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保险学》第七讲参考讲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2007年春季学期《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第七讲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第一节保险经营规则第二节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环节第三节再保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第一节保险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责任准备金等三、偿付能力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4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5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一方面,如果允许产寿险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很难避免保险公司内部各种准备金的相互占用;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与财产保险业务在精算基础、会计核算、准备金提取、风险特点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属“第三领域”业务。《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6二、责任准备金等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未决赔款准备金3、保证金4、保险保障基金5、公积金6、公益金《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7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还没有到期的保险责任从自留保险费中提取准备金,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备赔付。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8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995年《保险法》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以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9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003年《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修改?《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0为什么?对于寿险,按照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只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全部净值”的用法也不规范。对于非寿险,1/2法(年均计算法)是比较粗略的方法,尤其在保险业务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不能准确衡量保险公司真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实践中应当采取更加精确的方法,如1/8法(季均计算法)1/24法(月均计算法)1/365法(逐日计算法)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规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采用1/24法或1/365法。《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12、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可分为两种:已报案未赔付已发生未报案(IBNR)《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23、保证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除在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平时不得挪用。《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34、保险保障基金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的叫“破产基金”,有的叫“安定基金”,实际上是一项行业共同基金,承担了各个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44、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54、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62006年3月,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本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13个理事单位组成,分别是: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74、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84、保险保障基金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95、公积金企业公积金有两种:资本公积金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资本金的余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财产等盈余公积金《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这主要是针对盈余公积金而言的《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05、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稳定公司的经营。《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16、公益金除了公积金以外,保险公司分配利润时还应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2三、偿付能力(一)偿付能力的含义(二)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内容《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3(一)偿付能力的含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就可以保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足够的资金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也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4(二)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内容1、法律依据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监管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管理《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51、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布单位】保监会【发布文号】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发布日期】2003-03-24【生效日期】2003-03-24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6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基本思路:(1)按规定计算法律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2)计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3)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7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8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监管等级分为:(1)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2)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3)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9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管理具体监管指标•产险公司有11项•寿险公司有12项监管指标的管理(见下页)《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0监管指标的管理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2)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和趋势;(3)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1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一)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来源(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三)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2(一)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来源1、资本金2、各项准备金3、其他资金《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31、资本金这里所说的资本金指属于保险公司股东所有的资金,包括:(1)实收资本(股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这几项统称为“所有者权益”,归公司股东所有。《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41、资本金(1)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公司设立时股东注入的资本金,以及公司增资扩股时募集的资金。(2)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来源主要是资本溢价(股票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51、资本金(3)盈余公积指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