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晓娟性别;女出生年月日:1986年10月3日学号:200682034016班级:06级政法系5班I“酒驾”危害行为治理的法律思考许晓娟(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06级法学5班陕西宝鸡721003)摘要: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肇事案件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法律治理对策。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对现行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行政法上细化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及民法上提高“违法成本”以及从对整个立法体系的综合设计等方式改进现有的法律规定,从而有效的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关键词:酒驾;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综合治理作者:许晓娟性别;女出生年月日:1986年10月3日学号:200682034016班级:06级政法系5班IIDrunkdrivinglawsagainstactsofmanagementthinkingAbstract:RecentspateofTrafficAccidentscausedbydrunkdriving-relatedlegislationinChinaexposedseriousflawsinthesystem.Basedonsocialdevelopmentandtheurgentneedforjudicialpracticeshouldlookfordrunkdrivinglawsagainstactsofcountermeasures.Inparticular,considerthecurrentCriminalCodebyintroducingacrimeofdangerousdrivingdrivingundertheinfluenceofadministrativelawonidentificationofdetailedstandardsandimprovethecivillawillegalcostsaswellasfromtheentirelegislativesystemisanintegrateddesignapproachtoimproveSomeofthelaw,whicheffectivelycurbthedrunkdrivingandtheoccurrenceofcasesofdangerousdriving.Keywords:Drunkdrivingaccident;TrafficAccident;Thecrimeofdangerousdriving;Comprehensive作者:许晓娟性别;女出生年月日:1986年10月3日学号:200682034016班级:06级政法系5班III目录一、猛于虎狼的车祸…………………………………………………………………(1)二、现行治理措施的缺陷……………………………………………………………(1)三、完善法律,综合治理……………………………………………………………(5)(一)酒后驾驶的刑法理………………………………………………………(5)1、提高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相应提高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期…(5)2、增设独立罪名“危险驾驶罪”………………………………………………(5)3、将斑马线上出车祸作为加重情节………………………………………(8)(二)酒后驾驶的行政法治理…………………………………………………(8)1、降低“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8)2、细化和加重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8)(三)酒后驾驶的民法治理……………………………………………………(9)1、规定车辆提供者与酒后驾驶者承担连带责任…………………………(9)2、为供酒或劝酒者设置责任………………………………………………(9)3、在刑事诉讼之外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10)(四)立法体系的综合调整……………………………………………………(10)参考文献……………………………………………………………………………(11)谢辞…………………………………………………………………………………(12)作者:许晓娟性别;女出生年月日:1986年10月3日学号:200682034016班级:06级政法系5班1一、猛于虎狼的车祸2008年12月14日,成都长期无证驾驶的孙伟铭在醉酒驾车追尾逃逸途中,严重超速并撞向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证酒后驾车的司机孙伟铭死刑,引起刑法界广泛关注。2009年9月8日:孙伟铭被改判为无期徒刑。2009年,一幕幕重复上演的悲剧再次把酒后驾车这个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2009年1月21日夜,河南灵宝宝马车主醉酒后驾车连撞一辆桑塔纳、一辆摩托车和多名行人,造成6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5月7日晚,20岁的在校大学生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闹市区飙车,将走在斑马线上的26岁青年谭卓撞死。一审获刑三年。2009年6月30日晚,一名醉酒司机在南京撞上路边西瓜摊,随后沿途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造成5人死亡,其中还有一名是临盆的孕妇。2009年8月4日晚上,杭州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超速驾驶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芳芳撞死。在事故现场的不远处,是当地首条“爱心斑马线”。2009年8月5日,鸡西某夜市一路虎越野车连撞26人,死亡2人,8人住院治疗。2009年8月6日晚间,上海市嘉定区霜竹路上一辆宝马轿车司机酒后驾车,先将一名4岁男孩撞飞出50米远,接着又撞上一辆别克车,导致男孩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别克车上3人骨折。……不断发生的“酒驾”等交通肇事惨剧,日益紧张的“人、车、路”矛盾使我们不禁要问:国家立法对酒后驾车等恶性违法行为的评价是否合理?公安交警部门在执法层面的打击力度是否足够大?怎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二、现行治理措施的缺陷在立法上,我国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缺失:第一:没有将酒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韩国2009年4月1日修订的《道路交通法》第44条规作者:许晓娟性别;女出生年月日:1986年10月3日学号:200682034016班级:06级政法系5班2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对于违反该项规定醉酒驾驶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1]但是在我国,只有酒后、醉酒驾驶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单纯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不是犯罪。这使得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惩治延后;第二:没有规定拒绝酒精检测的刑事责任。酒精检测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酒后、醉酒驾驶的重要保证。在国外,有不少国家规定对拒绝酒精检测的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如韩国《道路交通法》就规定,交通警察再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呼吸检测的,要被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第三:在刑法上没有规定罚金刑、资格刑。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规定罚金刑,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韩国《道路交通法》关于醉酒驾驶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对规定了一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芬兰《刑法典》关于迷醉状态下驾驶、醉酒驾驶犯罪规定罚金刑,有利于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从而加强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惩治;酒后、醉酒驾驶的资格刑主要是指吊销驾驶执照和禁止驾驶。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规定,醉酒或吸毒限于不适宜状态而驾驶车辆的,剥夺驾驶的期限不少于2年。[2]在我国香港地区,两次或多次实施醉酒驾驶犯罪的,一般要吊销不少于2年期限的驾驶执照,并处罚金。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暂扣、吊销驾驶执照以及禁止驾驶。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非常轻。因此,即便在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由公安交通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醉酒驾驶者暂扣、吊销驾驶执照或者禁驾,行为人仍然可以很快重新驾驶。这不利于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第四:没有将酒后、醉酒驾驶的部分共犯行为入罪。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共犯,日本2007年9月19日生效的《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除对酒后驾驶者本人严加惩处之外,还设有“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罪种。[3]这实际上将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多重共犯行为分别入罪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按问题的解释》将部分指使、强令酒后、醉酒驾驶的行为纳入了交通肇事的范围,但并没有规定提供车辆等帮助行为可以入罪。在行政执法上,针对酒后驾驶这一问题09年我国公安部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集中整治期间,对有酒后驾车嫌作者:许晓娟性别;女出生年月日:1986年10月3日学号:200682034016班级:06级政法系5班3疑的车辆和驾驶人严格检查。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各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这种运动式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动确实是起到了一些成效,但是,这种运动式的执法只能“救急”,不能根治,它的长远影响是有限的。从法理上看,运动式执法本身存在以下几个弊端:一是运动式执法会降低法律的权威。因为运动式执法源于权力者的偏好,它释放出的信号是:法律的效力取决于权力的好恶。在迫于严峻的形势、或是囿于民意压力的特殊严打时期,法律被执行的效果即明显好转。而当舆论的风声一过,这种良好的执法效果便悄然而止。长此以往,惩罚的道德公正性便会被一种投机心理所扭曲,结果必然是导致法律权威性的降低;二是运动式执法往往是“从重”,这一次更是“一律从重处罚”,这本身有违法之嫌。因为“一律从重”取消了法律规定的从轻到重的“惩罚阶梯”,事实上改变了法律本身;三是运动式执法有失公正。不分轻重一律从重处罚,横向上来看,相对于行为重的人,对行为轻的人即构成“比较不公正”,纵向上来看,对酒驾者的惩罚在时间上也明显失衡,对不同时期同一行为性质但定罪却重的人构成“比较不公正”。人们会认为受罚者只是倒霉而已,从而影响惩罚的道德正当性,不但导致惩罚的实际效果降低,还可能会诱发攀比投机的心态。在司法上严打:以“成都醉酒驾车肇事案”为例,司机孙伟铭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在此案的定性问题上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交通肇事罪”[4]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支持“交通肇事罪”的一方认为在两罪难以抉择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过失心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故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笔者认为此处的过失并不能完全评价行为人在整个交通肇事行为中的主观心态。本案中在行为人第一次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形下,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就只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进而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在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的情形下,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本该意识到其醉酒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会伤害到他人的生命,却为作者:许晓娟性别;女出生年月日:1986年10月3日学号:200682034016班级:06级政法系5班4了自身逃逸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已经具有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故不能定“交通肇事罪”。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此案,笔者也认为差强人意。《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和《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属于《刑法》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但《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是对该两条中的“防火、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行为的兜底,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