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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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杰律师事务所12009年10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析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为了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9年7月28日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对此次修订的有关内容作如下简要分析。一、增加保险机构的设立条件1.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增加保险机构的设立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开业两个阶段。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严格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其不仅增加在申请筹建阶段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而且新增在申请开业阶段法人机构需达到的条件。在申请筹建阶段,《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主要投资人的资质,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等条件;且明确将拟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纳入资格管理范畴,并规定了对筹建负责人的要求。另外,其授权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增加设立条件。1关于法人机构的筹建期限,《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筹建延长期3个月的规定,缩短了筹建期限,明确规定法人机构应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否则,批准筹建决定将自动失效。2在申请开业阶段,“应当”申请开业改为“可以”申请开业,申请人对是否申请开业享有自由决定权;另外新增条文专门规定法人机构申请开业需达到的条件,其除应满足申请筹建阶段的条件外,还应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业务发展计划、经营场所、办公设备、人员配置、安全及消防设施、信息化建设、反洗钱制度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的开业申请要求。32.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独立成节首先,《征求意见稿》新增省级分公司概念,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省级分公司;并将省级分公司与其他分公司的设立进行区分。41见《征求意见稿》第六条2见《征求意见稿》第十条3见《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4见《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柯杰律师事务所2第二,《征求意见稿》将筹建分支机构的条件增至九项,严格了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其对申请人的偿付能力、内控制度等要求更完善;并对申请人的风险管理制度、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其他分支机构的营业时限和遵纪守法行为、筹建负责人等提出新的要求。5另外,其授权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增加准入条件。第三,如上述对法人机构筹建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分支机构筹建延长期3个月的规定,缩短了筹建期限,明确规定分支机构应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否则,批准筹建决定将自动失效。6第四,在分支机构申请开业阶段,《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专门规定分支机构开业需达到的条件,主要对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安全及消防、反洗钱制度等提出要求。7第五,《征求意见稿》将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的批准时间由20日改为30日,赋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更长时间对分支机构的筹建和开业进行审查,进一步严格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85见《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6见《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7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8见《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二、加强对保险机构变更的审批监管原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机构变更的审批监管方式有批准、核准、备案和报告四种;《征求意见稿》将其改为批准和报告两种。《征求意见稿》将需经批准的事项增至十项,且授权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增加需经批准的事项。其中,保险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地址、保险公司总公司变更名称由核准变为批准;原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10﹪以上(含10﹪)的股东需经批准,现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即需经批准。9《征求意见稿》将原需备案和报告的事项变更为报告,并授权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增加需报告的事项。10三、新增保险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征求意见稿》新增章节专门规定保险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11原规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仅有分支机构合并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一节对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内容、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提出要求;并对保险公司短时9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10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11见《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四节柯杰律师事务所3间内频繁设立、撤销或者变更分支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制。四、对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分工原规定只规定了保监会的审批和监管权限,保监会派出机构并无监管权力;《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进行分工,并明确列举两者各自的监管范围。12五、严格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扩大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事项的范围,将保险机构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审批手续和信息系统建设纳入现场检查范围;在现场检查中,删除保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为检查的规定,只规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13进一步严格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授权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和监事谈话或者质询;并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监督管理等有关重要事项作出说明。14六、明确该规定对外资保险公司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外资独资保12见《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13见《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一)项、第五十九条14见《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适用本规定,且其他有关规定与其不一致时,仍适用本规定;对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其他管理,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保监会没有其他规定时,适用本规定。15《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他管理,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保监会没有其他规定时,参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16本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修订,不仅进一步贯彻新《保险法》,且与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持一致,使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审批监管和法律适用等有了更明确的依据和区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保险市场准入。15见《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16见《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本文作者为柯杰律师事务所郝玉强(合伙人)、何芬。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不能代替法律意见,也无意对讨论事项进行全面的研究。若就本文有任何进一步问题,请与郝玉强律师联系(电话:861059695336,电邮:fred.hao@kejielaw.com)。柯杰律师事务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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