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购房人权益保护规范1.目的为保护公司房屋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2.适用范围通过公司运销部、代理商以及分销商等渠道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房屋的购房人。3.职责3.1买卖房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2公司各部门自觉接受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维护房屋购房人的合法权益。4内容4.1购房人在购房前,有权知悉房屋及其相关物业的真实情况。公司向购房人销售(预/现售)房屋时,应当告知购房人房屋的下列情况:(1)房屋的座落位置、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2)期房的预售许可证明或现房的合格证明;(3)房屋的面积构成(共有面积分摊说明)、计价内容(须经物价局备案)及与房屋相关费用的承担情况;(4)房屋/土地抵押或者其他使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形;(5)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设施配套和物业服务情况;(6)与购房者利益相关的其他内容。4.2公司不得以售楼广告、设计说明、样板间等其他方式对房屋质量、售后服务等作不实表示,不误导和欺诈购房人。4.3买卖房屋签订网上备案合同。房屋买卖应当签订《威海市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并附有房屋建筑的平面图。购房人与公司约定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交易计价结算的依据。购房人如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层高、配套设施以及公共配套项目和其他事项的,合同应当作补充约定。4.4公司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公司获准变更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应当在获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与购房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4.5公司应当保证其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向购房人提供下列文件:(1)《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2)房屋面积测量的证明文件——《测绘报告》;(3)房屋权属登记的证明文件;(4)其他与房屋有关的凭证。说明:公司应当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列明的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承担对房屋的保修责任;公司与购房人未约定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年限,自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之日起计算。因保修影响房屋使用,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6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办理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房屋按约定交付购房人使用后,应当依法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若房屋权属在交付后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房屋买卖合同中另有规定者外,购房人可以要求公司予以退房,并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4.7购房人购买房屋,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提交付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要求公司限期履行约定,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末约定违约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预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并承担购房人应当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逾期满三个月未能交付使用的,购房人有权要求公司予以退房,并赔偿购房人受到的损失。4.8公司交付的房屋须经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如经机构检验测定,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等质量不合格,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或者换房的,公司必须予以退房或者换房,并承担购房人装修、搬迁、检测等费用。4.9购房人认为房屋面积不足、分摊的共有面积不合理时,可以委托房屋测量机构检验测定;房屋面积允许误差未约定,不足部分超过千分之三的,公司应当加倍予以补偿,并承担房屋面积的测量费用和购房人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4.10公司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购房人有权请求威海市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公司加倍赔偿损失:(1)将同一房屋销售给不同购房人的;(2)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购房人购买的;(3)以虚假承诺诱骗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的;(4)其他欺诈购房人的行为。4.11购房人在购买、使用房屋时,因房屋质量原因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施工或者其他非公司原因造成的,公司与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12房屋购房人与公司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购房人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请求威海市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2)向工商行政管理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管理部门申诉;(3)根据与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威海市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1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觉接受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的依法处罚:(1)销售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2)房屋销售、售后服务作虚假宣传;(3)采用欺诈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购房人权益。5、本规范自2001年1月l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