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案例笔记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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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消防设施应用案例分析室外设施设置原则建筑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对于小型建筑或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建筑,其室外消火栓系统可就近利用市政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应能够保证能有效控制火灾、保护建筑结构不会受到不可修复的破坏且相邻建筑不会被引燃。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市政消火栓系统布置,便于消防车使用;距离建筑物外墙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取水、供水的要求,避免建筑物高层部位物体坠落对消防人员和消防车造成危害。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物体积、建筑物的用途和建筑所设置的消防设施情况等因素。对于可燃液体或气体储罐应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冷却的水量。室外设施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³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总容积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大于2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措施。消防控制室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定: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室内消火栓设置原则室内消火栓能够保证消防人员或受过训练的管理人员能够方便使用,并能将火灾控制在一个防火控制区域内。系统设计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需射水保护的部位,其设置位置应明显且便于管理和使用,能保证消防供水的可靠性。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满足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的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消火栓上应有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水泵供电可靠性应与建筑的火灾风险相适应。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应保证系统在其维护并部分关闭期间仍能正常的灭火用水要求。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3)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天然水源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系统直接供水时,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当天然水源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消防水池(★★★)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时;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住宅时;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两座消防水池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当建筑物设有消防控制中心时,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市政管网——室外用水量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储罐区的附属建构筑物应计1起;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系统时,按其中设计流量最大的一座确定。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上表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供水系统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系统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需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系统工作压力或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给水系统。低压消防给水系统:能满足消防车或手抬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给水系统。室外供水城镇消防给水宜采用城镇市政给水管网供应,城市避难场所宜设置独立的城市消防水池,且每座容量不宜小于200m³。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室外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无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消防炮,室外消防设计流量不大于30L/s,且在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内时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堆场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但当可燃物堆场规模大、堆垛高、易起火、扑救难度大,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1).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2).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3).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当建筑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用。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充水和压力。室内供水室内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3).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代替高位消防水箱。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1).消防给水系统最高压力大于2.40MPa。2).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大于1.0MP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分区供水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阀减压、减压水箱减压等方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的分区供水形式。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消防水泵并行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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