消费税额=7200*56%+4000*150/10000-(1000+680)/(1-30%)*30%=3372(万元)利润=7200-1000-680-720-1020-4092=408(万元)税后利润=408*(1-25%)=306(万元)方案三:烟厂将整个卷烟加工过程均委托给鸿福卷烟厂加工,收回后直接出售,因此,烟厂不再征收消费税,而由鸿福卷烟厂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组成计税价格=(1000+1700)/(1-56%)=6136.36(万元)应纳消费税额=6236.36*56%=3436.36(万元)利润=7200-1000-1700-3436.36=1063.64(万元)税后利润=1063.64*(1-25%)=797.73(万元)因此,从筹划纳税的角度,烟厂应选择方案三。案例四:某小轿车生产企业当月共对外销售小轿车10辆,其中5辆的销售单价为95000元,3辆的销售单价为100000元,剩下2辆的销售单价为105000元。当月甲企业与其原材料提供厂乙发生了一笔物物交换的业务,甲企业以4辆同型号小轿车与乙企业交换其所需原材料。该型号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请问甲企业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才能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应当先签订销售合同,将小轿车卖给乙企业,过一段时间后以应收账款购买原材料。这样可以规避按最高售价缴纳消费税。方案一:直接物物交换。应纳消费税额=105000*4*9%=37800(元)方案二:先签订销售合同,再购买原材料,假设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小轿车的价格。应纳消费税=(95000*5+100000*3+105000*2)/10*4*9%=35460(元)节约税款=37800-35460=2340(元)案例五:春节临近,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红河酿酒厂采取多样化生产经营策略,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2010年2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红河酿酒厂如何对会计核算与产品销售进行筹划,才能获得较高的节税利益?(考虑到白酒的从量计征消费税不受会计核算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此可不予考虑。)如果要获得较高的节税利益,可以将套装酒先销售后包装,即销售一套套装酒时,可以看成是同时销售3瓶白酒、3瓶药酒,销售后再包装成套装,使得药酒白酒飞开计税,否则如果以一整套套装酒直接销售,低税率的药酒也会以高税率的白酒计税。方案一:先销售后包装。销售一套套装酒,其中,白酒价格=28/(28+58)*120=39(元)药酒价格=120-39=81(元)药酒应纳消费税额=(8000*58+81*700)*10%=52070(元)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2000*28+39*700)*20%=72660(元)应纳消费税额合计=52070+72660=124730(元)方案二:整套出售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2000*28*20%=67200(元)药酒应纳消费税额=8000*58*10%=46400(元)套装酒应纳消费税额=700*120*20%=16800(元)应纳消费税额合计=67200+46400+16800=130400(元)节约纳税=130400-124730=5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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