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交通肇事罪相关法条刑法133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2、构成要件(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4(2)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3)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交通运输人员。6(4)主观:过失。7(二)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8责任体系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并无力赔偿的重伤1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肇事后逃逸的。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图示9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主要区别:主观心理态度10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没有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谭卓的死亡,他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胡斌11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没有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谭卓的死亡,他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12关于孙伟铭行为的性质,检方主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方主张构成交通肇事罪。经审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孙伟铭13从本案事实及证据证明的情况看,上诉人孙伟铭购置汽车以后,未经正规驾驶培训及考核获得驾驶资格证,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交通违法。众所周知,汽车作为现代交通运输工具,使社会受益的同时,由于其高速行驶的特性又易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国家历来对车辆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孙伟铭作为受过一定教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明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漠视社会公众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持续违法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威胁公众安全。14尤其是在本次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最终跨越道路黄色双实线,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事实表明,孙伟铭对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未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5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刑罚161、“交通肇事后逃逸”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3〜7年有期徒刑172、逃逸死亡“消极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7年以上有期徒刑18“积极逃逸”------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废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9二次碾压?20《生活中的罪与罚》期末考试论文写作规范****案的刑法学思考1字数不少于1000字23提交时间为第14周4手写,稿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