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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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金融服务法律简报2008年10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韩东红:(8621)68818100-66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通力律师事务所:LilyHan:(8621)68818100-66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为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内容,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意见》”)。《意见》针对保险公司的特点,从章程的基本内容、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章程的审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在股东协议与章程有冲突时,章程优先《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权利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公司应当同时修改章程相关规定,并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章程明确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明确职权划分,规范授权行为《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并要求董事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结合《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2008)第3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只能在确有必要进行授权时,才能根据“一事一授”的原则,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某些具体决策事项授予董事长、董事或其他个人及机构行使。在管理层层面,《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其各自职权与产生方式。《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亦未将首席执行官明确列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一般认为,首席执行官是主要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通常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根据《意见》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公司管理层设置首席执行官职务,且其职权范围应当区别于公司总经理的职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之解读作者:秦悦民/蒋丽2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之解读《意见》对保监会现有规范之补充和衔接为规范保险公司的治理机构,中国保监会先后颁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暂行办法》”)及《意见》等规定。《意见》在关联股东声明以及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权限等规定上对《指导意见》(试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有关补充、衔接。¾关于关联股东的声明。《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意见》要求保险公司章程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报告。¾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意见》要求保险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相关机构在重大关联交易方面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对于何为“重大关联交易”,《暂行办法》第11条从交易数额及交易额与保险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两方面进行了界定,同时,《暂行办法》第14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另外,《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3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之解读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秦悦民律师电话:(8621)68818100-6612(8610)66555020Charles.Qin@llinkslaw.com梅亚君律师电话:(8621)68818100-6639Michael.Mei@llinkslaw.com本篇文章译自出版于《中国法律与实务》2008年9月刊上的同名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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