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各项负债的定义、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2.保险公司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和独立账户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分别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项目的编报。二、关于定义(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规则所称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除了发生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外,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发生疾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等都是本规则所称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签发的、需要为之承担保险责任的保单在报告期末可能处于多种状态。对于处于不同状态的保单,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从而确认不同性质的负债。如图1所示,保险公司需要为处于保险期间内、从未发生过保险事故的保单和虽然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继续有效的保单提取未到期3责任准备金。从保单责任的期限来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仅包括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还包括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从业务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应当为其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财产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投资连结保险对应的部分是非单位准备金,单位准备金部分包括在独立账户负债中,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二)未决赔款准备金本规则所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未付款已付款未付款已付款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付赔付款图1:保单状态和保单责任未发生过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事故保单有效保单继续有效保单责任终止已结案未结案已结案未结案保单状态保单责任4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并已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保险事故而提取的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可能发生的费用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需要指出的是,在13号令中,理赔费用准备金是单独列示的。但在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均将理赔费用准备金考虑在内,而无需在认可负债表和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单独列报理赔费用准备金。按照本规则的定义,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包括已经结案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这部分应付未付款项应当在认可负债表的应付赔付款项目中列报。由于在目前的精算实务中,保险公司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包含了已经结案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因此,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作相应的调整。由于预付赔款已经作为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所以在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不得将预付赔款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中扣除。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本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1号令”)中准备金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包括准备金的定义和分类。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则的规定编报偿付能力报告。(三)应付赔付款本规则所称的应付赔付款,是指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5各种赔款和给付款项,包括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结案、已到支付期、保单已经满期或者已经办理退保手续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赔款、保险金或退保金等。对于财产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主要指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和死伤医疗给付等。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主要指已到保险合同规定的支付期尚未支付的保险金和养老金、应当给付的效力终止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已办退保手续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退保金等。虽然应付赔付款和未决赔款准备金都是保险公司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所承担的责任,但这两种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责任所对应的保险事故、赔案状态不同。应付赔付款所对应的保险事故有关的赔案已经结案,而未决赔款准备金所对应的保险事故,有的是已经报案但赔案尚未结案,有的是已经发生事故还没有报案;其次,赔付金额的确定性不同。应付赔付款是保险公司承担的金额确定的赔付义务,它反映的是保险公司的付款延迟。而未决赔款准备金所对应的赔付金额尚不确定,需要运用专门的精算方法进行评估,它反映的是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报案延迟和结案延迟。因此,本规则要求区别这两种不同的责任,在认可负债表和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分别列报。保险公司因购买商品、劳务等形成的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应付款项和由于分保业务形成的应付款项,不包括在该项目中。(四)应付保户红利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经预计但尚未支付给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本规则对1号令中应付保户红利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在1号令中,应付保户红利是指保险公司已经宣告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红利。但是,由于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宣告红利的时间、频率和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时间、频率不一致,如果只将“已经宣告尚未6支付的保单红利”确认为负债,会导致所报告的应付保户红利不能完整地反映保险公司报告期末的负债。因此,本规则将1号令应付保户红利定义中的“宣告”修订为“预计”,要求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截至报告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对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负债。为了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合理列报应付保户红利,保险公司应当对保单红利进行如下的处理:(1)报告期末报告期末(季末或年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预定的红利分配方案,计算截至报告日预计向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支付的红利,并以相应的金额确认应付保户红利负债。(2)保单生效对应日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单生效对应日,按照最近实际宣告的分配方案(而非预计的分配方案)向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支付红利。此时,保险公司应当减少应付保户红利,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同支付方式,分别确认保费收入(交清增额方式、抵交保费方式)、累计生息保单红利(累计生息方式);选择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当确认现金等资产的减少。(3)退保的处理分红保险发生退保时,如果按照条款的规定,保单持有人应当享有保单实际存续期间的红利,保险公司则应当按照该保单的实际存续日历天数计算退保人应享有的红利金额,相应减少应付保户红利,同时确认应付赔付款负债或减少现金等资产。(五)保户储金本规则所称的保户储金,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7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1号令将保户储金定义为保险公司开办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交存的资金,本规则对1号令进行了修订,扩展了保户储金的定义。按照本规则的定义,保户储金项目不仅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以前开办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而收到保户交存的资金,还包括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开办投资型非寿险业务向保户收取的资金及其承诺的投资回报。另外,如果人寿保险公司以前曾经开办过储金业务,也应将收取的储金在本项目列报。(六)应付分保款项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包括分出业务产生的应付分出保费、预收分保摊回赔款、存入分保保证金(即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存入分保准备金,下同)及利息等,以及分入业务产生的应付手续费、应付分保赔款、应付分保税金及附加等。但是,保险公司为分入业务所提取的准备金应当包含在相应的准备金项目中,不在本项目反映。1.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保业务产生的负债。对分出公司来讲,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为原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分出保费,并确认应付分出保费;应当在预先收到分保摊回赔款、收到存入分保保证金时确认预收分保摊回赔款和存入分保保证金;如果再保险合同约定应对存入分保保证金计提利息,则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存入分保保证金项目。对分入公司来讲,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预计应当支付给分出公司的分保手续费和分保税金及附加,确认应付手续费、应付分保税金及附加;应当根据分出公司提供的信息或者经验估计,计算(或预估)应当向分出公8司支付的赔款,确认应付分保赔款。2.保险公司不得将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应当以债权、债务各自的总额分别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这包含两层含义:(1)对同一公司的分出与分入业务分别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得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保险公司与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时有分出、分入业务时,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均会产生相关的债权和债务。按照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既不能将对这家公司的分出业务债权和分入业务债务相互抵销,也不能将对这家公司的分出业务债务和分入业务债权相互抵销,应当区分不同的业务、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全额确认相应的债权和债务,并分别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2)对同一笔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和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得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而应当以债权和债务各自的总额分别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除非债权和债务的结算时点相同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抵销。对于一笔分保业务,分出公司对分入公司会同时产生债权和债务,分入公司对分出公司也会同时产生债权和债务。对分出公司来讲,不得将由此产生的对分入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相互抵销,而分入公司也不得将由此产生的对分出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相互抵销。但是,如果此笔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的结算时点相同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抵销,则保险公司可以将同一笔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相互抵销,以抵销后的净额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产生的各项应付、预收结算款项会在应付分保账款、预收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即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存入分保保证金)等项目列报,但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认可负债表的应付9分保款项项目列报。(七)资本性负债本规则所称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他债务之后、股权资本之前的长期债务。从国际上保险公司的融资实践来看,资本性负债主要有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盈余票据等形式。资本性负债有以下两个特点:(1)次级性。资本性负债的清偿顺序一般在普通债务之后,有的还对清偿附加了严格的条件;(2)长期性。资本性负债必须是长期债务,偿还期越长,吸收保险公司偿付风险的资本特性越强。由于具有以上特征,从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角度看,它具备了负债和资本的双重性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主要是次级债。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的规定,经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定向募集5年期以上(含5年)的次级债。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除了具有上述次级性和长期性两个特征外,还具有偿还的非保证性,即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能偿付次级债本金及利息。三、关于认可标准(一)一般性规定1.本规则第4条规定,除对资本性负债进行特别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出于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目的,本规则在对保险公司的负债进行认可时,对资本性负债和或有负债作了特别规定。这主要是因为:①本规则所定义的资本性负债和普通负债有较大区别,它具备了负债和资本的双重性质。因此,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资本性负债(目前主要是次级债)部分认可为负债,部分认可为实际资本;②虽然或有负债不10是通用会计报表中的负债,但从偿付能力评估的角度看,应当充分考虑或有负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此,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致,本规则将或有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