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所得税汇算工作质量和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尊敬的纳税人: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将全面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同时2006年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了不因申报表和政策的调整而给您2006年的申报带来不便,我局按市局统一部属,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为纳税人编写了《2006年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以便纳税人做好汇算工作,使全年所得税能及时、准确入库。在汇算中遇有问题请您及时与各征收所、管理所进行咨询。确保汇算工作的顺利完成。目录海淀区国家税务局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第一部分征收管理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报备事项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四、审批权限调整问题五、汇算清缴其他注意事项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二、政策问题解答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一、年度申报表附表资料填写内容的划分二、年度申报表录入顺序操作指南三、主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四、新、旧报表填写差异注意事项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的说明第四部分2006年度重要文件附列一、捐赠的特殊政策规定二、其他重要文件海淀国税局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第一部分征管管理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收税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二)申报期限:实行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2006年1月19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三)实行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都应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四)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数据有需修改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4月底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五)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1、利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在网上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10日内将申报纸质资料报送到主管征收所,报送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4月底。不报送者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采用IC卡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到主管征收所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六)在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先录入附表信息,由附表信息自动计算带出主表的大部分项目,主表部分项目手工录入(例如第4、8、19、25行)。填报时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要求的附表之间、主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填报,在进行保存时,如果系统有提示需要校验的逻辑关系,必须按照要求的逻辑关系进行修改后方可保存。(七)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他相关会计报表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八)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期限的规定,要求各个成员企业按规定的期限,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加盖审核确认章。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九)凡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涉及到需要退税的纳税人,于2007年5月8日至7月31日前到主管管理所办理退税手续。(十)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财产损失、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需审批的事项超过2006年1月15日的一律不予受理。(十一)纳税人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在没有审核、审批前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十二)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2、企业会计报表、事业单位财务报表;3、税前扣除需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附送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前核准列支通知书;4、税前扣除项目备案表(需备案的事项);5、上级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6、涉税事项需附送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注:享受各类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企业(享受一年期减免税企业除外),应在明年一月份申报2006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到主管管理所领取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并按年审要求进行年审后,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报备事项纳税人如有以下需备案事项,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管理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持税前扣除项目备案表进行年度申报。(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出项目采取分摊比例法;(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四)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工资办法;(五)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的扣除;(六)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七)企业广告费可以5年内据实列支及列支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八)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九)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十)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十一)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十二)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十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十四)企业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25号)文件规定,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一)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三)除上述规定外,凡发生下列事项,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1、连续亏损达到三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附送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无额度)2、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3、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4、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上述情况未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进行纳税评估或专项检查。(四)税务机关不指定任何中介机关为企业做审计。四、审批权限调整问题(一)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调整如下:1、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1)财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审批。(2)财产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管理所审批。2、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审批。(电话:88376064)3、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收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损失形成的过程、原因,损失的类型、金额、时间,申请税前扣除的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调整如下:1、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1)呆帐损失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审批。(2)呆帐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管理所审批。2、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审批。(电话:88376064)3、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呆账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法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追缴程序、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和理由等。(三)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审批1、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2、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可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十五日。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集中一次向税务机关申请。3、企业申请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扣除的申请;(2)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企业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批复;(3)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4)企业住房补贴划款凭证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制的《住房补贴补缴书》;(5)企业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4、企业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的办法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需审批。5、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五条的规定,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不需审批。(四)汇缴企业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审批在北京市的汇缴企业,应采取按当期实际实现数或上年实际实现数预交企业所得税,凡实行其它预交方法的,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确定。五、汇算清缴其他注意事项(一)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所有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每张报表有无数据均需加盖公章。无数据处填零不能为空。(二)为加强对所得税零申报企业的管理,2006年汇算清缴期间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主表各行数据均为零的及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金额正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