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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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主讲人:陈新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特点第一,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客体是侵犯了行政管理法律秩序,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第二,从主观方面说,不区分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第三,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目的一是通过对违反法定义务者的惩罚,确保行政义务得到履行,从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二是通过制裁违法者,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防止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三是通过行政处罚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的意义规范执法最核心的就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而行政处罚是目前行政权力行使的最普通、最常见形式,也是与社会、与群众关系最紧密的行政行为,直接涉及公民和组织的财产、人身权益。因此,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处罚行为规范1、概述2、简易程序3、需要完成的规定动作4、几点建议1、概述1.1规范的适用范围1.2关于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标准1.1规范的适用范围1、以相对人涉嫌违反的交通实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责任为标准确定,而不能以最终结果为准来确定2、例如,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3、根据上述规定,相对人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其就有可能承担被处罚的可能,如果有这种可能在办案过程中就应当适用处罚程序。但是在最后处理结果中,有可能对相对人不进行处罚,而是只让其限期拆除,这样最后的结果就不是行政处罚了。但不能以此为由就否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1.2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标准见规范第二条其内容渊源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简易程序一种说法:在目前交通实体法律框架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概率很小。适用的标准应当看实体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上限,如果上限就是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那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实体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超过了这个限度,那么就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即使最终结果没有被处罚或者处罚的结果在这个限度以内。最基本的逻辑关系是不能以后发生的事实来推断前面发生的事实。2、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个别规定从目前看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除个别规定外都超过了这个上限。主要有:《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责任人是单位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道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经营者是单位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关于对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如果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单位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第四款规定中,相对人是单位,未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十三条规定中,如果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单位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3、一般程序3.1立案3.2调查取证3.3审核3.4决定3.1立案讲两个问题3.1.1适用范围(哪些案件应当立案哪些案件可以不经过立案环节)应当立案的:1、通过举报发现的;2、其他机关移送的;3、上级机关交办的可以不立案就可以进入下环节的情形:1、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2、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说明:实际中可以不立案的情形,只有第2种情况处罚行为规范第五条与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衔接3.1立案3.1.2要完成的规定动作时间上:7日内决定是否决定立案程序上:制作《立案审批表》后续工作的衔接上:立案的进入调查程序不予立案的,告知具名的举报人问题:1、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是否采取书面形式?2、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予立案的是否要告知?3.2调查取证3.2.1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3.2.2几种调查取证形式3.2.3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1、调查没有目的性2、证据没有关联性3、证据没有真实性4、证据过于单一5、证据不足:想当然、前后矛盾6、取得证据的方式、形式违法调查没有目的性:案例1调查没有目的性:案例2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认为违法行为有可能存在的,应当围绕下列事项开展调查。(一)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二)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查清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节;(三)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查清案件的当事人,即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四)案件当事人为公民的,查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联系方式等内容。案件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查清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五)查清当事人是否具备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调查的目的性:围绕什么展开调查证据的关联性: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才称为证据案例1、某路产索赔案录象证明资料2、某县运管站证据登记保存客运班车案3、主要发生在证据登记保存行为中4、过分强调证据的形式,忽视证据内容的证明力每件证据都要起到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作用证据真实性:客观真实是证据的生命案例:林肯著名辩护案例某运管因为客运班车违法三定处罚案件当事人车祸重伤、死亡还制作询问笔录案实践中要注意:制作假文书问题收集的证据必须真实,禁止伪造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互相佐证。证据过于单一表现:1、主要是书证2、过于强调执法文书3、孤证问题普遍存在,形不成证据链条规范: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多种。交通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尽可能对调查的过程、检查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摄像、照相或者录音。摄像、照片或者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案件证据使用。证据不足:未有调查过程即认定违法事实、前后矛盾案例一证据不足:未有调查过程即认定违法事实、前后矛盾案例二证据不足:未有调查过程即认定违法事实、前后矛盾案例3强调:每一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取得的方式和形式违法1、胁迫、欺诈、引诱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参见:规范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3.2.2几种调查取证形式3.2.2.1询问3.2.2.2勘验(检查)3.2.2.3抽样取证3.2.2.4委托鉴定3.2.2.5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3.2.2.6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1、询问笔录的格式严格按照规范规定填写2、询问的内容应当围绕待证的违法事实3、被询问人与案件的关系应当通过询问来体现4、关于被询问人不签字问题5、询问人不得对相关事件进行评判、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对方对处理意见或者案件定性的问题6、个别进行7、询问笔录的核对与宣读8、保密询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勘验的目的2、有条件的,勘验结果最好包括三部分3、参加人:三方中至少两方、代理人问题4、内容包括勘验的过程、方法和结果5、当场制作6、拒绝签字的效力勘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在交通执法中遇到的较少,目前看主要发生在两个领域:在调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涉嫌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案件2、被取证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3、样品应当封存4、签字盖章5、关于委托抽样抽样取证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执法单位出具《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2、被委托单位的资格问题3、被委托单位对鉴定意见负责4、执法单位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案件的相关事实委托鉴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被登记保存人:并不一定就是案件当事人(所有人或者持有人)2、被登记保存物品要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3、被登记保存物品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4、批准(谁签字)5、七日(指7日内证据保存行为失效,证据所有人就不再承担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的义务)6、与暂扣的区别:地点、时间、效力(对物品的控制)7、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8、7日内执法机关应当采取的措施规范第二十二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道路运输暂扣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2、被扣对象:必须是“黑车”3、前提条件:必须查明该车正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4、在调查阶段就可以采取,时间延续到案件执行完毕6、保存问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7、关于扣证问题:《道路运输证》执行阶段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路政责令车辆停驶1、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2、适用情况:公路法第四十八条、五十条以及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的情况,《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3、围绕车辆进行调查填写4、印章:公路管理机构5、复议机关:交通主管部门6、车辆保管7、审批,是否有必要,文书上无体现8、解除强制问题,应当案件执行完毕后3.2.3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3.2.3.1关于执法人员的回避3.2.3.2关于责令改正3.2.3.3关于公安机关配合调查3.2.3.4调查结束后的后续工作3.2.3.1关于执法人员的回避1、告知当事人:首次调查2、程序的启动: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主动3、回避的决定:3日、负责人决定、4、决定前一般不停止调查5、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3.2.3.2关于责令改正1、调查阶段就可以责令改正2、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3、问题:调查人员是否就有权签发?与审核阶段是否有矛盾?是否涉嫌做出两次具体行政行为决定3.2.3.3关于公安机关配合调查1、适用于对公民的人身和住所进行检查;对营业场所检查应该不适用本规定2、提请公安机关执行3、公安机关有相应的办案程序关键点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3.2.3.4调查结束后的后续工作1、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2、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全部卷宗材料一并移交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说明:原执法程序无此环节3.3审核3.3.1审核的机构、内容和审核意见3.3.2审核后的工作3.3.3告知和陈述3.3.1审核的机构、内容和审核意见1、法制机构负责审核2、审核内容按照规范二十九条来确定。十九条的局限:针对的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其他情形的针对性不强,如销案、不予处罚、移送的审查3、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第三十条3.3.2审核后的工作1、退卷2、负责人的审批:综合考虑办案人员和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后,明确处理意见3、需要补充的内容: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理的,应当签署不予处理的意见,要求执法人员制作结案报告,案件结案;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理的,审批负责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根据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应当记录。按照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但需要作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补交交通规费、收取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制作《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3.3.3告知和陈述1、告知的前提、形式、内容和送达2、当事人收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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