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指导思想,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及个人,以及在公司从事施工、协作的外单位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并自觉服从管理。第二章消防管理第四条成立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经营计划部、人力资源部、环境安全保障部、财务部、工会、党群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司办公室消防保卫室为公司消防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负责人(或指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消防管理人),工段长(室主任)为本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负责人及管理人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开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各单位应配置专(兼)职防火安全员,并在消防责任人2或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防火安全员如有变更,应书面报告公司消防部门备案。第七条生产及物资贮存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人数为单位总人数的30%,重点防火单位不低于50%。队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每年必须进行两次以上集中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消防演练。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和后勤管理部门在与经营户订立承包、租赁合同时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应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履行合同及消防安全事项实施检查,督促防范工作落到实处。第九条各单位在公共娱乐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并报消防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对进入公司从事施工、协作等单位和人员,各单位应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复)训和管理,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电工、焊割工、库管工、油漆工、车工、烘烤工、清洗工、熬练工等消防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并建立培训记录。第十二条新进公司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建立个人培训记录。第十三条防火安全检查、巡查(一)各单位应对防火重点单(部)位进行月度和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并确定检、巡查内容、部位和周期。重大节日(元旦、春节、3清明节、五一、端午节、国庆)及其它假期前和假期中要组织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巡查,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夏防、冬防)的具体情况组织检查。(二)消防部门要督促、指导和开展好日常防火检查、隐患整改及复查工作,建立完善的火险隐患检查登记制度,履行消防管理职能。(三)单位防火负责人或管理人要认真组织和参加本单位的月度和节假日及易燃易爆场所等三级危险点检查。工段要坚持每周防火检查,班组要坚持每日防火检查,特别是要做好上下班前后的安全检查,各级人员在检查中要做到不留死角。(四)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拟定的防火检查、巡查要求和内容逐项实施,并如实作好记录。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时,要立即纠正或制止。单位负责人、消防管理人或安全员要坚持对检查及巡查记录进行签字,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十四条火险隐患整改(一)各单位对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且不易扑救或扑救困难、易导致财产损失和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及时整改消除。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资金,限期整改;在火险隐患整改期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火险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消防部门审核、复查、确认。(二)对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按要求改正,并写出火4险隐患整改复函上报。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汽油、油漆、化学试剂、高压气瓶、液化罐、弹药等化危品)管理(一)各单位修建易燃易爆化危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二)化危品存放点的必须由具备相应有消防知识的专人管理,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化危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并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保持通道畅通,通风良好,不得违章存放。(四)化危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五)化危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六)易燃易爆化危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七)盛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罐体、槽车等运输工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和遵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规范,严禁违章运输、装卸。(八)各单位油料暂存间存放的油量,由公司消防部门参照消防5技术标准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审核确定。本单位应确定专人并挂牌管理,严禁超量存放。(九)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十)大型喷漆场所调漆间的漆料、稀释剂不得超过当班的生产用量,暂存间的漆料、稀释剂周转储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生产用量。调漆间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的配漆室内进行。机械抽风及管道每年应定期进行2次以上油污清洗。待用和未用完的漆料加盖密闭安全存放。喷漆场所不允许堆放和使用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及强氧化剂。进入喷漆室和配漆室的操作者禁穿化纤及易聚集静电的服装和硬底质鞋类,禁止使用产生的明火、静电火花的物品。(十一)大型物资库房应有醒目的禁烟禁火等警示标志,库内设置总电源开关,电器线路进行穿管敷设。库内物资堆放应符合“五距”要求(垛与垛距1米、垛与墙距0.5米、垛与顶距0.5米、垛与灯的水平间距0.5米、垛与柱距0.3米,主通道不小于2米),并按性质分类、分库、分间储存,标明其特性及灭火方法。第十六条安装使用燃气、电器及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安全标准规范。燃气、电器和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国家资质,燃气、电气与设施、设备严禁超期使用。特殊情况如需超期使用的,须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确认后,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并存档备查。6环境安全保障部动力能源室每年应对重要燃气、电力设施、设备进行维保、检测,并作好记录备档待查。第十七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时组织演练。重点单位(部位、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每年不得少于2次,演练必须组织有序,参加演练人员要知道演练的部位、内容,各级人员必须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公司消防部门要对各单位灭火疏散预案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同时配合参与灭火疏散预案的实战演练。第十八条以上重点设备和加工中心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和公司消防部门确认,其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砖混结构),装饰装修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不燃材料,严禁擅自施工。第十九条动火审批。凡因生产需要临时动火的单位,必须拟定书面申请报告(用A4纸打印),写明动火原因、时间、地点、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用火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消防部门审批。经消防部门批准,领取到“临时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一)大型储油、储气罐、管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装、维修动火,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二)动火现场由申请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对动火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部位动火,生产部门应组织消防、技安、技术等部门到现场查看,并制定出安全方案后,方可实施。(三)动火单位未办理动火手续、违章指挥,焊工要拒绝动火。(四)动火地点不得任意改变,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彻底清理(清除易燃易爆物),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保证安全。动火完7毕后,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留下隐患。第二十条电器防火安全(一)公司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电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安装照明灯具或其它电器。若因施工等需临时用电,应到能源管理部门办理用电手续。(二)根据不同场所,正确选择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器线路,必须达到整体防爆要求。(三)电器设施、线路等必须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测定,接地必须可靠,禁止采用一地一线制安装。(四)用电负荷应根据经营或生产需要进行计算核实,不得超过安全界限,要有可靠的短路保护措施和过载保护措施。(五)电器控制箱(板、柜)严禁遮挡。凡有配电室、配电柜、电板箱的地方要防雨、防潮,配电室、配电柜、电板箱直径1.5米内严禁堆放金属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并保证安全间距和通道畅通。(六)电器设施、设备与线路安装、敷设等要相匹配、规范,连接要牢固可靠,不得违章。(七)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装危险物品的容器、管道等应有较好的防静电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所有接地点每年至少检测一次,能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齐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公司大型的新(改、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按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建审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一般维修、技术改造、隐患整改等项目必8须按公司“三同时”原则将施工设计方案及平面图报公司消防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核,经确认合格后方能进行。第二十三条凡进入公司内部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将相应的等级资质和个人操作上岗证报公司消防部门审核。未按规定报消防审核的建筑施工项目,相关部门不得下达施工令号;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灭火器材由公司消防部门按规范并结合实情进行配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必须有专人管理,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采用器材箱放置。灭火器顶部离地面1.5米,底部离地面不宜小于0.15米,不得直接放于地面。灭火器不应放置在高温、潮湿或强腐蚀地点。置放于室外的灭火器要有可靠的防雨和防晒措施。灭火器要完好有效,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标签字迹清楚。第二十五条室内消火栓、箱、器材由所在单位管理并保持完整,不得擅自堆堵或挪作它用。室外消火栓在半径1.5米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障碍物。公司办公室与环境安全保障部每年联合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放水检查,发现问题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功能。公司生产区内的消火栓、管网等设施的安装、更换维护、维修由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消防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消火栓的变动、更换需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六条安装有消防自动报警、灭火等消防控制系统的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日查记录。对集中报警、区域报警、故9障报警及复位消音等功能进行每日检查,保证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对消防自动灭火、控制系统的检查、维护,应由取得消防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并出具检测报告并报公司消防部门存档。第二十七条单位要加强值班工作的领导,不得安排年老体弱和行动不便的人员从事安全值班工作。值班中不得脱岗或找无关人员顶班,不得饮酒、酒后及使用明火、电器设备等取暖,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值班人员应具备扑救初期火灾和正确报火警的知识和能力。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堵塞、占用和封闭。因施工等原因临时中断安全通道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